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聂树斌案中关于刑诉的启示录

2017-01-26 14:38张来凤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无辜者聂树斌冤案

张来凤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对聂树斌案中关于刑诉的启示录

张来凤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聂树斌案长达22年之久,错案终于实现了迟到的正义,可喜的是正义终究还是实现了,再一次落实了刑事诉讼法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理念,这对于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我国法制体系有类似里程碑的作用。本文以聂树斌案为主线,浅述本人对刑诉中相关制度的启示和建议。

聂树斌案;刑事诉讼;公正

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聂树斌案在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得到了最终无罪的判决,但如果我们仅仅关注一个最终的判决结果,不能及时纠错法律中的漏洞,新冤案是不可避免的会再次出现。本文将通过分析聂树斌案的存在问题、缘由和建议,为以后类似的案子以聂树斌案作为参考,预防正义再次的迟到,毕竟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首先,聂树斌案是由最高法院以不开庭的方式提审再审的,《高法解释》第384条第3款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属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但最高法充分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仍然最大程度的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诉中认定案件的标准,无论何种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最重要的,然而,聂树斌案件中的证据与案件对应方面漏洞百出:(1)作案时间在聂树斌的供述中前后不一致,也无法达成一致;(2)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聂树斌前后的供述也有出入,开始说是花上衣勒死被害人康某的,但长度不够且不符合常理,故意杀人案件中找到作案工具至关重要;(3)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当时的法医对尸体中胃内溶物和蛆虫没有检验,尸检报告也有问题;(4)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也不翼而飞,即使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但当时审判人员依然坚持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作出了判决;(5)在程序中,以突审方式的刑讯逼供、勘验人未到场举证、对聂树斌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讯问时以辨认数量不够,被辨认对象本应具有相似特征,给的却是不同种类的对象违法取证,证据虽然不能排除,但不真实,不可靠以致聂树斌案中并没有形成真实可靠的证据链,这也是造成冤案的一个主要原因。

除了上面所说关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如下方面也不可忽视。第一,我国刑诉法第7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是,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的做法往往把互相制约变成了互相帮助,互相制约形同虚设,并且在案件中也经常是公安机关先错,检察院接着错,法院将错就错的局面。第二,我国一直推崇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权制约侦查权,而不是侦查权制约审判权,但在落实方面做法却相反。第三,我国的死因裁判制度仍不健全,本来在确定被害人康某死因时应靠专家,而不是靠提出建设性结论的法医。

最后,从聂树斌案看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本人从三方面阐述建议:

第一,冤案为何平反这么难。有人统计过在我国一个案件从申诉到再审,基本要花10左右的时间,可是有多少人愿意去等待,去坚持心中的正义,而且往往在寻求救济的途中还困难重重,阻力颇多,这更加增加了冤案的数量。所以,我国需要构建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来改变冤案平反难的现状。第二,如今冤案主要靠法检机关来纠正,因此,办案人员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可是很少有人愿意去承认错误,这也是人性的弱点。所以,我们应充分贯彻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理念,让办案人员时时刻刻敲响警钟,避免滥用职权。第三,借鉴国外有关的冤案救济制度,比如美国的“寻找无辜者计划”由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这些组织受理、审查错案申请,选出具有翻案实际可能性的冤错案件,并代理这些无辜者向法院申请再审,为无辜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①英国由官方中立机构设立了平反委员会,独立于法、检等公权力机关。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需要更多民间力量,包括媒体、网络、律师、群众等,国家机关也应该在冤案救济制度上注入更多精力心血,完善有关冤案救济的法律制度。

至少近年来,聂树斌案一直备受媒体高度重视,牵引着公众的三观和法治观念,由最高法提审,也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为纠正冤假错案和加强司法公信力的毅力。时光被带走了,但真相不会被带走,聂树斌案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挑战,所以,聂树斌案的反思和弥补中国司法制度的漏洞更有价值。

[ 注 释 ]

①郭欣阳.美国无辜者计划的错案发现程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

[1]郭欣阳.美国无辜者计划的错案发现程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

D

A

2095-4379-(2017)06-0265-01

张来凤,南昌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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