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中显著性审查的困境及改善

2017-01-26 20:57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申请人标志

吴 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中显著性审查的困境及改善

吴 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新《商标法》确立了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开启了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然而现有的传统商标注册规定与声音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未能完全适格,造成法律与实务的错位脱节。其中声音标志的显著性审查标准尚不明确。笔者以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现状及问题为出发点,借鉴各国(地区)立法经验,试为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中显著性审查相关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改善

一、声音商标及其显著性的含义

声音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以音乐或某种特殊声音为构成要素,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识别性商标。声音商标作为新型非传统商标,与其他可视性商标具有同等价值。显著性是商标最天然的认证属性,是区别于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特征。根据来源的不同,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及获得显著性。

二、我国声音标志的显著性审查标准不明确

声音标志注册的首要任务是通过认定声音标志具有显著性从而对声音商标进行确权。我国新《商标法》第九条纲领性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第十条对8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作了明确排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二部分有关商标显著性特征审查中,仅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范畴,对传统可视性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未说明声音标志显著性的审查标准。同样,《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也均未作出相应修改。因此,原有的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并不适用。

(一)对审查者而言

在声音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显著性的审查责任在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由于每个人的听觉能力能力和主观感受是存在差异的,使得每个人对于声音之间的差别往往存在不同的感受、看法。在实践中,如果相关审查标准不明确,商标局审查人员将难以准确判断该声音标志能否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显著性判断方面难免具有主观性,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对申请者而言

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声音商标注册失败或注册无效,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是相当不利的。从客观上看,声音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起步晚,相关法律体系不成熟,注册审查时间长、难度大;从主观上看,作为特殊商标,声音商标自身显著性判断较为困难,尤其是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更为复杂,因此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率低。如果一个本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因显著性审查标准不明确而注册失败,则商标申请人前期投入的大量物力财力将付之东流,且该声音商标亦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的完善

借鉴欧美国家现有的审查标准,我国在进行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时,可采用双重审查模式。首先判断声音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若该声音商标先天缺少固有显著性,再判断其是否具备获得显著性。

(一)对固有显著性的审查

对于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审查者应当从该声音标志本身最直观的特性入手,判断该标志能否直观地反映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一般来说,具有独创性广告歌曲或非歌曲类声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而相较于普通的、已客观存在的声音而言,更具有特殊性和易记性,能在消费者脑海中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例如耳熟能详的摩托罗拉手机开机铃声“HELLO,MOTO”。

(二)对获得显著性的审查

获得显著性由声音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后天形成,相对灵活抽象,更难判断其是否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与商品或服务的连结。为便利商标局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审查,提高申请人的注册成功率,笔者建议在声音商标审查规定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且必要的证据,证明该声音标志具有显著性。证明方式应当尽可能全方面、多样化:

1.声音标志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

有的经营者在其商品的使用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融入某种具有特色的声音标志,例如苹果电脑的开机声音、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腾讯QQ的信息提示音等,长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消费者,从而使声音标志具有“第二含义”。

2.声音商标的第三方使用情况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同类商品或服务同时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声音标志,但由于商标具有专有权保护的特性,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对声音标志的使用应当是具有排他性的。

3.消费者证据

声音标志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往往离不开消费者对商标的主观认知状态,但由于消费者难以向商标局主动表达其认知状态,因此需要对消费者的认知状态进行调查取证作为最直接的判断依据。消费者调查问卷是一种最常见的证据,它通过调查问卷向某类相关群体了解对某产品或某商标标识等所具有的某种意识,从而从数据中归纳出消费者整体的认识倾向,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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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243-01

吴颖(1996-),女,汉族,浙江绍兴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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