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问题及其成因

2017-01-27 17:39
南都学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乡绅规训罪犯

初 庆 东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问题及其成因

初 庆 东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问题更加凸显,一方面是犯罪的数量创历史新高,另一方面表现为犯罪的类型以财产罪与规训罪为主。与此同时,罪犯的主体是劳工等社会下层群体,而罪犯的性别多以男性为主,反映出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变迁与贫富分化对犯罪观念的影响。犯罪问题的恶化与这些特征的形成,是近代早期英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波动、政府加强对民众的规训、清教的兴起和战争的频发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犯罪问题成为近代早期英国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犯罪问题的解决与否,攸关英国社会的稳定转型与国家的有序治理。

英国;犯罪;社会地位;性别;社会变迁

20世纪70年代以降,随着新社会史和“自下而上”史学研究的实践,犯罪史研究蓬勃发展,成为西方史学界最具活力的研究领域之一。犯罪问题关涉社会稳定,又与经济、社会、政府和法律执行者的态度等因素密切有关,因此犯罪史研究成为历史研究不可多得的视角。国外学界对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史研究以乔尔·萨马哈、詹姆斯·夏普、辛西娅·赫鲁普、基思·赖特森为主要代表,他们通过对司法档案的挖掘,围绕近代早期英国犯罪的类型、数量、原因及其惩罚等主题进行了开拓性研究。相较而言,国内学者对英国犯罪史的研究以工业革命时期的犯罪问题为主,而对近代早期犯罪史的研究尚不多见。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代早期英国犯罪问题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并对犯罪问题的成因进行探讨,试图从中揭示英国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变迁的具体面相。

一、类型与数量:犯罪问题的定量分析

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叛国罪、重罪与轻罪三种类型,但这种划分过于简单、笼统,不能体现犯罪类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基于此,学界在这三类犯罪类型的框架之下,对犯罪类型予以重新界定,为我们重新划分犯罪类型提供了借鉴。

乔尔·萨马哈将犯罪分为三大类:暴力犯罪、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罪、偷窃罪[1]19。夏普则将犯罪分为五类:财产罪、暴力犯罪、酗酒罪、经济罪和其他犯罪[2]。基思·赖特森和大卫·莱文对犯罪类型的划分得到学界较为广泛的认可,他们将犯罪分为四类:杀人案、人际纠纷案、履行义务案、规训起诉案。人际纠纷案涉及偷窃、袭击、强制进入和侵占地产、偷猎;履行义务案是指未能维修道路与桥梁、清理渠道或警役未能执行义务;规训起诉案则包括啤酒馆经营者及其扰乱秩序的顾客、未参加教堂礼拜者、非法建立茅舍者和其他违法行为(如诅咒、留宿囚犯、养猎狗等)[3]116-117。辛西娅·赫鲁普则将犯罪划分为偷窃、破坏公共治安罪、破坏秩序罪、暴力杀人罪和其他重罪[4]27。尽管各学者对犯罪类型的划分存有差异,但无外乎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罪两大类。其中,规训性犯罪成为近代早期英国犯罪问题的一大特征。

犯罪类型的变化与社会变迁密切相关,通过分析犯罪类型的变化,有助于考察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例如,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埃塞克斯郡各类犯罪类型中,谋杀案件的发生概率最小。1559—1603年共有38起谋杀案,每年不超过3起,其中有26年未发生谋杀案。谋杀与误杀、弑婴、自杀、强奸等其他危害人身的暴力犯罪之和,占重罪总量的10%。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偷窃案成为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其所占比重超过70%。如果把抢劫、入室行窃也计算在内的话,危害财产的盗窃罪所占比重高达90%[1]21-23。在1620—1680年间,埃塞克斯郡盗窃案占所有诉讼的30.6%,仍然是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其中,1625—1629年,财产罪占61%,酗酒罪约占8%,而其他罪占3%[2]183,189。

由此可见,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埃塞克斯郡盗窃案所占的比重最大,财产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另外,酗酒罪作为规训性犯罪的一个类型,其数量也不容轻视。埃塞克斯郡一教区的情况为此论断提供了佐证。1560—1699年,埃塞克斯郡特灵教区的犯罪以规训起诉为主,占全部案件的56.2%。人际纠纷案件位居第二,所占比重为33.7%[3]118。

