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法中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几点看法

2017-01-26 20:57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污染者受益者环境法

陈 洁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1



关于环境法中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几点看法

陈 洁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1

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公平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是各类环境税费设置与实施的重要指导原则。然因基本原则所需的全面贯穿于环境法的属性使其屡受质疑,实践中各类税费依照该原则运转也遭遇困境。面对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应当理清原则与基本原则的关系,正当分摊实践中损害者(受益者)的负担,协调经济与生态的冲突,解决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

损害者负担;受益者负担;污染者付费;环境保护

一、概述

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源于国际上关于污染者责任的相关问题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其主要思想为强制要求损害环境者或者从环境中实质受益者承担责任。①从环境问题的分析与考量上看,使用损害者(受益者)更为严谨。

从获取资源的方面来看,侧重于受益者负担。资源环境的使用开发实际上过量占用他人的资源,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格。作为资源利用的补偿,独占资源的生产者就其资源的利用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成本。从损害环境的角度分析,倾向于损害者负担。因生产活动使得环境受损,这些人需要对其毁坏的生态、污染的环境的修护和治理,使得其回复至原本状态。

二、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

在理论层次上,很多学者对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存在质疑,认为该原则是环境治理公平正义的具体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有些欠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环境法的每个阶段,涵盖环境法的方方面面,而不只是针对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损害者(受益者)负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非贯穿始终的宏观指引。负担的公平正义无法成为环境法的公平正义观。从实践角度看,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损害者(受益者)目前没有实质负担;其次,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指导下的各类成本支出实际抑制了生产;最后,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指导下的具体实践无法在本质上改善环境。

三、评判与思考

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自提出以来对环境责任的公平分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从法价值观上的公平、正义考量还是从绿色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率分析,该原则的思想都可圈可点。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作为一项原则指导环境法以及实践中环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然其无法涵盖环境法的各个方面也是事实,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还略显不足。就上述实践中的三个问题来看,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仍存在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首先,损害者(受益者)事实上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一件产品的生产加工损耗的资源环境成本将会转化为这件产品的价值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而无论是损害者还是初步受益者负担事实上都是消费者负担。现实生活中,生产者往往利用生产过程中将成本外化使自身获取高额利益,因此不可能实质负担全部环境责任。损害者全部责任不现实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正确估值环境。现实中因环境的特殊功能无法计算出一个绝对正确的环境价格。环境利益作为一个社会利益存在需要社会、个人等一同维护,仅靠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全部责任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不合理且不实际的。

其次,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指导下的税收以及各类费用支出可能会使生产企业长期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下,导致整个经济的不效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外一批学者相继发表著作针对这一观点予以论证,认为损害者(受益者)被课征环境类的税费从而使得这类企业长期平均成本升高,即使企业生产达到当前最优水平但因成本升高导致难以达到长期均衡②。在法的价值当中,不仅有公平、正义,还有效率,因而不能仅为了公平分摊致使经济遏制长期处于非均衡。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在责任分担上符合公平的法价值观,但在效率上还是存在一定欠缺,因而应当适度应用该原则,在税费设置上尽量达到不损害生产发展。

最后,损害者(受益者)负担原则应当是真正实现环境友好的一个必备条件。环境利益作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却因一部分生产企业将其成本外部化而受到损害,损害者(受益者)负担一定的环境治理、支付受益的价格无疑是最及时、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从来都不是是否由损害者(受益者)来负担,而是其如何负担与怎样监管其负担。无论是采取税费征缴,还是建立基金保险制度,关键在于对损害者(受益者)负担行为的有效监管与事后经济受益向环境受益的转化。只有真正做到责任的落实与资金的保障,环境的治理与改善才能看到本质改变的曙光。

[ 注 释 ]

①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43.

②斯蒂文·G·米德玛编,罗君丽,李井奎,茹玉骢译.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12:97.

[1]汪劲.环境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斯蒂文·G·米德玛编,罗君丽,李井奎,茹玉骢译.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12.

[4]杨喆,石磊,马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再审视及对我国环境税费政策的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1.

[5]徐峰.谁之责任,何种义务?——“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思与辩[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08.

D

A

2095-4379-(2017)19-0209-01

陈洁(1992-),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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