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2017-01-26 20:57杜晓丽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机关

杜晓丽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1230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杜晓丽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1230

现代社会强调民主,当今民主的基本组成元素有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使用的基本法律准则就是司法独立,媒体监督的存在则能够对司法的运行进行监督,包括司法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因此两者有着一定的关系,即共同的目标和价值。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关系又超出这一范围,更加复杂,因此本篇文章将对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进行讨论和分析。

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关系

一、引言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既是相互促进和进步的,又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所以对于二者的关系,一直需要外部力量的调节来促进平衡,通过对两者关系的分析,本篇文章还将对如何平衡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进行探究。

二、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含义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指的就是,司法机关是独立于团体、个人以及其他机关的,所以在使用司法职权的时候,将不受到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牵制和干扰,唯一的参考标准是法律。因此,司法独立的内涵实际上包括了三个部分,即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具有独立性,以及法官是独立的。

(二)媒体监督的内涵

媒体监督中的媒体二字就是指的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包括了传媒新闻知识,新闻媒体在信息的传递中会选择一个承载体,承载体可以是报纸、周刊、广播、电视以及不断普及的信息网络等等。二十一世纪逐渐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新闻媒体也不断普及,功能逐渐完善,地位也越发重要起来,所以目前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律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甚至必要的位置。新闻媒体的具体功能主要有:对实际情况进行沟通、传递新闻、更新信息、宣传和积极引导舆论走向。由此能够对最新的知识和信息进行更新和传播,拓展人们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还兼有批评和监督的作用。

三、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排斥媒体新闻。不同的国家对于司法独立的定义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基本上都认为司法独立中的“独立”是包括了独立于媒体监督的。我国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不能够干涉人民法院。所以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的,判断是需要理性的,即在进行司法判决的时候不能收任何情感因素的影响。但是媒体的传播往往到最后会蒙上感情色彩,并且在现今自由言论的时代,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不一定完全真实可靠,消极或者非完全真实的媒体信息反而会造成反作用,不能够监督司法权,却影响了司法判断。因此不适当、不正当的媒体监督会损害司法独立,并造成非常严重或者不公平的结果。

(二)媒体监督在自然属性上对司法监督有侵犯性。媒体在进行信息收集的过程中,都是自由且开放的。对相关案情的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时,也不用严格的考究,因此许多信息和证据都是未经过证实和考证的。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所选择的证据,必须是经过严格考证,有充足证据证实的,并且会在法庭上进行当庭对质,如果没有达到法律所限制的要求,那么就不能够作为法律证据使用。除此之外,在信息资料的性质上,媒体监督所使用的和司法使用的也有所不同。媒体监督所需要的信息应该是最新的,并且快、及时;而司法使用的是要花费一定时间进行考究的。

(三)过分注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的作用,不利于司法权的独立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运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别于司法权的内部监督,因此如果过分强调、侧重和使用这种外部监督,反而会影响到司法权内部监督系统的运作,从而在结果上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另一个消极的效果则是,人民群众也逐渐变得知识关注新闻媒体所发出的消息,降低了司法权的权威,在舆论的导向上也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司法权独立运行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腐败,由于新闻媒体对于人民关注点和思想导向的作用过于强大,人民往往在看待和对待司法腐败的过程中,宁可选择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信新闻媒体,也不向法院进行投诉和举报。总而言之,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新闻媒体的挑战。但是实际上,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国家进行审判的机关,司法所判决的结果才代表了争议。

(四)新闻媒体的监督中也存在不正当的一面,影响了司法权的运行,干扰了司法独立。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报道中并不是全是客观的信息,其中还包括了不少不正当的舆论导向。目的是达到一定的舆论效果,吸引更多的群众,这也就造成了当今社会的“媒体审判”。除此之外,新闻媒体所代表的立场往往是根据道德而定,主要是表面上的受害者一方,只是根据所谓的“受害者”信息进行判断和信息的传播,并没有对“受害者”的信息和话进行考证。不仅如此,撰写新闻信息的新闻人有时也会加入自己的个人情感和偏向,在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就进行评论和舆论导向。

(五)司法机关忌讳新闻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由于新闻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司法权运行的独立性,为了改善这一情况,面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司法机关也是做出了种种工作,为媒体监督设置障碍。例如记者不能够参加案件的采访旁听中去,一定程度上虽然保证了司法的独立,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媒体不能够正常的使用自己的监督权,牵制了媒体的监督。

四、如何平衡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

根据上文对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和冲突,针对这些不平衡的因素,接下来将对平衡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立法。由于信息技术和媒体的运行起步晚,对于这新闻媒体相关的立法较少,理论知识不能够满足实际运用。所以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出台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运行范围进行规范,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新闻监督的自由和权力运行,还能够防止新闻监督的不正当使用。

(二)应该建立起规范和制约媒体监督的机制。媒体监督是允许对司法独立进行监督的,但是需要一定的限度,因此应该建立起规范和制约媒体监督的相关机制,使监督的范围和程度能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三)司法机关应该重新树立对于新闻监督的看法,加强两方的沟通,并且提高法官的素质。司法独立虽然不受媒体监督的牵制和干涉,但是这并不代表司法机关能够拒绝媒体的监督。同理,司法机构能够接受媒体监督,但也需要规定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同时,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源也含有民众的看法和意见,作为民主社会,也要充分了解民众的感受,媒体监督以作为一个载体,将司法权的运行和人民群众相联系起来。

五、结语

司法能够对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进行传播,符合民主社会中的公平公正目标,新闻媒体是舆论和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是社会主流信息的传播工具。所以,司法监督和媒体监督都是维系民主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注重两者在推动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律建设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得出了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只有在两者关系平衡和共同作用下才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发展,所以要保持两者关系的平衡。为此,文章中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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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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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62-02

杜晓丽(1987-),女,汉族,河北平山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赞皇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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