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分析*
——以北京仲裁委为例

2017-01-26 20:57米晓鸣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仲裁委仲裁员仲裁

米晓鸣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分析*
——以北京仲裁委为例

米晓鸣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自1995年《仲裁法》开始实施以来,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仲裁案件不断激增,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成了学术界不断探讨的问题,而仲裁机构的性质也成了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产生了分歧和争议,主要有“民间化”、“行政化”及“法定机构化”等不同观点。本文则着重探讨仲裁机构的“民间化”,并以北京仲裁委为例,对“民间化”性质进行积极探索。

民间化;性质;模式

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性质,是仲裁制度长久存续的一个重要原因。“民间化”性质来自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理论。“所谓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性质上由行政管理型组织转变为社会公益型组织;在组织上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与政府机关彻底脱钩;在财政上自主管理、自主支配、自负盈亏,脱离对财政的依赖;在业务上坚持仲裁独立,摆脱行政干预,靠公正、高效的仲裁质量获得公信力,靠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而不能以行政权力为依托,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获取案源。”简而言之,仲裁机构“民间化”的主要内容就是仲裁机构与民间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行政化”和“法定机构化”来说,“民间化”性质主要凸显在发展较为成熟的仲裁机构中。作为对“民间化”性质探索得最为充分的机构之一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自1995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朝着“民间化”方向发展,渐渐脱离了政府的干预,独立自主不断前进。1999年,北仲实现了“自收自支”,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批准自己收取仲裁费用,然后按比例留存部分资金用于自身开支。2002年,北仲开始依法向国家纳税,这对于北仲向“民间化”转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北仲对自身的高要求,也使得其仲裁业务水平在国内外都获得了良好的声誉。英国《经济学家》杂志2006年4月在报导中国仲裁时,评价北仲“被公认为是唯一一家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以北仲为例,“民间化”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从仲裁机构的发起设立来看,要求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民间性的,仲裁机构可以为非营利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和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这是因为,仲裁权不属于公权而具有私权性质。仲裁权是基于仲裁协议而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是对排除公权力介入的选择。

北仲在最初成立之时,还是按照事业单位副局级规格进行管理。但在之后的探索中,北仲逐步放弃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开始由事业单位向社会团体进行转型。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领导作出指示,对仲裁最大的支持就是不干预。有了政府的支持,北仲就更加放开“手脚”,将“民间化”不断发展完善。2002年,北仲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虽然名义上仍然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在人事、财政和仲裁业务等方面不断完善,自主管理,逐渐与政府“脱离”。

二、从仲裁机构的人事制度来看,不再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仲裁委专职工作人员,而是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取。

北仲长期实行市场化的用人机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单位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公开透明的聘任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功能,保障了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积极性。在选用仲裁员方面,北仲从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中,优中择优,通过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仲裁员的报酬也与单位效益、个人绩效挂钩,以此激励、约束仲裁员更加公平、专业的进行仲裁活动。

三、从仲裁机构的财政制度来看,不再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而是采用“自收自支”,自主管理的方式,仲裁费用除去案件处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等费用,剩余部分由仲裁机构自主支配。

北仲自1995年成立后,在不断的探索中开始放弃政府的财政支持,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将财政统筹自主管理。正是这种决心,使得北仲在探索“民间化”的过程中可以更加自主灵活的进行管理,员工的聘任和福利待遇,就完全靠个人能力决定。北仲于2002年起像普通法人一样开始向国家纳税,这对于大部分仲裁委员会来说可能是很困难的,各方面条件不成熟,都不能达到这样的水平,所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定位仲裁机构的性质,成为仲裁机构性质无法统一确定的主要原因。

虽然“民间化”不适用于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但却在一定层面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北仲的成功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立法者需要综合考量各种性质给仲裁机构带来的利弊关系,以期能通过立法层面促进仲裁机构积极健康的发展。

[1]王红松.坚持仲裁民间性 深化仲裁体制改革——论仲裁法修改应重视的问题[J].北京仲裁,2007(1).

[2]蔡元培.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两种模式[J].北京仲裁,2015(1).

[3]黄亚英.商事仲裁前沿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4]林一飞.中国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改革[J].北京仲裁,2007(2).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分析——以北京仲裁委为例CX2017SP04”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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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072-01

米晓鸣(1993-),女,回族,山东泰安人,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商事仲裁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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