其他郡的犯罪情况与上述埃塞克斯郡的犯罪类型大体一致。例如,1592—1640年,东萨塞克斯郡共有1,631起案件,其中盗窃案共有768起,约占总数的一半。因破坏社会秩序和违反各类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的法令而产生的案件,构成剩余案件的主要部分。杀人案和其他重罪案件不多,约占5%[4]27-29。又如,1615—1624年,在威尔特郡季审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盗窃案所占比重最大。其他案件则涉及流民、袭击、非法侵入、囤积居奇、学徒、啤酒馆、酗酒、非法建造茅屋、公路、天主教徒等罪行[5]112。这些案例再一次表明,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英国的犯罪类型以盗窃罪和规训罪为主,而暴力犯罪相对较少。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犯罪类型的数据来源主要是季审法庭与巡回法庭,尽管两类法庭在审理案件的类型方面存有重叠,但两类法庭审理案件的模式却有较大差异。例如,埃塞克斯郡巡回法庭的讼状表明该郡重罪数量较少,财产罪占压倒性优势,而危害人身罪的数量也比较少。就案件的数量波动而言,财产罪的数量浮动较大,谋杀罪和弑婴罪的数量相对稳定。就犯罪率而言,16世纪60年代,每10万人口中有80名罪犯;到1600年,每10万人口中有200名罪犯[5]53-56。但埃塞克斯郡季审法庭的犯罪模式与巡回法庭不同。1628—1632年,埃塞克斯郡季审法庭绝大多数案件与教区或个人未能完成义务等规训性犯罪相关。季审法庭的犯罪率是每10万人口中约700人犯罪,这也与巡回法庭相异[6]。又如,肯特郡季审法庭的档案表明,17世纪初肯特郡的犯罪率是每10万人口有920名罪犯,与仅根据巡回法庭档案统计的犯罪率(每10万人口有70名罪犯)形成鲜明对比[7]50-67。据此可以说,季审法庭主要处理义务性和规训性犯罪,而巡回法庭受理重罪案件较多。从犯罪率来看,季审法庭的犯罪率高于巡回法庭的犯罪率,这与两类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有较大关联。

尽管根据不同法庭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总体趋势仍然是盗窃罪和规训罪构成近代早期英国犯罪的主要类型,而暴力犯罪的数量则较少。就犯罪数量而言,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是英国犯罪史上的高峰时期。这一时期,不论是中央法庭,还是地方法庭,犯罪数量均达到历史高峰。特别是与之前和之后的年代对比后,1560—1640年的犯罪数量更是增至最高峰。全国范围的犯罪率是1606年每10万人口的犯罪数量为1351件,而到1823年至1827年每10万人口的犯罪数量为653件,到1975年每10万人口的诉讼数量为560件[8]78-79。伊丽莎白一世后期,全国的犯罪总量是15世纪末的10倍以上,到1640年又翻一番[9]。克雷格·马尔德鲁根据16世纪80年代城市犯罪的数量估算,平均每户每年有2.5起案件。到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全国年均犯罪数量高达1102367起,也就是说每户每年超过一起犯罪[10]。这表明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问题已经极为严重。这就难怪16世纪一位到访英国的意大利人断言:“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比英国有更多的盗贼。”[11]

二、社会地位与性别:犯罪问题的定性分析

根据我们对英国犯罪问题的定量分析,无疑可以确定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数量已达到历史高峰,犯罪的类型以盗窃罪与规训罪为主。但是,犯罪的主体是谁,罪犯的社会地位如何,罪犯的性别比例如何,这些问题关乎我们对近代早期英国犯罪问题的定性分析。接下来,我们将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为比较全面、客观地分析英国犯罪问题提供更多信息。

