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的比较研究

2017-01-26 20:57张梓恒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抗辩权履行合同债权人

张梓恒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的比较研究

张梓恒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虽然在大陆法系并无预期违约制度这一概念,但也存在与默示预期违约相似的不安抗辨权制度。不安抗辨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在体现公平、信用、效益等原则上是一致的,但在性质、构成要件、补救措施、适用条件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进行比较,分析二者的相似及不同之处,并对我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合同法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在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合同一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示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届至前终止合同和提出赔偿请求。大陆法系中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遥相呼应的权利是不安抗辨权,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应该向另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以致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且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一、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的相似之处

(一)制度价值相似

首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两者都以实现合同法的共同价值目标,即秩序、公平、效率和自由为己任,都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促使对方能及时履行合同,减少违约行为,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损失风险,维护了合同秩序。其次,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都使一方当事人无需在对方极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冒着自身权益受损的风险去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平。再者,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都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从对方极可能违约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避免了时间的耗费,提高了合同得以实现的效率。最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都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极大可能性时选择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及时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体现了合同自由。

(二)立法目的相似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虽然源自不同的法系,但二者的立法目的仍存在相似之处,因为归根结底,二者最终都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它们都使一方当事人不必要在对方履行合同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拿自身的权益去冒险,确保双方得到对待给付的公平交易,平衡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此外,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都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规定一定措施引导债权人进行自我保护,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合同履行地目的实现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保护的权益和保护的方式相似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保护的权益方面相同,均为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期待权。在保护的手段方面,首先,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均认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虽未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债务,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无法履行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适当担保。其次,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都要求债权人应该在行使相关救济的权利时通知对方,否则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都规定,在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立即履行时,债权人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差异

(一)适用的合同类型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并且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不安抗辨权是一种抗辨权,当先为给付的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向后履行义务人要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抗辩,表现为中止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不安抗辨权只能适用于以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为条件的双务合同。与不安抗辩权不同,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类型没有双务合同的限制。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表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预期违约就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这在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中同样适用。

(二)适用的主体不同

在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辨权是在当事人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时,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只有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才能请求后履行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后履行一方出现了无法履行的情况,就很可能导致先履行义务一方背负得不到对待给付的风险。因此,考虑到这种风险,出于公平的考虑,法律赋于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辨权,在后履行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权时予以抗辩。在双务合同当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辨权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不安抗辨权。相反,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由于预期违约在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因此它对适用主体没有限制。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履行还是同时履行,只要一方实施了预期违约的行为,另一方都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预期违约适用的范围比不安抗辩权更广泛。

(三)适用的事由不同

传统大陆法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当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以致产生很可能无法对待给付的风险,并且不安抗辨权只能适用于金钱支付。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的条件不仅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和履约过程中的行为等情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可能性,预期违约不仅可以适用于金钱支付,还适用于物的交付或劳务给付。因此,预期违约制度所适用的事由比不安抗辨权的更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周密。此外,大陆法系以“财产明显减少”作为原则性规定,适用空间较大,而英美法系对预期违约中无法对待给付情况的说明采用的是列举的形式,对该标准规定得更精细和具体。

(四)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认定违约,而后者明确认定违约。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期届满的一方当事人只是因此有了正当理由而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但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后履行一方还需履行义务。与之不同的是,预期违约制度需要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然后赋予债权人在履行期届至前终止合同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对比两者可以发现,不安抗辩权从根本上而言仍然无法扭转债权不能实现的走向,因为当后履行一方无法履约时,先履行方能做的只能是先中止自己一方的履行,然后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时间的浪费,合同效率的降低,先履行一方的损失风险也会在无形中增加,而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使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届至前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先履行一方的损失风险也能得到尽早控制。

三、《合同法》中两大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这两种分属不同法系的制度融合在了一起,使彼此能够取长补短,但由于两大法系的设置差异,两大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矛盾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1.为了突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重要性,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将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措施从与实际违约的统一规定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规定,让债权人可以自主地选择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可以将两大制度进行糅合,债权人根据自身利益需求,既可选择终止合同和提出赔偿请求,也可选择等待履行期限届至再请求对方最终实现履行;2.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各自适用的范围划定得更加明确,避免对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调整方法导致的立法冲突。笔者建议将《合同法》第68条第(二)项内容归入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因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合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的默示违约行为,属于预期违约的适用事由,这样另一方就能直接在履行期届至前终止合同和提出赔偿请求,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1]向伟.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

[2]陈良,铁麟.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5(07).

[3]陈晓冉.不安抗辩权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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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171-02

张梓恒,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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