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妍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劳动争议案件之浅见
闫 妍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劳动用工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阶段。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劳动者与企业在相互选择过程中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但是,在用工形式多元化、劳动者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大环境下,仍然存在用工管理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出现矛盾的情况,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化解劳动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凸显。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行业代表性较为明显
特别是索要拖欠工资和工伤事故赔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占比较大,且该类案件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房地产、铺设管道等外建工作行业。
(二)劳动争议内容多元化,诉讼主体多为弱势群体
从基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福利待遇、拖欠工资、工伤事故赔偿等方面,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以弱势群体为主,表现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被单位辞退而无其他经济来源、福利待遇低下无保险、年龄层次高、文化水平低、欠缺法律知识等。
(三)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
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许多劳动者因受到不合理待遇而情绪激愤,而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缺乏责任心,双方都欠缺协商解决的耐心和条件,且很多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已经消化掉,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较难做调解工作。
(一)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规避法律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企业改制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在企业改制或资产变动过程中,因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停发或少发工资等情况多易引发劳动纠纷。
(三)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广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上述问题。
(四)维权成本的降低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每件10元,极大方便了劳动者维权。
(一)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
以《劳动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以法律为准绳,建立与之配套的科学管理体系,保持行政管理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慎重
基层法院应注重审判实效,改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机制,加强审判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同时,应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三)搭建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广阔平台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多管齐下、协同合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和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可以尝试工会代表参与陪审等形式,加深劳动者的信任度,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二是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调解制度,利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将矛盾冲突化解于源头;三是要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信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在调处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实行多方大调解。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普法教育
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但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可以促使人们通过个案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理性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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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249-01
闫妍(1984-),女,辽宁辽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