罪犯的社会地位与性别是对犯罪问题进行社会分析的重要方面。在法律意义上,英国的社会地位分类如下:第一类是贵族、绅士;第二类是约曼农或有40先令财产的自由持有农;第三类是农民,主要是公簿持有农和租佃农;第四类是商人和技工;第五类是妇女;第六类是劳工。尽管这些类别已经与16世纪英国社会现实不相匹配,但这种划分仍有助于我们了解罪犯的社会地位与犯罪情况,所以在本文中我们继续沿用这一分类。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埃塞克斯郡,乡绅仅占罪犯总数的1.1%,约曼占10%,农民占7.5%,而妇女占10%。1558—1573年的罪犯总数与1587—1602年的罪犯总数相比,约曼农人数从18%下降到5%,劳工人数则从42%上升到50%。具体到暴力犯罪而言,犯罪数量随着社会地位的下降而锐减,乡绅占20%,约曼农占18%,农民有9%,商人和技工则占8%,而劳工接近4%[1]26-27。总体而言,乡绅尽管在罪犯总数中占的比重最小,但他们在暴力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却最大。与乡绅相反,劳工是犯罪数量最多的社会群体,但在暴力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却最小。

到17世纪的埃塞克斯郡,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受理的盗窃犯包括乡绅25人,约曼农47人,农夫223人,技工或商人449人,劳工1601人,信息不详者26人;入室抢劫犯包括7名乡绅,12名约曼农,18名农夫,42名技工或商人,501名劳工,12名信息不详者。巡回法庭受理的袭击案中,罪犯包括12名乡绅,11名约曼农,7名农夫,223名技工或商人,26名劳工,2名信息不详者;杀人犯中有18名乡绅,27名约曼农,23名农夫,58名技工或商人,115名劳工,20名信息不详者[2]94,108,118。在1625—1640年东萨塞克斯郡季审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劳工在财产罪中占压倒性多数,而乡绅所占比重最小;在暴力犯罪中,技工或商人、劳工占绝大多数,乡绅比重依然很小;但在规训性犯罪方面,乡绅比其他社会群体略多[4]116。这就表明,到17世纪,不论是轻罪,还是暴力犯罪,乡绅所占的比重大幅下降,同时劳工、技工成为犯罪的主体。

社会上层犯罪行为的减少,成为近代早期英国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中世纪,贵族暴力犯罪的情况比较普遍。乡绅与低级贵族经常参与犯罪活动,以致有史学家称中世纪晚期的“毛领犯罪”(fur-collar crime)是一种独特的犯罪形式[12]。到1550年,乡绅较少参与有组织的犯罪,但他们仍然参与暴力犯罪,一直到16世纪晚期,乡绅为争夺地位与权力进行暴力争斗[13]。随着都铎政府对制造麻烦的贵族进行控制,以及文化的发展和决斗的盛行,贵族和乡绅不再沉迷于暴力[14]137-141。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16世纪后期到17世纪中叶,贵族和乡绅在罪犯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

就罪犯的性别而言,近代早期英国罪犯的性别构成以男性为主,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中男性比重高达80%~90%[15]24-25。例如,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赫特福德郡,季审法庭审理的盗窃案中,女性所占比例为15%,而巡回法庭审理的盗窃案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2%。在经济罪中女性所占比重不足5%,在袭击或谋杀罪中女性所占比重也远远低于男性[16]。又如,在1620—1680年的埃塞克斯郡,在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涉案的罪犯中,女性在盗窃、入室行窃、杀人、袭击等案件中的比例分别是14.0%、16.5 %、16.0 %、8.0 %。女性盗窃的物品大多价值金额较小。而女性被控杀人的情况,多发生在家庭内,且被害人基本上也是女性[2]126。

为更深入地对比男性与女性的犯罪行为,加森·沃克选取16世纪90年代、17世纪20年代和60年代三个时段,根据柴郡季审法庭、切斯特领地大审法庭、切斯特城市季审法庭等司法档案,得出柴郡共有873人被控财产罪,其中680人是男性,193人为女性,女性所占比重达22%[17]。柴郡的情况表明,就男女罪犯所盗财物的金额而言,性别差异并没有特别明显[15]161。

