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
——以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例

2017-01-27 13:22蒲秋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权利利益

蒲秋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浅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
——以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例

蒲秋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本文将聚焦谷某某自制视频,通过该案例分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并结合我国目前现状,讨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模仿讽刺作品;合理使用;著作权

“我是谷某某,今天要说一个XXX的故事!”最近,一名来自台湾的男生重新对电影情节进行解构,将其剪辑为短视频,配上独有的台湾腔,以诙谐幽默的解说赢得了广大粉丝的喜爱,成为微博上炙手可热的新晋“网红”。到目前为止,谷某某的“几分钟看电影”系列播放量已有几千万,但同时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讨论。本文将以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例,探讨谷某某自制视频此类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及其是否适用合理利用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讨论实践中此类作品的合理使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模仿讽刺作品的侵权认定

(一)模仿讽刺作品含义

“模仿讽刺”这一概念最先是由王迁教授提出,该词源自英文“PARODY”,其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在著作权法中,模仿讽刺作品是指“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型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的注意”。

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模仿讽刺作品的目的是对原作所进行的讽刺和批判,因此利用原作对原作以外的对象进行嘲弄并不属于模仿讽刺。谷某某的自制视频,多是对世上公众普遍认为的“烂片”进行的剪辑和解说,如在《5分钟看完2016帮你摆脱情伤的电影<摆渡人>》中,谷某某通过大量对《摆渡人》情节和台词的引用,讽刺该电影情节不知所云以及台词太过矫情不符合人物身份,达到了对原作的批判目的,因此属于模仿讽刺作品。

(二)模仿讽刺作品侵犯著作权

模仿讽刺作品是对原作的一种重构,不免会对原作进行大量引用,在利用原作的基本表达之上,创作出的新的作品。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原作的改编。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之一,其含义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基础变更其表现形式或使用方式,重新表现其作品内容的权利。”模仿讽刺作品实际上是对著作权中改编权的侵犯,因而若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模仿讽刺作品的创作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一种侵权行为,但是该行为虽然侵权,但若其可以适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那么谷某某自制视频这一类的模仿讽刺作品依然可以合理的利用和创作。

(三)模仿讽刺作品不适用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其目的是在作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求的一种协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详细规定了12项具体的合理使用方式,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很多人会将模仿讽刺作品纳入“特殊形式”的评论范畴,将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笔者认为,模仿讽刺作品是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的。我国著作权法对“适当引用”进行了较为详细说明,即“适当引用”是“所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模仿讽刺作品,因为首先要对其进行“模仿”,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对原作的实质或主要部分进行引用,所以模仿讽刺作品不能算是“特殊形式”的评论。

因此,在目前的著作权法条文中,模仿讽刺作品是不能进行合理利用和创作的。但是这将会引发一个问题,即此类模仿讽刺作品不能在网络时代延续,扼杀了民众的创作热情,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众自由评论权的剥夺,因而,笔者将重新审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各种权利的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力求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使得模仿讽刺作品等可以合法自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

二、模仿讽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判定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判定——“三步检验法”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但是目前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急需修改。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为解决司法实践的漏洞,加入了第十三条兜底条款,即“其他情形”,同时规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次修改实际是将“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制度的考量依据。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送审稿为模仿讽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二)模仿讽刺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三步检验法”来源于1841美国斯托雷法官提出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例如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新闻报道等。

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优先权,在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正常的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这种限制是以上一条为前提的。

第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例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条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之为合理使用。据此,笔者得出了模仿讽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判定条件。

1.模仿讽刺作品具有非营利性

作品的非营利性,不是指做作品不能获取经济利益,而是没有商业目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创作。模仿讽刺作品的非营利性是指,作者在对原作所做的讽刺性评价不是受商业利益的驱使的,而是自愿对原作所做的批判。谷某某的自制视频,都是谷某某对原作电影的真实评价,表达了他对原作的批判,虽然谷某某将自制小视频上传到网站,受到广大粉丝关注和喜欢从而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仍然是非营利性的。

若谷某某的自制视频是受到原作竞争对手的利益驱使,为了批判而批判,那么这便具有了营利性,不能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原作竞争对手和谷某某也可能陷入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当中。

2.模仿讽刺作品不能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冲突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模仿讽刺作品会对原作作品产生一定的影响,譬如公众因为模仿讽刺作品而对原作产生厌恶之情而不再购买或者观看原作,也目前也有所谓的“逆营销”,即公众会因为模仿讽刺作品而对原作产生较大兴趣,因此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影响是好是坏是很难说清楚的。

但是如果因为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使得原作作者的经济利益受损,便要禁止模仿讽刺作品的话,这实际上是对公众言论自由权的剥夺。所以在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不是指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考虑的是著作权上的利益。换言之,模仿讽刺作品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如改编权、署名权、出租权、广播权和放映权等。若谷某某自制视频在引用大量原作作品时,将原作作者姓名改变,这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则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王迁教授同时提出,“在考虑一种行为对原作市场造成的损害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的损害,也要考虑潜在的损害。例如,作者出版小说之后,如他人未经许可将小说故事改编成漫画形式并公开出售,并不会与小说市场形成竞争,但是这种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却损害了作者开发小说改编作品市场的能力”。

3.模仿讽刺作品具有高转换性

来自美国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是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该理论认为作品若转换性高,便可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通常情况下,转换性使用需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后作品中是否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增加了新的理解、美学或信息;第二,对原作品的适用是否具有全新的功能或价值,还是仅仅再现原作品在被创作时所具有的功能或价值。

模仿讽刺作品通常情况下具有较高的转换性,因为其表达作者的自己独有观点和看法,具有全新的价值和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模仿讽刺作品应该具有全新的功能或意义,若其引用过多,但讽刺功能不足,转换性低,仍不能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谷某某自制视频是对原作品的重新解读,除了引用原作画面之外,配音语言剧情等是谷某某自己独立完成,同时具有很强的讽刺意义,转化性较强。

三、模仿讽刺作品合理使用的实践问题

(一)举证难,不利于维护原作作者的权利

在我国,随着内容创新的崛起,出现了一大批的自制视频新媒体人,这些新媒体人在微博等网站因自制视频内容质量较高而收获了大批的粉丝,形成了所谓的“意见领袖”。他们所做的评论影响较大,因此某些电影方会联合他们,自制视频来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扰乱市场秩序,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

可是原作电影方收集证据较为困难,很难举证证明新媒体人和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电影方具有合作关系,因而自制视频的新媒体人会滥用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模仿讽刺作品的转换性判定难

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转换性,如何判断何种程度的“追加模仿”能够构成“合理使用”,换言之,判断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案有较大的自主权,同一个案件也许因为法官不同,而造成不同的结果,而这将是对法院判决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一大挑战。

[1]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6(1).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卢海军.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J].法商研究,2007(3):29.

[4]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法学家,2011-2-15.

[5]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3).

D

A

2095-4379-(2017)17-0116-02

蒲秋璇(1996-),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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