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风险投资资本退出中回购优先权的法律价值分析

2017-01-27 14:08王楷文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优先权风险投资投资人

王楷文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对风险投资资本退出中回购优先权的法律价值分析

王楷文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风险投资行业近年来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其经济地位已变得不容忽视。资本退出作为风险投资中的重要一环也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环节既是上一轮风险投资的终结,也是下一轮风险投资的序幕。如何合理有效的撤出资本成为热议的话题。在四种退出方式中,回购退出就涉及风投企业股东、企业员工、管理层的之间的关系。而笔者认为,回购人应享有投资人对股权转让的优先权,亦称回购优先权。这种顺序性权利具有法律上的程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符合相关主题的利益需求,从而法律应当对其保护。

风险投资;回购优先权;法律价值

一、风险投资资本退出

近年来风险投资的规模呈现增长速度快、规模较大的势头。风险投资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风险投资是指将资本投入到不确定性较大、风险较高的行业。这类行业主要以技术指向性企业为主,中长期投资居多,资金流动性较差。这就导致了被投资行业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都有可能转嫁到投资者的资金上。因此资本的退出在投资者进行资金回笼和取得收益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谓资本退出,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当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把所投的资金从股权形态又转化为资金形态,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避免降低财产损失。这是风险投资中的最终阶段,也是新一轮风险投资的开始。

二、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有以下四种:首次公开发行(IPO)、回购、并购、清算。首次公开发行又称为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投资人在风投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采取上市的方式,向公众发行股票以求股权像资金的转化。回购是企业员工或者管理层以资金或者其他有偿手段购买投资人的股权,也是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之一。并购是指风投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资金回报。清算是指风投企业不得不终止经营时,对其资产进行清算,投资者因此实现资本的退出。

三、回购优先权

购买优先权常见于各式法律关系中,其本质是一种次序的利益。回购优先权就是也是一种购买优先权,是指风投企业的股东、管理层、员工在购买风投企业的股权时相较于其他主体享有优先购买的资格。这种权利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只局限于原有法律关系或者原有法律主体内的相关方。在意思表示上,需要有明确的购买意愿和转让的意思。除了以上两点意外还需满尊以下几点同等条件:首先与第三人的价款同等,如果回购人的欲付价款低于第三人,回购人则不能行使优先权,如果其权利得到了实现,原投资人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处于公平原则,回购优先权需在价款同等的条件下行使。其次要适用期限对等,如果投资人和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成立在前,而回购人与投资人的转让行为成立在后,为了回购人的优先权的利益,不能以投资人和第三人约定的付款到期日作为同等条件的期限,而应以合同订立之日至付款到期日的相同期限为准。此外,还需要相同的支付方式,如果第三人采取的是一次性清偿而回购人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或者延期支付的方式,在此种情况下不适用回购优先权。如果投资人基于信任允许第三人采取的分期付款方式,回购也可采取同种方式支付,但要提供适当的担保。

四、回购优先权的法律价值

回购作为风险投资资本退出的手段之一,是上一轮风险投资的结束以及下一轮风险投资的开始,具有承接的作用。而设立回购优先权是对投资人以及第三进行交易的一种法律上的合理负担,优先购买权是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权利,我国古法就有“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东邻”,它体现了特定法律主体对自身特定利益的一种价值追求,价值显现在秩序层面、效率层面。

(一)在秩序层面上,回购优先权设定的基础是回购人人已先于投资人与第三人股权传让而对风投企业享有特定的股权。为了尽可能维护投资人与回购人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确立回购优先权。投资人转让风投企业股权前,回购人已于已经对风投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付出了一定的投入。相比于第三人,股权的变动对回购人的利益有着更大的影响。法律此时应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调节,秉承着保护更大的利益的理念进行平衡,设立回购优先权,减化法律关系,降低对风投企业的经营和治理的影响以及减少纠纷产生,秩序的稳定侧面也为风投企业减轻了风险系数,对其日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二)效率层面,回购优先权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证风投企业内部的组织稳定,风投企业大多为技术指向性企业,企业的专业性人才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而他们就是回购人主体的一部分。回购优先权的设立是有利于减少交易的成本,维持原有企业组织结构的稳定,原有股东、员工、管理层对风险投资企业相对第三人更专业也更能使企业趋向良好发展。这也符合效率的价值,应使股权归于能最适于发挥其效用之人。所以法律也应当赋予回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购买权,保护了投资人利益,同时也使回购人在原有股权关系中,扩大对出对风投企业控制权,并按自己的意志优化经营活动,实现风投企业日后更大的效益。同时回购优先权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

[1]陈志东,赵运刚.论中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J].中国法学,2000.1.

[2]常鹏翱.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J].当代法学,2013.6.

D912.29

A

2095-4379-(2017)30-0233-01

王楷文(1997-),男,汉族,吉林抚松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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