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刑化视野下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监禁犯罪人犯罪分子

刘 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轻刑化视野下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

刘 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管制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特有的限制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一种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陷入适用率低、被缓刑所替代的困境。从我国未来刑罚发展的要求出发:管制刑符合刑罚轻刑化的要求,是刑罚结构的“进化”;管制刑符合刑罚经济化的要求,即可降低监所费用,又可创造社会经济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的未来,管制刑会得到更多适用。

管制;自由刑;轻刑化

一、我国管制刑适用之困境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特有的限制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一种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陷入适用率低、被缓刑所替代的困境。

(一)管制刑适用率极低

管制刑在1979年刑法中被规定为我国主刑的一种,作为限制自由刑,其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却极少被适用。此外,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于2003年在我国开展以来,缓刑和假释制度的生命力得以重新焕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有了一定的提高。而作为此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覆盖范围的管制刑,其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中依然很少被适用。

(二)管制刑被缓刑所替代

从我国现行刑法对管制刑和缓刑的适用有不同的规定,缓刑的适用需要综合判断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情况,只有达到对社会不再有危害的情形时才能适用缓刑。缓刑实质上是对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变通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宽宥。管制刑的适用情形与缓刑有所不同,其主要适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不严重,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但若不予剥夺自由刑,又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因此以较轻的限制自由刑这种刑罚处罚。

虽然管制刑和缓刑能够在理论上进行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仍然处于困境之中。由于管制刑在其内容上较为模糊,若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刑,人民法院可能会出现刑罚适用不当的风险。相对而言,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一种较为可靠保险的判决,同时兼具强化缓刑期间考察机关对犯罪人进行有效监管的效用。因此,对人民法院而言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当有充分理由认定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时,就不必考虑适用管制刑,而直接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定罪免处”。法院基于以上逻辑似乎形成了对管制刑的某种“偏见”,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被缓刑制度或者《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定罪免处”所替代在所难免。

二、轻刑化视野下管制刑存在之必要性

虽然在当下看来,管制刑存在着上述的问题,但上述问题均为阶段性、暂时性或者法官选择上的偏好性所致,并不足以撼动管制刑作为我国五种主刑之一的地位,从轻刑化视野下进行分析,可发现管制刑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一)符合刑罚轻刑化的要求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在这五种类型的刑罚结构里,我国正处于由第二种类型向第三种类型转变的过程中。随着死刑罪名及适用的逐渐减少,监禁刑刑期的缩短,我国刑罚结构向第三种类型转变的迹象愈加明显,在这种刑罚结构逐步“进化”的背景下,作为限制自由刑的管制之适用将更加普遍。若采纳主张废除管制刑者之言,将管制刑废除,则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剩下的均是重刑,在刑罚极度轻缓化的未来,不仅难以对犯罪分子采取正确的刑罚措施,更会造成刑法的预防功能的缺失,正常的社会秩序将很难维持。

(二)符合刑罚经济化的要求

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是当今刑法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而无论是预防犯罪还是保护人权都应当在保证对罪犯有效改造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进行一定的考量,即要符合刑罚经济化的要求。刑罚经济化包括诸多方面,在社会层面表现为刑罚产生的社会生产力及物质财富,在国家层面表现为国家在司法上的相应物资投入,在个体层面表现为刑罚的执行者以及被执行者的经济利益损益。我国管制刑的设置及适用可以使刑罚经济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管制刑同徒刑相比,在经济上直接表现为减少大量关押囚犯的监所费用;而管制刑更深层次的刑罚经济化意义在于,将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放在社会上劳动,一方面有利于罪犯通过诚实劳动提高自身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为社会的发展创造经济价值。

三、小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管制刑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将会给犯罪人带来极大不便。正如执行案件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会给“老赖”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一样,限制犯罪人的自由将使得其在出行、工作方面遭遇极大的阻碍,特别是适用禁止令时犯罪分子在从事活动、进出场所、接触人物等方面有较多限制,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是相当高的,是一种与罪行极其相适应的刑罚方式,相信未来的法院在判刑时定会提高管制的适用率。

[1]赵秉志.刑法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田兴洪,唐旭东.论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结构之完善[J].中国法学,2010(12).

[4]胡学相,李崧源.论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09(11).

D

A

2095-4379-(2017)06-0230-01

刘哲(1992-),男,汉族,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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