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透支型消费卡发行使用的金融风险浅析
——以王某等利用透支型消费卡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为例

2017-01-27 12:45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杨某王某金融风险

姚 娅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天津 300380

关于透支型消费卡发行使用的金融风险浅析
——以王某等利用透支型消费卡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为例

姚 娅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天津 300380

透支型消费卡发行使用;金融风险

一、案件简介

2015年11月中旬,在天津市某汽车美容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虚构能办理“淘乐购”、“信赢”、“惠民”消费卡为由收取制卡费,先后多次诈骗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现金十几万元。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一中介,其上家马某(男,宁夏人)和杨某(男,天津人)分别自称可以办理“淘乐购”以及“信赢”、“惠民”消费卡,该消费卡可以透支亦可以套现,套现后将返还办理人一定比例的报酬,王某遂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另外两个中介,即被害人王某某(女)和张某某(女),该两名中介又通过微信等方式将此事广为宣传,其中被害人张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报警人薛某某(女,中介),薛某某又找了数名客户办理消费卡。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5年11月中旬,集中在杨某为这些中介所找的客户收集办理消费卡所需手续,并收取制卡费。后因消费卡始终没有办下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即被以诈骗报案至公安机关。

二、透支型消费卡发行使用的金融风险分析

(一)透支型消费卡情况简介

透支型消费卡是近期兴起的一种购物和取现模式,是主要以公司为主体发行的、内有一定透支额度、需在发行机构指定网上商城购买物品、亦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取现的卡片,该卡片在透支后,持卡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本息还清后才能继续进行透支。其受众群体主要为需要使用现金、但无法通过银行办理信用卡,以及一些使用虚假身份申请消费卡并恶意透支的人群。以信赢消费卡为例,信赢消费卡即信赢一卡通,办理该消费卡要收取215元,其中15元是手续费,200元为年费,三年后将200元返还客户。该消费卡在办理后有透支额,从800元到3000元不等,最高透支额度为6万元,一半可以在该公司的网站上消费,一半可以取现,客户透支后每个月必须还透支的利息。因此,消费卡虽然是网上购物卡的形式,实际上却具有小额贷款的功能。

(二)消费卡办理所折现的金融风险

1.犯罪分子随意编造消费卡功能实施诈骗行为。以本案为例,犯罪嫌疑人的上家杨某称自己是信赢消费卡的代理,这个卡可以在其公司的指定网站上进行透支消费,最高透支限额是二十万,最低限额是一万。第一次用卡购物消费的透支额度是5000元,用户还清5000元的透支额度之后第二次用卡购物时透支限额就涨到了25000元,再后来就翻倍上涨。另外,这个信赢卡还有套现功能,不过只能套现两次,也是分次递增套现额度,持卡用户第一次可以套现一万块钱,然后三个月之内还清套现本息后,用户第二次套现额度可以涨到十万块钱。但是,客户办理套现的时候必须是本人持卡到杨某所在公司进行办理,然后杨某收取套现金额百分之五的手续费。由此可以看出,杨某所称的信赢消费卡使用方式与信赢一卡通类似,但是却增加了透支额度和套现功能,以此来吸引不明真相的民众参与办卡。本案可以反映出以下三点:一是犯罪分子与消费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盗用消费卡公司名义,向外界宣称自己为消费卡公司代理,以此来收取制卡费和卡片激活费;二是犯罪分子随意增加消费卡的透支额度和套现功能,以此来吸引众多民众参与办卡;三是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己身份,利用中介关系来层层寻找办卡群体,在收取制卡费和卡片激活费后逃之夭夭。

2.透支型消费卡自身存在多种金融风险。一是公司发行具有透支和取现功能的消费卡缺少政府监管,发行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资格、发行公司发行消费卡的金额是否有上限要求、发行消费卡的程序等内容都需要政府部门予以监管,否则发行公司随意发行具有贷款功能的消费卡将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二是消费卡发行公司对消费卡的受众人群缺乏防控手段,现发行公司面临着受众人群办理消费卡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正确、受众人群的信用度如何、受众人群如何保证还款、在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发行公司如何追讨债务等问题。

三、造成透支型消费卡金融风险的原因

(一)对于该类消费卡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局限性

对于透支型消费卡,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其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价值也还没有得到充分论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文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难以对该类消费卡的发行使用予以规制。

(二)对于该类消费卡的政府监管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对于透支型消费卡的主管行政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具有保护职权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对于该类消费卡的发行单位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却没有明确,因此这不仅造成透支型消费卡发行的门槛低,甚至于没有门槛,使任何机构都可以发行该类消费卡,从而造成事后消费者维权困难,亦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其次,政府在监管时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权责不清,职责不明,造成各个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使得没有行政部门对该类消费卡进行监管,该类消费卡得以肆意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的财产权益。最后,政府机关没有对该类消费卡设置市场准入标准,缺乏登记确认制度,亦没有有效的全程市场监督,更没有设立相应的保证金制度,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漏洞百出。

(三)对于该类消费卡使用的纠纷救济途径存在一定不足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种社会团体,并不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对于消费领域出现的纠纷,只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支持消费者到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透支型的消费卡,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诈骗的情形,甚者涉及刑事犯罪,而涉及诈骗犯罪的,因存在消费者之间互不认识、不同消费者诉求不能达成一致等问题,因此造成诈骗数额难以确定,或者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等情况发生,从而使相关责任人逃脱法律的追究。

四、降低透支型消费卡金融风险的措施

由于透支型消费卡发行面积广,受众群体没有限制,因此若不进行合法合理规制,则会对整个金融秩序会造成不利影响,亦会形成不特定的金融风险,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透支型消费卡的发行使用

首先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透支型消费卡的法律定位,同时对发售单位资质、发售内容、发售程序、违约责任、监管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理顺该类型消费卡的发售使用流程,降低金融风险。其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明确,使其内容更加易于实践操作。最后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保证金的信托制度,要求发行单位在发行该类消费卡时在银行存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此即可以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发行单位的发行限额,同时还能使该保证金用于事后的纠纷处理。

(二)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透支型消费卡的使用加强监管规制

由于透支型消费卡涉及金融各个领域,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存在监管的职责,因此首先应明确监管的具体部门,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和处罚权,防止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交叉管理或者真空管理的情况;二是应明确发行该类消费卡机构的义务责任,审定发卡主体的资质,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严格限定该类消费卡的市场准入,还可以制作推行透支型消费卡的合同示范文本,防止发行单位制定不公平条款损害消费卡的合法权益;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该类消费卡的使用、流通等内容进行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消费卡的使用和金融风险的防控之间做好利益平衡;四是政府相关部门正确引导民众对消费卡的认识,使群众通过合法真实途径办理消费卡,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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