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研究

2017-01-26 20:57王开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控制协议监管法律

王开宇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VIE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研究

王开宇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VIE协议控制模式是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境内运营公司实现关联的一种创新模式,在不涉及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结构的情况下,能够对其实行经营管理,并完成境外的上市,对于我国一些薄弱产业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当前,这一模式在我国法律与政策中仍处于监管空白状态,对于这一模式下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国家安全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等都无法获取更多的法律帮助,因此,极需要加强法律监管,为VIE模式提供健康发展的土壤。

VIE;协议控制;法律监管;风险

一、VIE协议控制模式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从本质上来说,这一模式就是对于法律和政府的一种规避。当前我国法律与政策对于这一模式的监管控制尚不明确,但从商务部的一些审查规定中可以看出协议控制模式已经成为监管的主要对象之一。我国对于VIE协议控制模式的不明确立场带来的风险反而更大,会加剧外资投资者的疑虑。当前新浪、百度等在协议控制模式的使用已经成为事实,一旦宣传这种模式不合法则可能引发一些不满甚至对于政策的忧虑。这种政策风险对于VIE协议控制模式的长远发展是有较大损害的,也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从立场模糊化向监管正式化发展是有利于这种创新模式的继续发展的。

(二)企业违约风险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架构中,控制协议遭受违约的可能性极高,极易使控制协议无效化。2011支付宝为满足央行在第三方人民币支付牌照上的内资企业要求,切断了境外VIE控制协议,直接启动了补偿谈判,境外投资者所能做的只是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并且接受补偿,而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有效的帮助。如果支付宝事件中,境外控制实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一违约问题,那么法官就可能面对两难境地,可能会出于控制协议在我国法律中无效性以协议无效结案,但也存在法官以协议的不合法性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可能性。这种模式是以商业信誉和双方默契配合为基础运行的,法律强制力差,因此违约风险极大。当违约事件出现时,会进一步恶化我国的投资环境。

(三)国家安全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于关系到国家案例与国计民生的各种行业如新闻出版、通信、能源等,出于国家信息安全、国防安全与能源安全的考虑,是禁止这些行业引入外资,但在VIE模式下,这些产业却绕开了国家监管,引进了外资,这势必威胁到国家安全。

(四)投资风险

VIE协议在法律上存在的较大无效可能,使上市公司和实体公司之间很容易发生利益链条的断裂,并引发连锁反应,境外投资机构、广大股民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投票都将成为空壳公司股票,失去实际利益,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也就会导致VIE投资模式下的投资者对于我国VIE协议控制模式下的境外上市公司整体失去信任,进而影响境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健康性。VIE协议控制模式能够在境外完成上市,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的会计准则,当这一准则和国内一般规定出现不符合问题时,信息就会出现不对称,也就无法准确揭示风险性,使概念股出现价格虚高,引发严重的泡沫现象,使境外投资者利益受损,或者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我国企业形象,进而影响之后在境外投资市场上的投融资。

二、VIE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的法律监管现状与建议

(一)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适用于VIE模式的法律条款只有两条,一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10月通过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另一条是2011年8月商务部《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9条。这两条条款都是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协议控制设定明确的规范,两条款中的控制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VIE协议控制。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在VIE模式上是持默许态度,目的在于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程度,加大对境外资本的引入和境内企业的走出去速度与程度。从市场角度来说,VIE模式有其积极作用,也是一种成功的模式,这一模式既能为者境内企业带来实际的利润,又避免了外资对于国内产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VIE模式下国外上市主体对于国内运营主体并无过多的控制力。但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这一模式的监管是处于不监管的状态,是空白的。

(二)法律监管建议

首先要承认VIE模式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监管对象中,使这一模式的运行有法可依。其次要通过公示制度使监管机构能够掌握VIE结构上市公司的真实内部结构,使监管更加便利。再次,要让境外投资者完成备案,向商务部承诺不会对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实行控制,同时,处理好安全风险与反垄断风险的监管,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发挥VIE模式对于薄弱产业的合法支持作用。最后,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在承认这一模式的同时,要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警示,加强对争议条款的赶,为各方保障自身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三、结语

VIE模式通过一种权益连接,利用了国内的监管空白,使境外上市主体能够控制境内运营主体,实际效果等同于外资并购。作为我国投融资环境的过渡手段,这一模式存在的各种风险,极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有效监管,减少其固有缺陷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1]宋子敏.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法律监管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张亮.对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3(1):192-193.

D912.28;D

A

2095-4379-(2017)19-0246-01

王开宇(1991-),男,汉族,辽宁抚顺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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