通过分析近代早期英国罪犯的社会地位与性别可知,社会上层(贵族、乡绅)在犯罪人数中所占比重较小,而劳工成为犯罪的主体;男性罪犯的数量多于女性,尽管具体案件类型中存有差异。随着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变迁与贫富分化,社会上层认为劳工是犯罪的渊薮,是社会秩序的威胁。因此,犯罪问题成为国王与廷臣忧虑的社会问题。伊丽莎白女王通过王室敕令要求严惩违法臣民,廷臣伯利勋爵和弗朗西斯·沃尔辛厄姆爵士(Sir Francis Walsingham)密切关注犯罪问题,议会下院也在国家法令前言中痛斥犯罪行为[1]11。肯特郡治安法官威廉·兰巴德也抱怨“犯罪横行”[18]。与此同时,民众对犯罪的容忍度也逐渐降低,要求恢复秩序、严惩违法行为[1]43-45。特别是在规训性犯罪中,罪犯以劳工等社会下层群体为主,更能说明社会分化对人们犯罪观念的影响,这就涉及犯罪问题的成因。

三、多因互动:犯罪问题的成因

犯罪问题的产生,是一系列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如C.W.布鲁克斯指出的那样,“一个社会中潜在的争端与人口升降和经济关系的变化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而这些潜在的争端能否成为诉讼又与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诉讼费用、法律职业及其他社会结构和商业实践的特点有关”[8]79。伊丽莎白时期和早期斯图亚特时期是英国社会分化的时期,人口、经济等各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对犯罪问题的凸显有重要影响。

首先,近代早期人口增加、物价飞涨,直接促使盗窃案等财产罪数量飙升。人口增加与物价飞涨造成的食物匮乏,成为犯罪滋生的一个重要诱因。从16世纪中叶到内战前夕,英国人口基本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根据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的统计数据,除1561年因为瘟疫与饥馑导致人口下降外,从1541年到1641年人口从2773851人增加到5091725人。1641年之后,英国人口总数基本稳定,增长幅度为1%,甚至负增长,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与人口增长同步的是物价飞涨。1541—1656年间,人口增长近两倍,而物价增幅超过三倍。人口与物价的增长在1656年达到顶点,随后约30年间处于下降阶段[19]。农产品价格在16世纪50年代比30年代提高95%,之后持续上涨,但涨幅较平缓,直到90年代再次大幅飙升,持续到17世纪70年代。工业品价格与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同步[20]。因此,1450—1650年间虽然劳工工资在上涨,但劳工工资的增幅却不能抵消物价的飞涨,劳工的日工资购买力持续下降,劳工愈加贫困。他们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便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例如,埃塞克斯郡巡回法庭与季审法庭的卷档表明,人口增加致使食物匮乏,由此引发大量犯罪[1]30-34。

其次,经济恶化与灾荒使得穷人生活雪上加霜,致使犯罪数量增加。1629—1631年,埃塞克斯郡纺织工业萧条,农业收成不好,造成最困难的十年。1647—1652年是全国性经济困难时期,拉尔夫·乔斯林笔记中经常提及潮湿的夏天、低谷物产出和高价格[21]。歉收和经济危机直接增加财产罪的数量。例如,16世纪80年代赫特福德郡的歉收与偷窃率的增长有密切关联[22]95-127。埃塞克斯郡特灵地区的情况也表明,谷物歉收与饥荒对偷窃案的增加有重要影响[3]120-122。此外,歉收对原工业化地区的影响比对高地农牧区的影响更加明显。东萨塞克斯郡的犯罪情形表明,17世纪初与贫困(弑婴、偷窃食物)、暴力(弑婴、谋杀)和经济竞争(规训性法令、无序行为)相关的犯罪在增加[4]38-41。经济状况的恶化直接促使财产罪、弑婴等案件类型的增加。

再次,随着政府出台一系列规训民众行为的法令,从而造成规训罪数量的陡增。夏普将这种由政府行为造成的犯罪称为“制造”犯罪,与此对应的是由受害人发起的诉讼,即“真实”犯罪。从16世纪中叶起,政府推行一系列规训法令,要求地方管理者积极采取措施惩治酗酒、非婚性行为、节庆活动等违反秩序的行为。枢密院以法令的形式,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敦促地方官员积极查处与检举犯罪[2]191-192。政府关于规训法令对犯罪数量和类型的影响,最明显的案例来自埃塞克斯郡的特灵教区。1560—1699年间,特灵的犯罪以规训起诉为主,占全部案件的56.2%[3]118。政府对犯罪类型的关注,会对某一类犯罪数量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那些与酗酒有关的犯罪和规训性、管理性或渎职犯罪。

