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浅析

2017-01-26 14:38栗晓敏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受贿人物质利益辽宁大学

栗晓敏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性贿赂浅析

栗晓敏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越来越发达。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变化,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生理物质需求,而是对精神方面的追求兴趣更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成了受贿人的新宠。在这中间,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危害社会也相当严重的,进行贿赂的形式就是给予受贿人身体上的享受,这也就是普通老百姓一般提到的“性贿赂”。但是由于一部分特殊原因,在目前的刑法中,其实并未将此看作是犯罪行为。这就使得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用这种方式贿赂官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更应当将此种行为写入法律进行规范。

性贿赂;犯罪化;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一般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罪中包含对向性的两个罪名行贿罪,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性贿赂作为一种危害很大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从一般贿赂犯罪的含义中加以总结:性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动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不正当的收取或要求行贿人提供性服务,从而为其提供利益。性行贿罪,行贿人为了达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性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都是根据物质性犯罪得出来的,可是现在贿赂的手段根本不是只有物质性的,还有非物质性的,但是如果根据现行刑法这一条进行判断的话,那些非财产性,不是物质利益的贿赂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罚,正是因为这样,就为那些抓住这个漏洞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一个逍遥法外的机会,大肆利用性来各取所需,想要高效、直接的堵住这个法律上的瑕疵,就是把“性贿赂”当做一种犯罪进行规定。

一、增加新的罪名

直接将“性贿赂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列入法规体系中。当时在南京大学读刑法硕士的金卫东,向正在江苏省开的一个刑法学的会上,提交了一份希望能够将性贿赂入罪的文章,文章中就是采用的这种观点。但文章认为虽然性贿赂犯罪在一些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但就基本犯罪构成而言,从本质来看,与刑法已经规定的贿赂犯罪两者是极为相似的。要是增加新罪名,直接规定性贿赂罪,就有点和贿赂罪重复的意思,不仅会使刑法整体性不和谐,还对我国的立法水平是个质疑。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是从建国以来,一代代学者、专家研究出来的。有一定的完整性。但是假如说只是单纯的在刑法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罪名,对整个体系的完整性来说,就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二、单独设立一款,作为从重或加重情节处罚

在目前的刑法条文中,可以在有关的贿赂犯罪中单列一条,作为从重或者是加重情节处理,换句话说,实际上是把性贿赂犯罪视为普通贿赂犯罪的情节犯。这样做有很多好处。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容易很多,而且在立法时也相对简单。但这种方法有一个很不好的弊端,它对全方位的打击性服务这种犯罪是不完善的。从已经有的贿赂犯罪的条文可以看出,收了多少钱,钱的多少是成立贿赂犯罪的标准。数额在其中非常重要,假设贿赂双方在贿赂过程中,没有用到钱财,只是提供了性服务,这样法律又是一个漏洞,遇到时又不知道怎么办。这就使那些不要钱,只接受性服务的官员又钻了法律的漏洞。

三、将“财物”改为利益,并对利益做出立法解释

文章,其实是比较赞同现行刑法中的有关贿赂犯罪中的相关规定,直接将其中的“财物”改为利益行为。再用立法解释将利益进行阐述。这样一来,在其内涵中,除了包括物质利益之外,包含非物质利益在内。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化的也非常快,新型的犯罪方法不断出现,想要通过增加条文或其他方法来列完所有的犯罪方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想从根本上把危害越来越大的性贿赂解决,把“财物”改为利益就是最简单、直接、有效方法。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是就可以直接把非物质利益涵盖在里面。这其中最关键就是立法机关,它要利用其立法的权威性,在将“财物”改为利益后,要对利益进行解释,这样就会有利于实践,增加在具体案件遇到时的可操作性。

从古代到现在,性贿赂一直是一个对社会有影响、有危害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性贿赂行为也在逐年增多。每年都会有很多官员被性贿赂拉下马。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只是时间问题,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也是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保护,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因此只有将性贿赂写入法律之后,才可能使得这种行为最大程度的得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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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235-01

栗晓敏(1992-),女,山西霍州人,辽宁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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