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经济秩序法治化下的法律秩序与中国态度

2017-01-26 20:57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经济秩序经济法法治化

任 括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浅论国际经济秩序法治化下的法律秩序与中国态度

任 括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自二战以来,世界格局开始发生变化,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开始建立,上世纪六十年代起,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推动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与之相对应的全球经济秩序的法治化进程也日渐完善。

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秩序;法治化

一、关于国际经济秩序法治化下的法律秩序内涵的思考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是在冷战背景下提出的改革国际经济格局的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理论成果,是对亚当斯密等学者倡导、并曾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反思。[1]

(一)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界定

就像之前提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治化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探索的过程,总的来说,“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指经国际法调整而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具有国家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性质”。[2]此外,曹建明先生在其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中也指出了类似的观点。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体现出法律与经济的交叉特点,即以国际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国际经济各方参与国的关系,以达到经济学中确认的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用。

(二)当今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内容

可见,如今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建立在全球经济发展的现状之上的促成国际资源合理配置的法律治理体系,并由此建立起世界贸易体系和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两部分,共同推进全球经济秩序的法治化和秩序化。[3]

1.国际贸易法律秩序

整理各方观点后笔者发现,当今国际社会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系列相关协定为基础建立起现行的世界贸易体制,是经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而逐步形成的。所涉及协定涵盖丰富,涉及到较全面的关税、农贸、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并通过了诸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贸总协定》等。

2.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

最初,战后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及其相应协定条款为基础,1971年美国停止美元与黄金的兑换,标志着战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变革,金本位下的单一货币兑换和结算制度开始瓦解,当今国际社会开始形成包括特别提款权在内的多种国际货币相互结算,动态调解汇率为主的新型结算模式,相关具体制度本文不再赘述。

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中国态度

对于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发展现状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应努力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逐步改革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治理结构。在金融治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推动世界范围的可持续发展、参与并引导科学和技术进步以及引领和决定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变革等相关领域继续推动符合我国等第三新型国家和经济体利益的新秩序的建立。

(一)中国应主张WTO的现行决策机制的改革,实现利益最大化

WTO不仅是如今国际经贸合作的最重要的平台,负责制定和管理世界范围的贸易规则,它也为国际上不平等的商贸纠纷提供争议解决,中国想要维持和提升国际经贸中的地位和影响,就势必应在WTO中占据一席。

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要坚定维护和支持建立起适合中国发展的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以自己的能力维护以国际经济法解决冲突和争端的良性模式,如今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极高,相互合作共担风险的发展模式也为发展中国家规避风险,寻求安全独立的发展环境带来挑战,笔者看来,针对如今国际经贸纠纷中出现的不平等和经济霸权等问题,如不平等贸易规则或贸易壁垒,都将用到国际经济法这一武器,这些也在客观上督促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发展。

(二)中国应大力推进IMF等国际组织投票决策治理机构改革

关于此类问题,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曾系统阐述了中国在应对国际组织治理改革问题时的主张和态度①,这些举措和观念在之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中得到了贯彻和落实,并应长期坚持。努力发挥和利用IMF庞大的国际影响和资金实力,提高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的公平性和代表性,维护和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等。

除上述建议外,人民币正式加入SDR,中国应当维护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维护世界经济发展的稳定态势并建立起规范透明公平公开的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

三、结论

就如前文提到的一样,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法治化的必然成果,现今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可大致分为国际贸易法律秩序和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产生和发展是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中国应当在其中承担更加积极的国家影响,力图和世界其他国家一道建立起公平高效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 注 释 ]

①<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七次峰会上的讲话>中的整理汇总.

[1]王绳祖.国际关系史第十卷[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280-282.

[2][德]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M].何志鹏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91.

[3]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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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113-01

任括(1992-),男,汉族,山东淄博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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