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 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及其减免 ——《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解释论
    ●纪海龙关于无权代理人责任,原《合同法》和原《民法通则》均未要求相对人应为善意。在2017年原《民法总则》出台前,学界多支持仅在相对人善意时无权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无权代理却仍与代理人从事行为,属于自冒风险,原则上不值得保护。〔1〕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页;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

    法学 2023年1期2023-02-24

  • “物债两分”下的无权处分行为与合同效力认定
    同无效说。即认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标的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1]持这一看法的人指出,处分人在签订出售或者处分他人之物的契约时,由于处分人对标的物缺乏所有权或处分权,导致标的物给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不过,当协议签订后取得了有权人的确认,或又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应当回到最初状态进行重新确认。第二种效力待定说。即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除非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过

    法制博览 2022年28期2022-11-22

  • 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之责任探微
    十一条第3款关于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进行探析,以期能对该问题的理解提供某些参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是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而来,并未有明显改动,本文对该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本文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分析就是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分析,在此一并说明。《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2021-12-28

  • 论民法典中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同的签订但是其为无权代理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展开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内容的思考,主要涉及的方面为无权代理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为当前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于无权代理人以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存在提供一定的参考。一、无权代理人的定义分析(一)无权代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分析无权代理是基于有权代理而言的,是在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限制而发生的一种新型的代理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的工作的开展主要

    魅力中国 2021年31期2021-11-27

  • 我国表见代理法律效果之明晰
    其效果,解读为使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但就该如何具体解释表见代理成立效果,学理上和实务中一直有着不同意见。本希望民法典在条文制定时就表见代理效果的表述趋于明确,然结果似不尽人意,所以表见代理成立的效果具体究竟为何,表见代理的利益究竟谁得主张,尤其是在表见代理成立下是否还有无权代理规则适用的余地,仍然有着解释和讨论的必要。在表见代理成立情况下,相对人是否必须接受表见代理的效果,除相对人外的人(无权代理人、本人)是否亦有权主张表见代理成立进而发生相应效果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1期2021-11-26

  •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450044)无权处分问题在民法上一直存在争议。其涉及范围之广被王泽鉴教授称其为“法学上的精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并且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七项制度紧密相关。一、无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合同(一)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针对某一特定物实施一定行为,可能导致物权变动,该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者本身有处分权但处分权受限制,却仍以自己的名义去实施行为①杨立新.合同法总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2021-11-25

  • 民法视阈下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和不法的目的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由此可知,该条的主体指的就是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所以,该条的具体条款的表述是:“不具备法定的地位或职权的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基于事实的原因所订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履行的”这也就说明了这一点。2.受让方的主观要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受让方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善意相对人的事观念定或自愿的事实行为。[3](一)第三方代理对第三方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2021-11-25

  •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研究
    ,冒名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是不相同,不能直接适用其相关理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是不合适的,但是可以在代理范畴内解决冒名处分问题,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在“杨杰案”中,对于该案件两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审法院认为冒名行为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下表见代理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因为杨文与冒名者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杨杰的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二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在“李建群案”中,法院认为该冒名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

    市场周刊 2021年5期2021-11-21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 ——以合同有偿与否为切入点
    一、 问题的提出无权处分制度始终是民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无权处分不仅涉及债权法的合同生效制度与瑕疵担保制度,也与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密切相关,此外,它还影响着婚姻法、继承法等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构造。 可以说,无权处分制度是否完备充实,能否将其规范内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脉络中,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该国家或地区民法体系的完备性以及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市场周刊 2020年8期2020-11-25

  •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特约撰稿 魏亚南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有效,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构成表见代理的有效,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处分。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无权处分行为经共有

    法人 2020年7期2020-11-23

  • 无权代理人责任范围研究 ——以法规目的为视角
    、问题的提出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就有规定。然而,学界及司法实践就代理人责任的性质、要件及范围等问题的认识存有较大分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基于理论争议及实践情况,对无权代理人责任作更加明确的规定,以求统一认识。《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4期2020-02-25

