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会见执业

冯 阔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冯 阔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我国司法环境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正扮演着日益关键的角色,且有力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然而,从目前来看,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正变得日益严重,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制约,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基于此,本文就对律师权利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律师;权利;保障;法治

律师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其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的法律事业发展贡献了非常大的力量。然而,我国当前并没有给与律师执业足够的保障,致使其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需要对此给与足够的重视。

一、律师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我国司法改革在不断推进,这也使得律师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应该给予律师更多的权利保障。因为通过有效保障律师的权利,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业务效率。在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时,其享有相应的会见权、申诉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这使得律师有更大的能力参与庭审对抗,这使得整个法律程序开展更加合理化,也可以有效带动办案人员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有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同时,通过完善绿色权利保障体系,能够提升我国司法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让相关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更加严格地守法,公正司法,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权利。此外,律师权利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只有提升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才能够为我国的法律进步提供必要的支持。而对于律师来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律师往往要面临非常多的困难和危险。例如,在取证过程中,律师的行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业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须经被征集人的同意,甚至经司法机关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执业行为无疑受到了非常大的制约。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种审批程序和材料的制约,使得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极大的影响,这对于保障律师权利,让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工作开展受到了阻碍。从目前来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了非常大的侵害,这同我国的法律理念是相悖的。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发展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律师权利的保障,让律师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二、当前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会见权受到侵害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会见权往往会受到极大的侵害,缺乏必要的保障,给律师的工作开展带来了非常大的阻碍。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了较大的制约,律师想要会见当事人需要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需要通过多种程序的审核,极大地降低了会见工作的有效性,同时,在执业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比如控制会见时间、拍人监视,甚至以保护机密为理由阻止会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律师的会见权,不利于其工作的开展。此外,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还会人为地为律师增加相应的程序和会见手续。总之,律师的会见权的应用受到了非常大的限制,无法保障律师执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查取证工作受到制约

调查取证是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相关规定,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在取得上述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还应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然而,在实践工作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往往并不能够得到有效应用。侦查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相应的证据资源,且在侦查阶段并不会十分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也仅仅注意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愿意也不能有效地申请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另外,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但是却并没有细化调查取证程序和要求,使得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导,让律师相关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的约束,畏手畏脚,无法有效开展。

(三)阅卷权运行无法有效开展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工作开展有非常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这种背景下,相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会利用自己的职权管控法律工作,因此这些机关会掌握更多的信息,而对于相应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等机关往往处于控制状态,律师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能够对一些诉讼文书及技术鉴定材料有一定的查阅和复制权力,然而更加重要的证据和材料的审阅却会受到制约,往往只能够在审判阶段方可查阅,同时,我国法规对于主要证据的范围没有进行具体界定,使得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律师权利保障的完善策略

(一)强化律师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为了更为有效地提升法庭对抗效率,应该在当前发展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律师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要适当性地减少律师行使会见权的约束,进一步明确律师的会见权利,让其能够根据需要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相关侦查机关则不具备许可的义务,也不能够擅作主张,利用自己的职权来监听整个会见过程。同时,在侦查阶段,并没有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律师的工作,使得其在此环节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为了提升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有效性,应该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让其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律师在行使会见权时,要避免对其的全程监视,而是应该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程序,可以考虑在场进行管理,但是杜绝监听,对于律师同当事人的谈话内容避免监听,而是以约束会见行为为主。

(二)积极建立并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在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应该积极建立并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以此来希望提升律师在刑事辩护的作用。可以考虑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其没有强制力的调查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则进一步提升律师的调查权的强制力,且律师提出相应的申请取证诉求时,检察官和法官应该进行调查。在建立并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认识到律师是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代表,其

并不具备相应的身份优势,通过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可以为律师提供更大的权利,可以让其更加深入地参与到法律事务中,进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并完善证据展示制度

为了提升律师应用证据的有效性,应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证据展示制度,在提起诉讼至开庭审理期间,可以通过完善证据展示制度来满足律师对于证据的需求,在此过程中,证据要依法和公平化展示,除了一些不便公开,涉及重大秘密的证据外,对于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以此来有效规范证据展示行为。

四、结语

总之,律师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其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在我国不断促进司法制度建设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多方面考虑,强化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保证其在法律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让其相关工作开展更加有效,进而有效带动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的发展。

[1]邵玉婷.法治社会视野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司法,2014(9).

[2]袁小龙.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05).

[3]卞建林,王进喜,陈卫东,王新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家笔谈[J].中国司法,2015(10).

D925.2;D926.5

A

2095-4379-(2017)30-0183-02

冯阔(197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猜你喜欢
调查取证会见执业
神秘人约在几点碰面?
市领导会见
市领导会见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难题及出路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运行失灵问题研究
医师多点执业松绑
说说护士多点执业
医师怎么看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2014再升温
普京会见俄罗斯州长直选的五位获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