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规则看物权区分原则
——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2017-01-26 16:57甘钦灵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无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甘钦灵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从无权处分规则看物权区分原则
——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甘钦灵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其应视为对《合同法》51条的修正;同时,随着该解释的公布,我国已基本确立了物权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有其独特的效力判断规则。

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物权区分原则

一、争议焦点问题归纳

(一)不同类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否区别对待

有学者指出无权处分应当包含纯粹的无权处分和受限制的处分,无权处分财产与处分权受限制而处分财产都是无权处分。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不论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还是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出卖人处分自己之物,甚至是共有人不遵守共有权处分规则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都应该纳入无权处分行为,进行统一规制。

(二)《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是否修改了《合同法》51条

虽然崔健远教授与梁慧星教授持一致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无权修改《合同法》51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修改法律。但是,单就从第三条和第51条的文义内容来看,第三条已经修正了51条的内容,所有类型的无权处分行为都应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合同法》51条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已经被取代。至于51条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则要结合物权区分原则进行分析。”

(三)物权区分原则在我国是否得以确立

物权区分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区别,独立存在。对于这一代表历史进步的原则在中国是否确立颇有争议。笔者认为,暂且抛开纯理论的争辩,单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物权行为以及物权区分原则,国内立法终有一天会确立物权区分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立法关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1995年《担保法》的错误规定

《担保法》一出台便全面体现了物权行为对债权行为的干涉,丝毫没有物权区分原则的理论影子。《担保法》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不健全的产物,规定了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特殊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动产交付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是物权行为严重干扰债权行为的立法体现。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制定背景之《物权法》的规定

与漏洞百出的《担保法》相比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其在第四编之担保物权中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即是明文肯定了物权法的效力。从此,担保法落后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被立法否定,债权行为效力的独立认定规则因此有了建立的基础。

(三)《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物权区分原则的逐步肯定

1.1999年《合同法》51条建立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基础之下,其最初内涵在于当无权处分合同得到权利人追认,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且当然发生物权的转移。基于此,物权区分原则还未能得以表现。

2.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区分了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肯定了物权区分原则。它表明,物权行为成就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债权行为生效并不一定引起物权变动。

3.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实是肯定了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基于此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4.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应被认为区分原则的进一步确立,至少在买卖合同领域,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只是影响合同的履行,这完全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分的肯定。基于此,《合同法》51条似乎应该建立全新的理解,而不同于立法之初的意思。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确立有什么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根据第三条,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当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时,让合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方。

(二)进一步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

此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当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物权之前真正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如若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则该第三人虽然不能取得该物权但是仍然能够依据有效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这无疑是对善意第三人的最大利益保护。

(三)确立我国物权区分原则,使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合同的履行区别开来

从我国立法进程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明确承认了区分原则,至于其属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抑或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区分,还是称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的区分更为贴切,无关紧要。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台,物权区分原则已经成为普遍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区别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有效也不必然取得物权,物权的登记或交付有其独立的意义。

[1]陈琛.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重新解读为基点[J].广西社会科学,2014.

[2]崔建远.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J].法学研究,2013.

[3]谢怀栻.物权行为理论辨析[J].法学研究,2002.

D

A

2095-4379-(2017)22-0199-01

甘钦灵(1993-),女,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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