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建构模式之探究

2017-01-26 20:57朱道博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建构法律体系

朱道博

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高级中学,山东 莱芜 271100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建构模式之探究

朱道博

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高级中学,山东 莱芜 271100

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但也伴随着许多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能完全依据人们的理性主义和经验制定,要结合国家整体的发展以及我们所处社会的基本法则而形成。这种改革观反映在我国立法工作上,我们长期坚持的审慎立法政策以及包含的实行立法、试点立法和先行先试等在内的法律试行机制。然而,基于国家的根本利益考虑,在法律试行的过程中,政府的地位依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部分因为法律体系的试验性体现出了渐进的一面,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主导的行为,体现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的人为色彩,这种“试行-控制”的机制是中国区别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特色。

法律体系;构建模式;探究

一、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各层级法律法规内容协调性差

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两级多层、人大与政府共享立法权的体制,使得省、市、自治区具有能力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而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权力制定规章制度。地区、部门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给于我们的法律建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中央与地方存在冲突,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由于职能交叉及标准管理的不统一,实践中出现了对部分同类产品多个部门分别制定的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情况,而对部分产品却无任何层级的标准予以规范。上述的立法或标准不协调问题,直接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各类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的法规组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立法范畴活动。法律、法规都属于我们国家“法”的范围,它们的制定的程序都符合我国《立法》的规则制度,而政府机关的一些行政部门都会参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立项、调研以及起草、意见征询、签署发布等一系列活动都参照立法的制定过程;第二类属于标准范畴的制定活动,强制性的标准虽然有着“法律”的制定力度,但是仍然属于标准范畴的制定活动,在制定程序上与原本标准无任何差异,也经历了和第一类相似的过程。从立法与标准的制定过程看,两者在制定的目标和关注的点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影响我们建构法律体系的进程。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模式的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日常活动以《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定稳步进行,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以及军事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国家和社会生活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走上成熟的重要里程碑。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反腐倡廉”,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就是为权力“划分界限”,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的途径,监督法的制定,充分发挥了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这些立法都有力的确保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去良法善治。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就是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聚集了人们意志的汇集和表达,达到义务和责任的相对公平。如果立法不公,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那么我们距离正义就会越来越远。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法律化,同时又是日常生活规范化的标准,我们要求所有公民、法人都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愿的良法,体现了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最终达到良法善治,因而我们要妥善的解决好法律治理的问题。

三、总结

从以上的探讨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在逐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试错,不断的更正中前行,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步伐是同步的,但是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政府的管理之下的,因而带有与国外不同的法律色彩。中国的法律试行机制因为试验性而体现出渐进的一面,又因为政府主导性而呈现出明显的人为色彩,这种模式使得中国的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优势和弊端并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条不断探索的道路,我们要巩固自己的优势,在总体改革目标的指引下,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自己的步伐,避免单纯的理性建构而带来的高风险,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

[1]钱大军,薛爱昌.繁华与无序:法律体系建构的中国模式之检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1):16-27.

[2]瞿郑龙.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D].吉林大学,2015.

[3]钱大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之探究[J].法商研究,2015(02):3-12.

D

A

2095-4379-(2017)19-0267-01

猜你喜欢
建构法律体系
消解、建构以及新的可能——阿来文学创作论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残酷青春中的自我建构和救赎
构建体系,举一反三
建构游戏玩不够
紧抓十进制 建构数的认知体系——以《亿以内数的认识》例谈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三位一体”德育教育体系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