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有效探讨

2017-01-26 14:38张文京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裁量权民法民事

张文京

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山西 高平 048400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有效探讨

张文京

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山西 高平 048400

本文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路径,希望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完善提供借鉴。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司法;司法适用

民事司法是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其是执行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民法的核心所在。依照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中,如果法官出现滥用司法的情况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民法原则产生侵犯,其不仅无法让法律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其是践行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

一、民法基本原则遵守的重要性

民法当中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便体现在社会稳定的维护过程中,其所需要做的重要工作就是确保法律的安定性。换句话说,社会价值上的追求诠释了民法的最高价值。而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一致贯彻性。“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也同样是建立在遵守民法的基础上的。在马克思唯物主义思想中,“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最重要的核心思想环节,其基调了人本主义思想,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要建立公平性和平等性,而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坚持公平、平等的原则,这种执行性对保护公民权利和约束公民行为以及维护社会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格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以及物质权等权利是民法赋予自然人的,其赋予权利的同时,也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逐渐应用到民事司法实际案例中。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界定概念固化和广义延伸的特性,使其具体操作使用时,容易造成民法的不确定性,引用的法律说服点不强,容易引发一些争议。民法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像一个双面胶,在民事司法实践需要具体指导时,为法律裁定者提供了更多的备选答案,实际意义上,也间接给了法律裁定者更大的发挥空间的裁量权。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状况,给予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这种权利的赋予,某种程度上会放慢司法进步的脚步,也让社会公平性和公共利益受损,在民事司法适用时存在的隐患就是民法基本原则的不合理运用。我们无法百分百排除,一些个别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刻意规避严格的法律规则,选择避重就轻的情况出现,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办公做事,人为的“法官造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领域和界限,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必须严格控制其自身的适用范围,法官应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三、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立法上,规范民法规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的法律不可能做到,非常满足于社会不断进步的复杂生活所带来的各个方面法律需求,从根本上来说,法律规则质量的提升,尽可能减少使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概率,弱化法官自由发挥法律的权限,自由裁判权才能被削减。人为的创造出更好的法律裁判确定性和有法可依的规则才是基本出发点。将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则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尽可能减少民法原则的不确定性,提高其应用的效率和质量。

法律的裁定者要有良好的职业能力和维护公平、维护秩序的决心,法官不能随意转变主观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倾向。在法律面前,法官行使的是权力,维护的是公平,尤其执行自由裁量权时,其出发点不能超出法律框架之外,在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同时,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大众权益不受损害,而此时民法基本原则的适时引用作只能作为补充作用,不是主导裁定的结果。法官在民事司法中,在法律面前,做出遵循法律不被利益驱动的正确的决断,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被破坏。加强司法监督也是一个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的基本举措之一,监督是法律经得起考验的一个缩影。监督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时,起到提醒作用,这种监督机制的引进做法可以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法律执行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基础,也督促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自己手中的权限,以便于为法官的正确适用起到帮助作用。

四、结语

民法基本原则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贯穿着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只有做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只有不断对其适用过程予以完善,才能够让基本原则的价值得以发挥,才能够让我国的法律发挥作用,让其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1]李岩.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J].法学,2015,11:54-68.

[2]李琳.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源地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06:112-113+116.

D

A

2095-4379-(2017)06-0174-01

张文京(1969-),山西高平人,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本科,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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