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食品经营者法律风险防控对策性研究

2017-01-26 20:57李雅波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经营者销售经营

杨 光 李雅波

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2.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上海 200237



入网食品经营者法律风险防控对策性研究

杨 光1李雅波2

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2.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上海 200237

在网络食品行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以“小、散、低”为主的网络食品市场格局,以及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环节难以有效监管的现状,都体现出作为网络食品行业第一责任人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将从网络食品销售的货源选择、经营管理、售后服务三个阶段进行对策性研究讨论,旨在帮助入网食品经营者更好的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食品销售环境。

食品安全;网络;经营者;风险控制

一、网络食品经营行业现状

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与食品销售的成功结合,无疑使网上购物逐渐成为继传统消费模式后又一主流消费模式,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天南海北的美食。但在网络食品消费热度不断攀升的同时,网络购物的维权投诉量也成倍增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今年第一季度消费投诉统计“网络购物投诉数量增加近七成,仍延续近年来快速增长势头”,这些投诉的背后暴露出当前网络购物这一虚拟交易市场中存在的监管难题。

在网络食品购物的投诉案件中,围绕食品安全这一中心问题,产生了诸如某些自制食品盗用知名食品品牌,“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以国产食品假冒进口食品”,“特殊功效食品的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难”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一现状,除了政府的监管与消费者的监督,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更应尽到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一)货源风险

食品安全问题是整个食品行业的核心问题,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来说,食品货源质量是决定食品是否安全有保障的根源。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的11起典型食品安全案例中,其中4起案例均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多出现在时下受到消费者热捧的知名品牌食品中,某些不法食品生产商在类似食品的包装上印有已注册商标图形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利益,某些生产商甚至给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披上知名商标的外衣使其流入市场。这一行为可能会使不法经营者得到短时的利润流入,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行为实则为食品经营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的后果都是难以预计的。

(二)准入风险

我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相关登记备案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政府对网络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但由于互联网其本身的特性导致全面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使许多不法经营者有了趁虚而入的机会。当前网络食品经营中存在着一些经营者在未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时就开始销售食品,或持虚假许可证件进行经营;还有一些经营者尽管在经营初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改变了经营范围,对这一变更没有向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等。这些做法均会使入网食品经营者处于非法经营的状态,一旦被查出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三)储藏、运输风险

食品与其他普通商品相比,更易受到外界环境条件影响,因此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经营者应当在其承担责任的储藏、运输过程中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在大量网购食品类投诉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食品在生产环节是合格、安全的,而到消费者手中时却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经调查,大部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食品销售的卖家都没有线下的实体店铺,食品的储藏没有成规模的库房等场所,有些需要以特殊方式保存的食品更是难以达到相应储藏要求,造成食品变质等风险。同样,在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同种类的食品其适合的包装和运输方式也各不相同,运输过程的安全与否决定着食品的最终质量。

三、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应对

(一)严控货源风险,把好食品质量关

经营者作为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重要环节,更应尽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防止不合格食品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使隐患止于销售环节。

第一,选择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生产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食品的生产许可。入网经营者在选择货源的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生产商的资质,是否具有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种类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尤其注意特殊种类食品生产商还应具备该类食品的特别许可。

第二,检查食品标签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对于一般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应当根据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进行标注,尤其注意食品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致敏物质等的标注是否完整、清晰,标示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进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国家要求对特殊种类食品进行检验与核查,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的标签、说明书,且应当注明食品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相关信息。

(二)保存销售信息,完善售后服务

根据新京报《新食品》周刊从2016年11月5日到2017年1月5日发起的消费者网购食品行为问卷调查,超过两成的消费者遭遇过“退换货过程不顺畅”、“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维权困难”而引发的不愉快。当遇到网购食品质量问题时,71.98%的人会“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50.43%的人“将网站或商家列入‘黑名单’”,仅15.09%的消费者选择“向监管部门投诉”。面对快速增长的消费者投诉率以及维权投诉难的问题,作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自身售后服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绿色通道。

首先,注重信息的记录与保存。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直至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整个过程都应有完整的信息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既要对进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与记录,也要掌握所售食品的流向,记录并在合理时间内保存相关信息。

其次,建立有效的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通过对不安全食品采取一定的措施,从而减少和避免其危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制度。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入网食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相关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公告的方式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加重。

(三)建立网络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最早是1997年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目的是消费者或其他有权获得该食品信息的主体能够较容易地查询并追踪到食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从而起到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监控作用。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准确、高效地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归责处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入网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第一,完善追溯信息。追溯信息作为整个追溯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其真实性、完整性决定了追溯体系是否有效。目前我国的食品溯源系统只能查询到有关食品厂商的简单信息,在自制食品、进口食品等特殊种类食品中甚至查询不到有关该食品的信息,或者只有外文信息无中文信息。为了实现食品的全链追溯,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其经营环节的基本信息。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完善追溯信息,并保证所记录追溯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第二,创新追溯信息载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目前,我国的食品标签上基本都在使用条形码作为商品信息的记录与传递载体,但是条形码所能记载的商品信息实在有限,其应用尽管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但由于条码无法解决在流通过程中因外部原因造成的无法识读的难题,因此也不能够实现有效的食品追溯。二维码与条形码相比有信息容量大、编码范围广、容错能力强等优点,在网络食品销售中,经营者可以在简要介绍食品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发布该食品的二维码,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行扫码更加直接、便利地获取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销售任何环节的信息,以便全面了解商品。

第三,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积极加入到食品溯源体系的建设中来。一方面,为使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每一环节的信息都能准确地记录在食品溯源体系中,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重视追溯信息的录入与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存追溯信息。另一方面,国家倡导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并建立完备的信息共享机制。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全行业的诚信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者对食品经营者的信任,从而使食品企业拥有更强的竞争力。

四、结语

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而网络这一虚拟交易平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在这一背景下,只有多方力量共同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才能保障网络食品安全体系的健康发展。入网食品经营者作为构建网络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主体,更应提高自身防范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意识,严控货源风险,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建立定期自查制度,重视信息的记录与保存,建立有效的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等。在外部监管制度逐步细化的同时,加强食品行业自律,从真正意义上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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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19-0080-02

杨光(1994-),女,天津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李雅波(1995-),女,浙江宁波人,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食品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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