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预交受理费实证研究
——以F省N市基层法院离婚案为例

2017-01-27 12:45罗明柏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离婚案诉讼费诉讼费用

罗明柏

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安 355000

终止预交受理费实证研究
——以F省N市基层法院离婚案为例

罗明柏

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安 355000

预交受理费是诉讼进展的前置条件。然退费手续繁琐,尤其离婚案件,所预交受理费额度低,为了办理退费手续,耗费资源得不偿失。基于考虑节约司法资源、诉讼成本问题,离婚案件有必要终止预交受理费,待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承担受理费一方于指定期限内缴纳,否则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敦促执行。

离婚;预交;受理费

当今浮躁的社会,人们对离婚问题处事较随意,因此,离婚案占据基层法院民事纠纷案的半壁江山,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尤其是办理退费手续,退费手续源于受理费预交。对审判机关、当事人而言,减负的唯一办法是终止预交受理费,改为适用其他可行的方法,既能收到受理费,又能节约时间,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一、诉讼费由来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此谚语是人自私的真实写照。社会充斥着各种利益,只要是2人以上生存的地方利益之争必然存在。利益之争产生的纠纷通常由第三方解决。国家产生后,纠纷由公权力机关裁决,用规则调整法律关系,以此评价正义与否。

我国古代首个国家建立——夏朝,标志着奴隶制社会诞生。但是,夏、商朝时期,诉讼费制度还未产生。我国的诉讼费制度最早建立于西周。《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1]言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应缴纳诉讼费,但是以“矢”作为诉讼费,而非用货币。

我国古代民刑不分,刑重于民。古代刑事诉讼参与人均为自然人,有别于当今被告人对立面的控诉方是检察机关。况且,让人不解的是,双方必须缴纳的诉讼费非三十斤铜不可。铜在古代的价值远大于矢。之所以交大量诉讼费是为了防止诬告陷害,诉讼费具有赔偿功能。

二、受理费预交及退费运行现状

诉讼费存在广义、狭义之分。我国诉讼费仅是狭义而已,不包括当事人私成本。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F省在本办法的幅度内确定离婚案件每起受理费245元。

N市共九个基层法院。笔者就离婚受理费预交、退费等情况分别对九个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发现仅有一个法院预交受理费122.5元〔案号:(2017)闽0981民初2811号〕,其余八个法院均预交受理费245元。受理费一律由原告承担。

法院办理预交受理费程序相对简便。如果法院缴费系统故障,那预交受理费的繁琐将会让原告叫苦不已,原告要拿着缴费通知书往返于指定银行与法院之间。

退费流程是:书记员办完退费初步手续,之后交给承办法官确认,再交给庭长审核,最后交由法院财务结算。

三、预交受理费的弊端

诉讼费是诉讼制度组成部分,是通往正义的成本。诉讼费是为了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鼓励节约诉讼资

源、配合司法正常的一项制度。[2]国外对诉讼费存在三种学说,分别是司法无偿说、国家无偿服务说、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利保障说。暂且不对我国收取诉讼费的合法性与否进行评价。但在生活节奏如此快速的今天,人们大多与时间赛跑,争分夺秒。预交受理费已经花费九牛二虎之力,而退费还得经过四个环节,总有其中一位经办人不在岗的时候,因此原告必须事先打听经办人是否在岗,然而同时预约所有经办人是不现实的。住法院所在市区的原告还好,对于那些远距离的原告,不可能为了退122.5元,长途跋涉,因此只能选择放弃,一切无奈是因退费规制的缺陷所致,他们能做到的只有“呐喊”。因此,笔者认为,预交受理费存在弊端,应当给予终止。

四、对策

受理费的收费数额取决于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全额收取,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可立案时,无法确定将来适用何种程序。不过离婚案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辟先河预交一半受理费的做法虽然值得称赞,但是倘若适用普通程序,那么原告也得补缴,如此一来,此法显得也不是很科学。如何做到万无一失呢!笔者认为,待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承担受理费一方于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应费用便再好不过。不管预交也好,实收也罢,目的就是收取受理费。何况,离婚案受理费一般数额低,原告能承担的起,基本上应该能按期如数的履行缴费义务。如果缴费义务人拒绝履行,将其名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那么其一定会权衡利弊,三思而行。若能建立起信用系统给予监督,效果可能更佳。

五、结语

针对诉讼费用制度建构存在的缺陷,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纷纷提出建设性意见,但内容侧重于交纳办法制定主体、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至今很少有人建议终止预交受理费。目前只有泸州市纳溪区针对行政诉讼案首创终止预交受理费。[3]此举不仅科学,而且便民,自不待言,应该给予点赞。然而最典型、最传统的离婚案,关乎社会和谐,是司法与百姓生活零距离接触,更应该给予关注。司法追求的目的是正义,正义的前提是便民,便民才是核心问题,便民相当于程序正义。笔者在实务中,多年来发现许多原告被退费问题困扰,便撰写本文,希望能对交纳办法的补正起到一丝作用,以便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王中伟,冉崇高.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

[2]廖永安等.诉讼费用制度专题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1.

[3]王芳.诉讼费预交应该终止的法律思考[J].职业圈,2007(12).

D923.9

:A

:2095-4379-(2017)28-0165-01

罗明柏,法律硕士,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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