  •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本文主要以狭义的无权代理展开讨论,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无法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①。一旦代理人同相对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相对人就要面临该法律行为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危险,并可能因此遭受损害。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无权代理制度,确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问题。尤其是在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事后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本人追认,又无法成立表见代理时,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5期2020-01-16

  • 浅谈无权处分法律制度效力
    大学 杨文青1 无权处分概念分析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处分所有权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即指无权处分。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来看,处分的意义分为两类:最广义的处分,包括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此外,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每个国家对处分的定义都不尽相同,而无权处分的意义随着物权变动模式的变化而变化。其三,我国立法中无权处分的含意。我国物权的变化模式不同于上述几个国家, 是应用的近似于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和债权的立法系统来区分。我国的无权处分体现在《合

    河北农机 2020年11期2020-01-08

  • 民法典视角下《合同法》第51条的体系解释
    一、民法典体系中无权处分效力规则在把民法典用于司法实践中时,要特别注重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要求。此外,民法典的体系主要由外部和内部共同组合而成,有:法律思想的发现、避免评价矛盾、将法律原则具体的运用落实,依靠这些内容使司法可以合理的进行裁判。但是民法典的体系不只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还是一种居于很强的逻辑思维的起点,且可以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各种冲突与矛盾,帮助民法可以进行统一的裁判。由此,在民法典体系中,《合同法》是完全符合民法典中的要求,其尤第51条中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2019-12-14

  •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说分歧此类行为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很相近,因此学术界形成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意见。代表性观点如下:1.冒名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对于这种观点,持赞同的学者认为冒名处分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相对人可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冒用者的冒名行为构成广义上的无权处分,并且骗过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使得所有权发生变化。并且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没有明确排除冒名处分行为,因此只要交易第三人对无处分权人所形成的权利外观予以相信,就应依善意取得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2019-12-13

  •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过错成为其构成要件的必要性研究
    理人重复进行某一无权代理行为,但如果本人谨慎的话,便可知晓并且可以阻止他进行该行为。《日本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体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我看来,日本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更类似于我国无权代理制度,并未细分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见代理,仅是狭义无权代理又如何归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但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未明确在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何种具体责任。而《民法总则》第171条在延续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对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171条的第3款第4款。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无权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于《民法总则》第172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法律责任的性

    时代人物 2019年26期2019-09-20

  •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见代理,仅是狭义无权代理又如何归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但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未明确在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何种具体责任。而《民法总则》第171条在延续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对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171条的第3款第4款。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无权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于《民法总则》第172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法律责任的性

    时代人物 2019年11期2019-09-19

  • 浅析物权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00400)一、无权处分制度的内涵现阶段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和阐述并不完备,并且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仍缺少对于无权处分的准确定义,学界对此也是颇具争议。如梁慧星先生指出,无权处分就是指无权处分人就其他人权利标的物所开展的处分行为,而史尚宽则认为无权处分就是指无权利人对其他人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1]。目前国内使用债权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该种模式下,只是签署债权合同并不能造成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物权变动要进行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要进行登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8期2019-03-27

  • 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探析
    的想法。一、票据无权代理制度基础理论(一)票据无权代理的概念代理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1]。而票据代理对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而说,是一般民事代理派生而来的一种票据法制度,加上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票据代理准确描述,因此我们只能用民法中通常意义上的代理的概念和特点结合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的侧面描述来定义票据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2]。票据法对于民法来说是特别法,根据民法的无权代理我们可以得出票据法中的无权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2期2019-03-05

  • 无权代理人归责中的代为履行问题研究 ——以民法总则第171条为视角
    现实生活的需要,无权代理人归责机制便是其一。值得一提的是,在无权代理制度中有关无权代理人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著作及学术论文寥寥无几。中国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新形式,被认为是民法总则代理制度篇的亮点。诚然,无权代理人代为履行责任的新规定对于促进代理关系的良性发展意义深远,但结合实务研究、理论基础探究来看,这一制度仍有很多可待完善之处。一、可归责性:无权代理人归责机制的逻辑前提民法总则第171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2019-02-16

