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

2017-01-26 20:57陈丽影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制变革公民

陈丽影

中共前郭县委党校,吉林 前郭 138000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

陈丽影

中共前郭县委党校,吉林 前郭 138000

本文依据社会法制进步的一般规律,对中国的法制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中国的法制发生了一定的变革,更加的现代化,其中中国的法律精神应该实现一定的现代化精神,根据现代法律的精神改造制度以及设施,从而促进中国的法制社会的发展。

法制进化;中国法制;变革

在实行经济改革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确立之后,中国的社会有了极大的改变。中国的法制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已经由最传统的法制转变为现代化的法制。本文根据法制的进化,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的一些变革和转型,从而推动中国走上正确的法治道路。

一、法制的进化

(一)法制的结构

法律的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是很重要的。根据法律的社会功能可以分为:刑事法律,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以及秩序;民事法律,用于维护公民之间的日常的关系;经济法律,用于规范并且保障经济的运行规律;宪法以及行政法,用于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以及约束。

(二)法制的基本阶段

根据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规律,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法制的发展历经了三个时代,分别是刑法阶段、民法阶段以及宪政阶段。在刑法阶段,是从社会中开始存在法律一直延续到中世纪中期;在刑法阶段,法律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就是维护一定的统治秩序,这种法律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刑事惩罚;在民法阶段,时间段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民法和刑法分离,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构成了法律体系。在中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对应的法律因素也产生,逐步的建立起了市民社会;在宪政阶段,这个阶段扩大了公民的政治上的权利,建立起了民权的保障机构,行政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

二、中国法制的发展

第一个阶段,主要的标志就是阶级斗争年代的法律。一直到80年代的中期,法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将法律看作是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严重忽视了法律的民主的一面。第二个阶段,法律主要是一种进行行政管理的有效的工具,我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加强法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第三个阶段,法律的主要功能便是约束以及规范国家权利,这样国家的权利受制定法律的人民进行有效的控制,国家和政府才能够很好地为人民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应该做出以下的改变:

(一)在社会关系上,从身份到契约的改变

应该彻底的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中人民的生产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大多数人一辈子都会固定在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组织以及某个一定的区域内,没有个人性的选择,完全受单位控制。所以,这时候的法律是没有完全发挥出重要作用的。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剔除,出现了一些独立的法人以及一些民营的企业,这种情况之下公民的生存空间得到了空前的大大的扩展,许多平等地位之下的独立人格开始出现,严密的行政管理也不再约束着人们的生存。这个时候的人民大多数是依据法律来对彼此的关系进行有效地合理的调节。这种情况正在不断地进行深入的发展。我们应该加快这种过程的迅速转变。

(二)实现“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一直到“个人本位”的转变

在比较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国家的权利来自上下级的服从以及小家要服从大家,认为权利是上级给予下级的,地方的权力也是中央给予的,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给予的,错误地认为国家拥有着公民的一切。所以,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公民以及地方的权利。对于法治的变革必须打破这种比较传统的不合理的观念,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所做的一切都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力目的从而改善人民的生活增强人民的幸福感,促进人民的健康的发展拥有一定的权利。必须秉持人本主义,这是全新法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精神。

(三)权力至上转变为法律至上

在过去的时代里,国家权力是有着至尊地位的,控制着社会中的一切。所以就会形成一种崇尚权利,权力至上的错误态度,个人的权力决定着法律的存在。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就必须要弱化政府的某一些不合理的权利,将政府的权力变成有限的。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合理控制,应该依法行使合理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政治体制进行一定的改革,转变执政方式从而改善他与人民代表大会一定的关系,在宪法的法律范围内实行党的活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以及地位。

(四)法律应该走向自治

在观念上应该明确的区分法律以及其他的社会现象。例如将法律和宗教、道德、政治的作用以及影响进行明确的区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的运行时避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不良干扰。其中包括支配政策以及控制权力走向真正的自立自主。在执法以及司法的过程之中,避免受到行政的干扰以及公众舆论的无形的压力。如今,我国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但是对于公共的舆论压力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传统的中国社会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人们通常用道德理论来判断法律的是非。经过种种的事实表明,这种影响至今为止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建立起现代的法治必须要超越传统从而实现法律自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应该塑造现代法的精神,促使法治摆脱传统走向现代化,这就需要我们努力的推动社会的结构以及政治的结构和法律观念的转变。最终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一切为人民服务。

[1]冯玉军.中日两国法治近代化的三元比较——以1860—1910年为时间跨度的考察[J].东方法学,2015(2).

D

A

2095-4379-(2017)19-0115-01

陈丽影(1976-),女,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前郭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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