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

2017-01-26 20:57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登记制注册资本公司法

贺 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

贺 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2014年通过的《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案,受到了国内公众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方面的重大修改。迎合了李克强总理结合当下经济发展形势所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鼓励社会闲余资金进行市场投入再利用,激发市场创业热情,推动市场主体发展。本文想要通过对原来“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与当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比较,分析两者的优势以及其隐藏的问题,并结合以美国为代表的“授权资本制”发展,简要分析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未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资本实缴登记制;资本认缴登记制;鼓励创业;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一定程度上抑制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

(一)资本实缴制登记过度宣扬资本信用功能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弊端之一根源于我国传统社会一直以来宣扬与强调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功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众由于缺乏对于公司“资产”与“资本”两者之间的认识,不明白公司资本仅仅是公司资产演变转化的起点,往往会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便是对公司债务的担保”的简单认识。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只是简单的关注其载明的注册资本而忽视了对于交易对象公司的经济运转整体情况。虽然实缴登记制的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但是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资本信用功能,则夸大了注册资本的作用。

(二)资本实缴登记制抑制人们创业积极性

实缴登记制在实践中体现为企业的银行验资账户上的资金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保持一致。在经济发展后期,创立公司更加普遍化,并不再像发展初期发展时“富人创公司,穷人来打工”。主体的普遍化将必然体现各个个体经济能力的差异。在曾经查找通过创立公司创业的例子中,大家不约而同的提到过为了凑足最低注册资本而四处奔走,也有很多有志青年因为申请不到贷款、拉不到创业启动金的赞助而不得不放弃创业梦想;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实体产业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经济转型是大势所趋,注册资本实缴制对于建立公司的初始资金上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创业欲望,也迟滞了我国经济转型的进程。

二、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势在必行

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与“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可谓两大亮点。一方面取消了资本限额对于公司进入市场的前置性障碍,更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运转流通,从制度层面上方便人们盘活资金进行创业;另一方面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不再是注册公司的必要文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数额便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其次在公司章程拟定中赋予发起方享有更多的自治空间。这一规定从程序上大大的进行了精简,减轻了人们面对冗杂程序的抵触心理,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

三、新资本制度的局限性

新制度的推出在突显出其顺应时代发展的积极性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制度漏洞。这些消极方面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一)0元创公司过度忽视注册资本对公司的作用

“0元也能建公司”,这句话在新《公司法》生效之日起便被人们挂在嘴边。许多希望自己创业的在校大学生似乎也在改变后的注册资本制度中看到一线机会,认为“拥有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将成为现实”。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消资本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全盘推翻和否定注册资本制度,仅仅是在注册资本的确定上给予了股东较大的自由性。即便是建立了所谓的“一元公司”,创立者只是简单的看到了自己只需要根据出资的“一元”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却忽视了股东若不能够明确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区分而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需要对公司债务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二)巨额注册资本违背公司“有限责任”初衷

新《公司法》颁布后,由于可以对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数量以及期限在公司章程中做以规定,就有人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一个注册资本为“987654321元”的公司,但从法理层面分析,该人的申请是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范的,然而这样一个公司的存在有意义吗?倘若该公司得以通过批准设立,如此庞大的认缴金额,创立人实质上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一个“无限责任”,这从根本上与法律设立公司的初衷相违背;或者导致股东实际投入的股权资本过少,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导致公司法人人格遭到否定,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承受着较大的风险。

四、对于新制度局限性的思考与探索

有文章曾经指出,中国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上的不断修改体现出中国在传统的严格法定资本制上逐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授权资本制度中反映的理念与逻辑构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一带一路”政策的逐步扩大,这都引领着我国市场经济步入一个新层面、新领域。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借鉴公司制度孕育地的西方经验不失为明智之举。那么,该如何认识新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应当如何进行相应的完善与规避呢?此处简以美国为例,了解其公司资本制度建立背景,进而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浅尝辄止的探索公司资本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美国是在1984年颁布的《标准商事公司法》中将原有的绝大部分法定资本制的内容予以剔除,赋予公司和股东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上更大的自主权,并且通过强化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来不断弱化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所体现的资本信用功能。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转向了事后救济。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限制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美国的公司法更多的是采用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契约(合同)来解决债务纠纷。

至于公司信誉体系构建,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特征,需要政府通过相关行政方面制度的完善来从外部推动,比如:结合习总书记提出的“互联网+”,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全程化电子登记管理。这样既方便了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企业进行统一化、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管理力度。企业在适用的过程中也会逐步形成标准化思维模式,进一步扩大电子签名和企业电子商务身份证的运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同时这也能够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不能够再利用未透漏的“灰色信息”牟取不法利益。信誉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内外互动的过程,当新的公司信誉体系构建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功能将退出历史舞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以谋求更为长期的持续发展;相关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公众将重拾市场信用,更加愿意将储蓄进行投资,在国内的市场上进行投资,提高我国资本流转和利用效率。

新的制度只能够在实践运行中逐步得到修偏与更正,这就要求我们在立足于本国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外国制度,也更应当注重在制度中吸收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他们的制度中所依赖的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与完善的契约体系精神土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意味着我们不可能盲目照搬照抄类似美国的授权资本制度。未来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方面的发展,或多或少的会向着类似于“授权资本制”所体现的赋予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更大的自由支配权核心,盘活市场资金活力,与此同时多管齐下,健全事后救济体系,协调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事业的健康发展,迎来真正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崭新局面。

[1]郑宝明,姚清水,彭文伟.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1:40-43.

[2]赵典.对美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03:24-26.

[3]曾小平.美、德、日信用体系比较分析[D].吉林大学,2004.

[4]沈凤智.论资产信用下资本制度效益与安全价值的平衡[D].上海师范大学,2015.

D

A

2095-4379-(2017)19-0159-02

贺瑶(1996-),女,湖北十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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