  • Reading the Four Books with Aristotle: A Hermeneutical Approach to the Translation of the Confucian Classics by François Noël SJ (1651—1729)*
    g up” 执中无权In Mengzi 7 A, 26 the extreme attitudes of egotism (such as Yang Zhu’s) and altruism (as in the case of Mozi) are described. A certain Zimo boasted of having found the exact “mean” between these extreme attitudes. Menciu

    国际比较文学(中英文) 2018年3期2019-01-21

  •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
    业大学法学系1 无权处分行为1.1 物权变动模式之争处分行为是否有效,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息息相关。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它们分别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将“意思自治”体现得最为深入的是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物权交易之完成应当完全实现“人之意思尊重”,即当事人意思所至,物权关系随之变动。此种变动方式下,物权交易容易获得便捷、迅速之优点,减少交易成本,但因为此种交易模式下,使得社会第三人不能从外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期2018-12-07

  • 知识产权无权处分问题初探
    州730070)无权处分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等问题。从《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初,对于无权处分效力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物权法》出台后,第15条规定了区分原则,再加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内容,更导致这种纷争甚嚣尘上。反观知识产权法领域,对无权处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规则进行研究的学者寥寥无几,仅有的一些文章中对于无权处分及善意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也出现了不一

    时代经贸 2018年9期2018-12-06

  •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探讨
    陈妍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无权处分裁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在物权行为立法上持不同态度,导致在定义无权处分问题上出现较大差异,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因此自然也不同。本文从分析无权处分行为之含义入手,深入分析不同物权行为理论下各国砖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纳立法差异,结合相应司法解释之不足提出改善措施。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含义探析无权处分问题,首先是对“处分”一词的理解。学界对此观点并不统一,一般认为,包括狭义理解

    财讯 2018年15期2018-05-14

  •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研究
    1)一、问题提出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历来是我国学界争执不休的问题。回望无权处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最早可追溯至90年代《合同法》制定时期,那时无论是民事法律还是司法实践均没有统一的“无权处分”的概念,直到1999年《合同法》颁布才解决了这一空白,但是在《合同法》制定时期前后出台的四次草案中,关于无权处分的条款也是几经易稿,最后仅仅规定了学者、专家们达成共识的部分,这就是《合同法》的第51条诞生的背景。此后,无论是2007年《物权法》的正式出台,还是20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2018-04-03

  •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主要见诸第51条。我国物权法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此题中“我国合同法”之“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这是本文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展开讨论的前提。一、无权处分的概念解析——部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擅自处分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我国合同法对无权处分的明确规定即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无权处分,我国很多学者这样定义:无权处分指的是没有处分权

    大经贸 2018年1期2018-03-25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再分析
    邓玲摘要:无权处分中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由《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并不能得出无权处分合同一概为有效的结论,应视不同情形而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但在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则合同应为无效。一、学界之争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无疑将无权处分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其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

    魅力中国 2018年35期2018-03-22

  • 浅议狭义无权代理责任*
    通则》第66条对无权代理责任的含糊规定,《民法总则》第171条明确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可通过请求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明确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否足以满足适用需要?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法条表述,可能仍会存在以下疑问:(1)行为人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究竟为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1];(2)恶意的相对人是否值得保护;(3)行为人并未有将行为效果归属自身的意愿,由无权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2期2018-03-07

  • 浅论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权利。追认使得效力待定或者效力先天瑕疵的合同或者行为发生效力,拒绝追认的,则自始无效,追认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不依赖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为之。追认的意思表示具有无因性。本文讨论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追认权的成立则需要以下要件:①先前拟追认行为性质上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自始至终未获得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②相对人愿意继续履行没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2018-01-22

