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2017-01-26 20:57栗梦杰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官

栗梦杰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初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栗梦杰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法院针对具体案件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服判息诉关键性因素。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其说理性,将公正通过说理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也有助于法院和法官公正形象的树立,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文在司法三段论的基础上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大小两个前提入手,浅谈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

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说理性

裁判文书针对具体案件作出,其受众主要是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随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实行,裁判文书的受众扩大到法学学者,法律职业者,媒体关注和查看该案件的社会人员等,这间接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当事人将案件移送至法院以期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结果最终以裁判文书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裁判文书中仅仅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缺少推理论证,恐怕已难以服众。法官裁判案件当然要讲道理,这叫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官的裁判行为最终表现出来的也只是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去说服社会。王利明教授指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遵守四个原则:逻辑性的原则、针对性的原则、充分性的标准和正当性的标准。

一、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概况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列明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更要对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予以论证和阐明。

在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状况一直不太乐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的要求,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也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出进一步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过于格式化,一些裁判文书预先根据诉材制作出判决书,忽视具体的说理论证过程,也未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说理。第二,不愿说理或不敢说理,甚至有些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中记载越多,错误漏洞越多而且认为是徒增麻烦。对于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求和理由以“本院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简单陈述。第三,说理不当,前后矛盾,裁判文书不合规范要求,表现为法律援引不当、叙述混乱、缺乏基本论证等。第四,繁简不当,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情况便是对事实部分写了十几页或仅半页的现象。

二、司法三段论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说理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官在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时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这种方法从民事问题中的实体方面出发考虑,但是并没有将如何运用该方法展开说明。

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确定案件的适用法律时,我国法官也可以借鉴德国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以判断请求权是否存在为出发点,再查找出与案件相关的请求权,继而以这些请求权为依据检索可以适用于该案件的所有法律;最终找出适用的法律作为大前提。

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除了对适用法律的选择进行解释说明外,还应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意见采纳与未采纳进行阐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应作出论证说明,且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两方面的论证应分别进行,防止条理不清晰增加说理性的难度。

三、司法三段论基础上认定事实的说理性

法官裁判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新组合以认定事实的过程。认定案件事实作为司法三段论的小前提存在。在认定事实时,法官不应简单地列举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诉材。仅列举诉材可能会造成诉材淤积,说理含糊不清的效果。故应从以下几方面论证说明事实认定部分:

第一,在裁判文书中应列明案件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规则,说明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依据。

第二,在适用证明标准时,对法官认定事实的特殊部分应加强说理性。在认定证据时,以证据三原则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为依据,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对采纳或驳回证据说明理由。某些裁判文书仅列明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故无需在在论证。这也是认定事实缺乏论证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对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进-步深化司法公开,更加注裁判理由的公开,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从裁判文书的裁判方法出发,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时符合诉讼规律,规制裁判行为,避免诉材淤积和说理乱象,才能真正实现通过程序运作过程中的“说理”达至定纷止争的目的,并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王利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J].法制资讯,2014(9):52.

[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

[3]宋立群.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方式探究——以裁判文书的内容与结构改革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8下):116,117.

[4]袁力,邵新.德国民事裁判文书结构与说理的关联分析[J].法律适用,2017(1):115.

D

A

2095-4379-(2017)19-0216-01

栗梦杰(1991-),女,汉族,河南开封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猜你喜欢
文书裁判法官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关于回鹘文书中几个词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