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执法不规范行为分析

2017-01-26 20:57秦林青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业务知识公信力执法人员

秦林青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经济执法不规范行为分析

秦林青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有效地保障了经济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但经济执法中仍有不规范的现象存在,为消除和遏制经济执法中不规范的行为,我国应当做到经济执法机关职、权、责合理配置;推行经济执法人员财产申报;经济执法透明化;提升经济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促进执法理念更新等有效保障经济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理念;执法透明度;财产申报

一、经济执法不规范行为的表现

(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法律制定的不论有多完善,也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发挥价值,若在实施中被曲解、变通,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不去遵守经济执法流程,或者在执法中滥用执法裁量权,加重处罚亦或减轻处罚,这都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

(二)利益执法

有的经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执法相对人的利益诱惑往往抵抗不住;有的经济执法人员看钱办事,给的多办的多、给的少办的少;有的甚至主动寻租。这种“执法经济”形式的违法行为,只能为部门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却损坏了经济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执法理念更新缓慢

我国审时度势、顺应市场潮流,推行“服务型政府”建设,在经济执法领域,由以前的重处罚到现在的执法与服务并重是执法理念的重大改变。执法就是为了防止再犯法,但只处罚没有沟通并不能解决问题,有时还会使问题恶化。一些经济执法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些,还是罚完了事,违法了再罚。还有的和违法者沆瀣一气,做起了狐朋狗友,有句形象的描述是“猫应当捉老鼠,结果猫和老鼠成了朋友”。

二、经济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执法机关职、权、责配置不合理

在实际的职、权、责配置中,经济执法机关一方面被授予相应的职权,但是在责任分配上,却略显不足。当经济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有限或惩罚力度较弱,违法人员并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使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在经济执法实践中打了折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风气滋生。

(二)经济执法人员的利益冲动

有的经济执法人员在面临利益诱惑时,没有依法拒绝,而是选择接受。另一方面,经济执法人员的财产核定不清。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是近年来一直讨论的话题,但是真正付诸实施的很少。

(三)经济执法透明度不足

经济执法透明是指经济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和执法流程,依法保障执法对象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了粗暴执法、暗箱操作,进而提升经济执法的公信力。不过,有些地方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执法,导致市场参与者对执法流程了解不足。

(四)经济执法业务知识不熟练

每一次的法律、政策变动,都会引起经济执法业务知识的变更。比如,执法期限的缩短,要求经济执法人员在现实中具体落实,不过经济执法人员对这项变动了解不足,就会影响法律、政策的落实,执行力不到位。经济执法机关有时怠于落实、变通落实,也时有发生。一些业务技能考试,只是走走过场,即使什么都不会,也不会受到处分。这些,都不利于执法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影响经济执法新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三、经济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对策分析

(一)经济执法机关职、权、责合理配置

有权必有责、有责须履行。我国应有效避免部门立法、特权立法的现象发生,经济执法机关职、权、责合理配置,经济执法机关在违法时,能够得到有力的惩罚,同样能够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提升经济执法公信力;也能够使经济执法机关率先垂范,促进公众对经济法律规定的认同与遵从。

(二)推行经济执法人员财产申报

对经济执法人员的财产进行申报,摸清家底,当某一执法人员获得比平时多的财产收入时,应当说明情况,相应的检察机关调查其是否是合法来源,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某些执法人员贪污受贿,也可以保证经济执法队伍的廉洁性。

(三)经济执法透明化

经济执法的工作流程公开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案件网上公开,公众可随时登录网站查阅相关案件,客观上起到了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与否进行监督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可以按照法院公开案卷的方式予以公开,更好地方便公众查阅。

(四)提升经济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促进执法理念更新

学好业务知识,将其熟练应用到经济执法工作中,可以有效缩短执法时间、减少错案或执法不当的概率、提高经济执法公信力。经济执法理念也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工作的需要而提升。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甘强.经济法利益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D

A

2095-4379-(2017)19-0233-01

秦林青,男,河南杞县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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