  • 小岛国“无权”现代化?
    宋微澳大利亚国际发展部长费拉凡迪·韦尔斯近日公开批评中国对太平洋岛国的基础设施援助“让太平洋充满了无用的建设工程”,逻辑荒诞蛮横。澳大利亚一直将太平洋岛国视为其“后院”,甚至不惜在发展问题上设置障碍。韦尔斯的言论暴露了澳大利亚相当一部分人的黑暗心理。第一,南太岛国基础设施缺口已成为共识。笔者2014年曾到过密克罗尼西亚、汤加、萨摩亚,斐济和瓦努阿图调研,这些太平洋岛国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原因,原材料缺乏,五金建材需长途海运,多次倒运进口,沙石地材普遍不达标,造

    环球时报 2018-01-122018-01-12

  • 狭义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区分 ——兼论《民法总则》第171条
    8条第1款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同时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也就是无权代理人来承担责任。但是对具体的责任性质并没有明确进行区分。《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和第4款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基础上对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依然没有具体进行区分。因此,学界在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方面进行了探讨。对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探讨不仅仅是对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明确,进而影响着相对人所得到的赔偿利益,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具有很大意义。一、代理人与传达人之区分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1-02

  •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
    周袅娜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周袅娜无权处分问题涉及到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与权利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牵扯到权利人和相对人两方面的保护问题,但对该条规定在权利人与相对人间权利配置上存在的严重失衡。我认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并已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才能更有利于无权处分问题与其它民事法律制度的和谐,也符合了合同法总体的发展趋势,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处分

    长江丛刊 2017年19期2017-12-05

  •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解读
    王 浩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解读王 浩*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6期2017-02-27

  •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071002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林粟凤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协调财产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立的,但是由于两者理论基础不同等因素,导致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冲突;不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制度设立时的目的;如何合理的解决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两个制度之间的冲突也是当前学界争论的主要焦点;本文主要从两个制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两个制度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2017-01-26

  • 无权处分规则看物权区分原则 ——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401120从无权处分规则看物权区分原则 ——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甘钦灵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其应视为对《合同法》51条的修正;同时,随着该解释的公布,我国已基本确立了物权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有其独特的效力判断规则。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物权区分原则一、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一)不同类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否区别对待有学者指出无权处分应当包含纯粹的无权处分和受限制的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2017-01-26

  •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马愉枫(400020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重庆)《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的除外。无权处分虽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却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明晰无权处分的内涵以及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判断1 概述无权处分1.1 无权处分的含义一般认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2017-01-25

  • 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探究
    来备受争议。探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以及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善意取得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合同相对性;权利瑕疵担保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51条旨在于完善合同乃至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态立法,系仿照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中第118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规定而设的,该条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权利人之承认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2015-03-26

  •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以功能论为视角
    401120)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以功能论为视角赵申豪(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内容及范围,现行法均未明确。通说认为,该责任是一种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履行利益为特征的特别责任,但从功能论视角分析,兼顾概念逻辑之周延,该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也限于信赖利益。无权代理;民事责任;

    宜宾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2-15

  • 无权处分的效力
    该财产进行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标的物的占有权与所有权产生了分离,当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占有人基于其占有的对外公示力,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行使只有所有权人才能享有的处分权,这就产生了无权处分。②关于无权处分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中都有涉及。《合同法》第51条规定基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这一规定认为,无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2015-02-06

  • 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对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3条的解读
    一、问题的引发:无权处分情形之下,买卖合同的效力若何?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三种争论,其中以有效说呼声最高。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不一定有效。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颁布,似乎对无权处分下合同的效力问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1期2014-04-08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辨析
    410081)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辨析罗丹(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解带来诸多变化,极大地冲击了民法传统理论,这使得对该问题的分析显得非常必要。学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主流有效力待定说和完全有效说两种观点。实践表明待定说存在种种弊端,完全有效说相对合理。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来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效果,进一步完善基础理论以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2014-04-06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
    50080)一、无权处分概述关于处分的含义,在中国最具权威又最具影响力的解释,来自王泽鉴。他将处分分为三个层次:最广义的处分,由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部分构成,前者如使物体形变的行为,后者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广义的处分,即法律上的处分。狭义的处分,限于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1]。关于无权处分,可以从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来理解。一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权利变动结果的发生只需要双方有债的合意,不需要另外再达成物的合意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2014-03-31

