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2017-01-26 15:42张淑楠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公序良第三者

张淑楠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张淑楠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近年来,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财产通过赠与或遗赠的方式转移给第三者的新闻时有发生,纠纷难以调节,诉诸法律的也不在少数。婚姻道德与财产权利,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第三者能否接受赠与及遗赠?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又该如何保障?本文主要基于以往的研究,论证婚姻道德和财产权利的冲突,分析我国对于赠与及遗赠给第三者情况的解决现状。通过借鉴德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为类似情况的解决提供参考。

婚姻关系;第三者;赠与(遗赠);法律与道德

婚外性行为、婚外同居、第三者,近几年,这些词汇对于大众而言并不陌生。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第三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于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以及第三者,道德上必然是谴责的,而在法律上对于道德有过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保障。道德与法律,有联系也有区别,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学派、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婚姻道德与财产权利是相互独立的,“一夫一妻”、互负忠诚是婚姻道德的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财产权利的体现,当两者之间需要协调时,选择偏向哪一方代表的是个人的立场,而法律需要有公信力,需要有严格的论证和充足的证明,找到最符合公平正义标准的答案。

一、婚姻道德与财产权利

婚姻道德要求尊重和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财产权利要求尊重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①这两者之间包含的价值观的冲突,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重点。

(一)婚姻道德

“一夫一妻”,婚姻忠诚是主流的婚姻道德观。婚外同居行为和传统的婚姻道德从根本上是相违背的。尽管由于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婚姻道德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道德分裂,婚外同居现象比比皆是,对第三者宽容、理解、同情者也不在少数,但谁也无法否认婚姻道德对婚姻约束的合理性。

并且,对于婚姻关系的保护,不仅仅只有道德的约束,还有法律的支持。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都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法律的维护较为宽泛,除重婚行为入罪外,婚内出轨行为所侵犯的配偶权并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法律的范围有限,并没有一条明确的法条规定婚姻道德在法律上的适用。在财产权利遇上婚姻道德的时候,我们更多地用公序良俗来替代婚姻道德,作为法律上的支撑。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的维护。②

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并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术语,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这些规定,体现我国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承认。公序良俗更多地是作为法律原则,具体案例需要时,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中适用。

(二)财产权利

而财产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甚至有学者认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容侵犯,这也是一种“公序良俗”。③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第三者,也是公民对私人财产的处分,也是公民财产权利的体现。对于赠与和遗赠的保护,是对产权制度的维护,是社会对个人财产的尊重。“赠与本身是一种自愿行为,可以不分对象,而基于感情的赠与不仅不会对法律内在的伦理原则构成侵害,而且正体现了赠与制度本身的价值。”④以遗赠为例,当前的《继承法》列举了剥夺继承权的4种情形,但其中并不包括第三者不能继承遗产。按照这样的逻辑,对于第三者财产继承权的剥夺,是对遗嘱人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否认,是道德绑架法律的体现。

公民财产权利的坚定捍卫者认为,财产给予行为,不论动机是否与性有关,都是有效的,都应当得到承认。⑤这种说法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民事行为不考虑动机在很大程度上会对该行为的评价造成困惑,为钻法律空子者提供机会,增加社会风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一般并不去考察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但当动机或目的与法律行为相结合,有助长反社会行为实现的具体危险时,法律行为也具有了反社会性。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就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⑥因此,对于一个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将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当事人的动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相结合,综合评价。

二、对策及建议

(一)对赠与(遗赠)第三者的情况处理

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对于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第三者的案例判决有效、无效的情况都存在。大部分情况都被判决无效,以泸州二奶争夺遗产案最为典型。法院认为此遗赠行为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判决遗嘱无效。判决有效的情况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第三者胜诉,法官认为同居关系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婚外性行为与立遗嘱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我国对于第三者赠与及遗赠案件的处理,更多地是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和社会舆论等,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统一的处理方式。

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个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不能随意限制或剥夺。在《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要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法律首先保护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然后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法律在禁止继承的范围内并没有包括第三者,特留份制度的规定范围也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存在法律漏洞。但存在漏洞的法律并不等于失去约束力,也不能仅从道德角度就否定个人财产的处分权益。

我们总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维护社会平稳运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相之间有忠诚义务,并规定有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只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且仅能针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对于第三者的责任追究并没有规定。违反道德,但是不违反法律,我们仅能采用社会舆论、社会压力等方式来谴责对婚姻不忠诚以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不能直接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婚内出轨者的财产处分权和第三者的财产权。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应该有条件限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处理方式,使类似事件的处理能够有相应的标准。德国、法国、台湾的案例中,赠与、遗赠行为是否有效,要结合赠与、遗赠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综合评判。

对于第三者赠与(遗赠)行为的处理,理想的做法是以公序良俗为依托,区分动机分别对待。总体而言就是根据赠与(遗赠)目的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当赠与是为了建立或者维持不正当的性关系时,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类似性交易,当然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赠与是基于感情,为补偿或者感谢等原因,则赠与行为并不因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而无效。

(二)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尊重公民个人的财产处分权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在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合法配偶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夫妻双方未涉及到离婚时,若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那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大多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此时的赔偿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并不能真正保护到合法配偶的权益。对此,有学者建议在共同财产制下设立特殊情况下的分别财产制⑦,在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寻找突破口。婚姻法第18条中罗列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情况,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等。将无过错方从过错方配偶中获得的赔偿金纳入到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解释中,使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对于遗赠情况,若完全根据遗嘱,承认第三者接受遗赠的权利,可能合法配偶对于遗赠没有任何继承份额,这也是道德所难以接受的,有违公平正义。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缘由是我国的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限制过于宽泛,特别是缺乏“特留份”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在现行婚姻法中,增加对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对遗嘱继承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是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结语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其中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第三者只是其中的一类冲突,在德与法之间该如何协调,如何才能尽可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律的尊严,值得我们不断探究。在司法实务问题中,出现不同的声音,有观点的碰撞和思想的交流是推动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法制公平的助力。在法律的法条规定下,遇到具体问题能够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补充,以求司法的公正,是一种进步,但同时也要把握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限度。对于赠与及遗赠涉及第三者时,不能直接判定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因根据动机区别对待。同时,对于道德和法律有冲突的事件的法律处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的法律制度,使问题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

[ 注 释 ]

①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J].中外法学,2009(3).

②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王晓哗,邵建东,徐同建,谢怀轼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99-601.

③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A].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④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战争[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38.

⑤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l版)[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27.

⑥卢静.婚州司居所涉财产与公序良俗[J].法制与社会,2008(29).

⑦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J].法制与社会,2004(13).

[1]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J].中外法学,2009(3).

[2]卢静.婚州司居所涉财产与公序良俗[J].法制与社会,2008(29).

[3]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J].法制与社会,2004(13).

[4]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A].私法(第2辑第1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战争[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徐同建,谢怀轼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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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7-0137-02

张淑楠(1993-),女,汉族,浙江新昌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1626班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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