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住房建起来 住建局长进牢房
——住建局长的贪腐警示

2017-01-26 16:04牛克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教育

牛克辉

(650228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 昆明)

社会管理

保障住房建起来 住建局长进牢房
——住建局长的贪腐警示

牛克辉

(650228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 昆明)

文北县(拟制地名)住建局局长陈忠(化名)因涉嫌受贿罪被查出,通过分析其犯罪的多方面原因,找出类似住建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原因剖析;预防对策;住建系统

一、案情回放

犯 罪嫌疑人陈忠,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文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

经查:2009年至2015年间,文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了县城老城区北屏区、新城区、笔架山片区,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保障住房等项目。2011年至2015年间,犯罪嫌疑人陈忠利用担任文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保障房等相关工程承建商、开发商、招标代理人、规划设计人共二十一人送给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17.6万元和一部价值5720元的苹果iPhoneA1524手机,总计118.172元。

2015年,陈忠因犯受贿罪,被异地交办到民生县(拟制地名)检察院办理,2016年5月11日,民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1]。

二、原因剖析

对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包括利益驱动论、素质低劣论、制度缺陷论、道德沦陷论、体制转轨产物论、分配不公论等,总结下来有三类,即本性恶论[2]、寻租论[3]、作恶论[4]。住建局长陈忠受贿一案,是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与其他类职务犯罪即有共性,也有其自身特殊的条件的环境。

笔者认为,陈忠走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多方面来具体分析其犯罪原因。

(一)思想道德素质低

在分析某一职务犯罪原因时,多数作者从犯罪人的主观思想角度研究,笔者也不例外。笔者参加工作以来,每年要接受多种政治思想的实践学习教育,有时候觉得不敢重负,生活交往中得知其他单位也如此,从老同志那里了解到,实际从改革开发以来,党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从来没有放松过。理所当然,陈忠作为住建局长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应该是比较高的,其受贿犯罪的原因似乎与其思想道德素质无直接关联。办案中,笔者在陈忠案发单位取证中,也了解到,其单位每年都会组织多次党风廉政建设学习,陈忠均会参加甚至主持,而且签有“廉政责任状”。实际不然,笔者认为,当前甚至过去的一段时间,各种思想道德教育多而不精,在市场经济下“向钱看”和极端重视个人利益向导下,这些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不良环境下显得苍白无力,很多学习流于形式。受到这些影响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人生“观脱变、价值观扭曲,在金钱、物质的诱惑面前,心理开始失去平衡,价值的天平开始倾斜,渐渐沉湎于对金钱、强雷的向往和追求。”[5]

(二)不良心态的驱动

不良的心态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作为个人的主观心理,像是催化剂、强心剂,驱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从众心态。实际上,在陈忠的案发地文北,四年前即发生县委书记、副县长受贿的窝案,形成了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的不良风气,甚至愈演愈烈。这个时候,从众心理便开始主导陈忠心理,于是便上行下效、疯狂受贿。失衡心态。文北有个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当地带来生活成本的抬高,然而,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文北公务员工资,却未见大幅度提高。当陈忠看到一些保障房工程老板、个体商人,各个赚的盆满钵溢,而自己任然在坚守着两三千元的工资,此时,其失衡心理自然会油然而生,便认为收受贿赂是对自己工作的补偿。这里想到“高薪养廉”是有道理的,不然就形成“底薪——滋生腐败——严惩——仍然底薪——再生腐败的恶性循环怪圈”。[6]贪财侥幸心态。从笔者多年从事职务犯罪查出的时间经验来看,但凡是受贿犯罪人,均藏有侥幸心理。陈忠敢于以身试法、大肆受贿几十次,并不是不害怕党纪国法惩罚,也不愿意因犯罪丢掉公职,他却希望“鱼与熊掌”兼得,相信行贿老板“天知地知”的誓言、相信对方在办案机关查办时不会出卖“哥们弟兄”。于是,陈忠便铤而走险,从最初收几千元的小红包,到后来一次性敢于收受近10万元的贿赂,愈陷愈深以致不能自拔。

(三)对保障房承建商利益诱惑巨大

行受贿行为体现为对偶式,没有行贿行为就不存在受贿行为,行贿行为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受贿行为产生的原因。我们在分析受贿犯罪原因的同时,也应该客观分析行贿的重要原因——利益驱使。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房地产行业利润很高,对于国家政策补贴下的保障房建设行业,基本是一项稳赚不赔的领域。笔者与从事多年某地产业的陈某交谈了解到,保障房建设的纯利润在10%~15%左右。以陈忠案中,以某2000万元合同价的保障房项目为例,建设工期为一年,承建商便可以一年获利200万元——300万元。如此高的利润,自然驱使着承建商为了获得项目、为了拿到工程款便不择手段,大肆行贿。

(四)行政权力集中,权利寻租空间大

过度的权利集中,最容易滋生腐败犯罪。办案中,笔者了解到,保障房建设过程中,项目立项、招投标、签订合同、规划审批、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均需要经过作为局长的陈忠的审核,有时候某一事项必须由陈忠说了算。如此高度集中的行政审批权,产生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承建商看中行政官员手中的审批权,行政官员看中承建商口袋中的钱,于是便出现权钱交易的行受贿犯罪。

三、预防对策

通过剖析陈忠受贿犯罪的案发原因,我们得出,对于住建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应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监理预防体系。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和典型案例剖析、旁听庭审、服刑人员以身说法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其他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不仅知法懂法,而且对触犯法律产生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增强守法意识。要加强党纪政纪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党员学习熟知党纪政纪条例,提高其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人们道德素质低下,不知廉耻,没有是非观念,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最完备的制度也有空子可钻,职业道德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要在建设人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的精神,使建设人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廉洁诚信。要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引导广大党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党的事业与个人奋斗结合起来,培养党员高尚的情操,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

(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民主制度建设

犯罪机会的多寡,由规范权力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所决定,因此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的另一重要手段。坚持民主决策制度。保障房工程建设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讨论决定的原则。对于招投标、设计变更追加投资、直接发包、分包、材料和重要设备采购、大笔资金的支付等重要事项,必须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增加决策的透明度,让干部员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已成为广泛的共识。在保障房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首先,要树立加强监督是保护干部的观念,司法机关要强做好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信心,大胆开展工作。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充分认识到加强监督是保护干部的重要性,增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达成人人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监督工作的共识。

[1]摘自:广南人民检察院办理陈忠受贿案卷宗.

[2]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8页.

[3]克鲁格.《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5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西安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5]林雪清.《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华南理工大学优秀硕士论文.

[6]文盛堂.《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8页.

牛克辉,先后在当地检察院、法院工作,曾担任反贪局副局长,本案主办检察官。

猜你喜欢
职务犯罪犯罪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公园里的犯罪
题解教育『三问』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Televisions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环境犯罪的崛起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