  • 论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7000)论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袁锦秀,邓鸿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湖南 娄底 417000)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1-21

  • 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论无权处分
    贾鹏摘要:对于无权处分问题,国内一些观点的论述并没有建立在合理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之上,从而造成了在无权处分问题上研究路径的偏离,无权处分这一问题应当是在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之上来理解的,在不同的物权变动的模式之下,无权处分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征,本文正是首先在厘清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前提下,通过提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而来阐述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相互关系。关键词: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一、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概念的界定(一) 目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2011-12-31

  • 制度比较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以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比较为例
    中的运用 ——以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比较为例章正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无处分权而对他人财产为处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存在着相似性,二者都是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都属于效力未定行为。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无权处分行为处分的标的为他人财产,而无因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事务,二者均具有涉他因素。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显然属于不同的民法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无权

    滁州学院学报 2011年6期2011-08-15

  •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450000)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王素娟1,杨彦浩2(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1150;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一直就有争论,相关论文也非常多。通过对多种学说的分析,主张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对待和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对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加以区分控制。这样的理论对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一、无权处分的内涵无权处分行为就是处分人在对被处分的物或者权利没有处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2011-08-15

  • 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
    081)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张盛渝1王 锋2(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深圳 518101;2、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 武汉 430081)狭义无权代理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有赖于本人行使追认权或否认权,相对人亦可行使形成权。在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其情形,无权代理人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无权代理人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主张权利;本人追认无权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0年6期2010-08-15

  •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这是我国首次对无权处分合同做出规定,然而由于条文规定过于简单,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界就在对该条的理解和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并且至今未达成共识。一、无权处分的内涵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要明确无权处分的内涵。无权处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首先它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重法律关系;其次还涉及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分离的重大理论问题。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亦有所不同。1.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债权意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2010-08-15

  • 论权利人与善意人利益平衡下的制度选择
    刘 琳一、无权处分概述(一)无权处分的内涵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在对处分权概念界定也有不同的理解。在德国,处分权概念是从属于处分行为的概念。处分行为是直接使财产发生得失变更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是物权行为主义立法模式下法律行为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区分。处分权,则是得为有效处分行为之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在法律上就权利为有效处分的权限。也称处分能力。由于我国在立方例上未采纳物权行为主义,因此处分行为的内涵在此有很大的区别。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2010-06-29

  • 上访是你的权利,但是……
    访是你的权利,我无权干涉你去上访,但是,你不应该在节日期间去上访。大家都想过一个愉快的、祥和的、喜庆的节日,你一上访,就破坏了大家的好心情。你想想,你这不是与大家过不去吗?上访是你的权利,我无权干涉你去上访,但是,你不应该在“两会”期间去上访。这个时候国家有多少大事要讨论,你却为芝麻大的事儿去上访,去分散领导的注意力,这合适吗?上访是你的权利,我无权干涉你去上访,但是,你不应该在上边有人来检查工作时上访。你要知道,你在这个时候上访,影响了我们市的形象,影响

    杂文选刊 2010年11期2010-05-14

  •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薛向楠一、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法律依据无权处分,即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②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对与无权处分行为及其合同的的效力,理论界对此尚未达成一致,下文将对相关观点简单进行评述。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完全无效说该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2009-06-22

  • 还是提“人大集体有权、个人有责”好
    大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人大集体有权,说的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有权;个人无权,说的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这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一人只有一票,人人权利平等,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这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人大权威的鲜明体现。在内部场合,在强调人大集体行使权力时,说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其用意是好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社会上不少人却把它作为流行语和口头禅,不分场合,到处使用,有的甚至把人

    人大研究 2009年1期200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