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理学领域的身份关系研究

2017-01-26 20:57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制契约

郑 欣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我国法理学领域的身份关系研究

郑 欣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身份关系是法理学理论研究领域较为重要的因素,随着我国法制理论的不断完善,很多法理学领域出现了身份关系认同的争议,本文对法理学领域身份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法理学身份关系的优化处理措施。

法理学;身份;优化措施

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传统社会关系中的身份认同进行法制意义上的重新准确定义,因此,完善新时期法制体系当中身份认同与契约精神的对接,是保证法理学得到立体法制的重要因素。

一、新时期传统身份认同的法制困境

(一)传统等级观念造成的法制身份关系偏差

随着现代法理学的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的身份关系定位变得十分重要,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阶级区别显著且平等性法制精神较为欠缺的社会,传统社会的身份关系定性在法理学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困境[1]。首先,我国的政治领域坚定奉行马列主义,这就使得部分置身政治团队的人士将自己的身份严格定性为唯物论者,在这一部分人进行法理学分析与实践的过程中,也严格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进行法制概念的理解和处置,这就使得现代法制精神的践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信仰层面的局限性。我国在身份定位的法理学研究中,曾经存在过长达十年以上的阶级都争论突破阶段,在这一阶段,身份认同的法理学研究已经不简单的局限于政治层面的阶级定性[2]。但是,中国社会在长期的阶级固化与官本思维影响下,依然存在着与现代法理精神相悖的身份认同偏差,使得现代契约精神逐步深入各类社会领域的过程中,身份关系依然难以得到法理学层面的准确定性处理。

(二)东西方身份认同理念差异造成的法理学困境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关系认同,这一理念深入的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在现代法制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中国法理学在进行西方法理学理论借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中国社会难以完全接受的法理学冲突。另外,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较短,在进行较为复杂的概念认定方面,不具备西方社会较为成熟的立法程度支持,而身份认同这一社会各领域无所不在的巨大问题,必然难以在中国现有的法理学体系中实现完整的定性。虽然现代社会的开放精神在我国社会拥有了更加广泛的认同,但将西方立法系统直接使用翻译的方式完成对中国法理学的构建,显然不能在身份认同方面真正实现法理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现实的有效对接。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契约精神已经在我国社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构建,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会对身份认同的程度也正在产生深刻变化,因此,我国目前必须拥有适合中国传统文化体系的法理学体系,对身份关系实现更加准确和有效的定性处理。

二、使用现代法理学提升身份关系处理水平的措施

(一)凭借适当的身份忧虑感促进法制精神完善

应用危机倒逼的方式完成对中国法制体系的构建是当前社会实现法理学应用深度有所提高的重要途径。对西方法治体系构建历程的研究足以表明,西方社会法理学体系及其相关理论的完善,很大程度上产生于社会司法活动的危机,因此,当《社会契约论》等著名论断出现之后,西方社会的法理学体系才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较为关键的时期,应用法理学对全社会的法制体系加以完善,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强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并使现代社会契约论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可以得到更加完整的法理学认定,使身份关系与契约精神的对立性可以实现科学的处置。在身份关系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传统文化体系必然受到较为强烈的冲击,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现代法理学的突出优势,在我国社会实现契约精神构建的过程中,按照法理学的问题疏导方式,对身份关系的正确处理意见进行提出和实践,并且有效避免身份认同机制的突然转型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

(二)应用现代法理学实施我国社会发展焦虑性问题的疏导

在我国科学发展理论的指引下,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以此为基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体系目前也正在实现快速的转型和完善。但是,社会法理学的积极影响在尚未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社会需求会提前滋长,直接造成我国社会在现代法理学的应用方面出现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我国社会和谐水平的提升。以此,要在应用现代法理学的过程中,按照社会身份焦虑状态的特点,对身份关系的处理意见进行控制,并使身份关系的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可以真正融入我国改革的常态化业务运作体系,以便法理学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可以更好的得到实现。

三、结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领域开放程度的提高,契约精神对身份认同的替代很大程度上对法制领域的身份关系形成了概念上的冲击,因此,对法理学领域的身份关系实施有效的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关优化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强身份关系的定义准确性。

[1]陈景辉.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J].法学,2014,03:50-67.

[2]陈金钊.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身份”焦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145-153.

D

A

2095-4379-(2017)19-0262-01

郑欣(1994-),女,河北邢台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术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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