最后,宗教和战争也是近代早期英国犯罪问题的重要成因。近代早期英国清教的兴起,较为明显地影响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日常生活。拥有清教信仰的地方官员积极推行清教的行为标准,惩罚那些有违清教规定的陋习(如酗酒、诅咒),也促使这一时期犯罪数量的增加。例如,埃塞克斯郡治安法官基本都在剑桥大学接受教育,而激进的清教中心伊曼纽尔学院(Emmanuel College)包括很多埃塞克斯郡未来的教区书记员[1]28-29。这种清教氛围使埃塞克斯郡成为积极惩治犯罪的大本营。战争时期往往也是高犯罪率时期。16世纪90年代和17世纪20年代的战争频发时期,复原士兵往往引发犯罪[22]115-117。例如,1595年8月18日肯特郡治安法官受理一起士兵盗窃案件。1596年12月28日,肯特郡季审法庭受理一起从法国复原的士兵偷盗教堂书籍的案件。1606年,肯特郡治安法官受理一起士兵偷盗衣物的案件[23]。军队在口岸登船时也会引发犯罪。例如,在17世纪20年代埃塞克斯郡的郡督书信簿中,涉及大量对士兵破坏财物的抱怨和要求惩处掉队与流浪士兵的记载[14]89。战争的爆发造成贸易的中止,而这造成原工业化地区劳动者的失业和贫困,从而诱发犯罪。例如,埃塞克斯郡的两个百户区依赖纺织品出口贸易,在战争引发的贸易中断时期它们的犯罪率增加[2]18-19, 202-203。换言之,清教的行为标准“制造”出更多的犯罪,而战争也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

近代早期英国犯罪问题的凸显,是人口增长、经济波动、政府活动、宗教和战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这几重因素引发的影响力形成合力时,犯罪问题便成为英国的“不能承受之重”,成为英国政府与民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推动国家与社会探索解决犯罪问题的举措,而犯罪问题的解决与否,攸关英国社会的稳定转型与国家的有序治理。

[1]JOEL SAMAHA. Law and Order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Case of Elizabethan Essex [M]. New York and London: Academic Press, 1974.

[2]J. A. SHARPE. Crime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A County Study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3]KEITH WRIGHTSON, DAVID LEVINE. Poverty and Piety in an English Village: Terling, 1525—1700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CYNTHIA B. HERRUP. The Common Peace: Participation and the Criminal Law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5]J. S. COCKBURN. Crime in England 1550—1800 [M]. London: Methuen, 1977.

[6]JOHN BREWER, JOHN STYLES. An Ungovernable People: The English and their Law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M]. London: Hutchinson, 1980:302-303.

[7]E. W. IVES, A. H. MANCHESTER. Law, Litig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M]. London: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1983:50-67.

[8]C. W. BROOKS. Pettyfoggers and Vipers of the Commonwealth: The “Lower Branch”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9]JOHN S. MORRILL. The Oxford Illustrated History of Tudor and Stuart Britain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140.

[10]CRAIG MULDREW. The Economy of Obligation: the Culture of Credit and Social Relation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M]. New York: Palgrave, 1998:234-236.

[11]CHARLOTTE AUGUSTA SNEYD. A Relation, or rather a True Account, of the Island of England [M]. London: Camden Society, 1847:34.

[12]BARBARA A. HANAWALT. Fur-Collar Crime: The Pattern of Crime among the Fourteenth-Century English Nobility [J].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1975, 8(4): 1-17.

[13]LAWRENCE STONE. 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 1558—1641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5:223.

[14]J. A. SHARPE. Crim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50 [M].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9.

[15]GARTHINE WALKER. Crime, Gender and Social Order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6]CAROL Z. WIENER. Sex Roles and Crime in Late Elizabethan Hertfordshire [J].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1975, 8(4):40-43,53-54.

[17]JENNY KERMODE, GARTHINE WALKER. Women, Crime and the Court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M]. Chapel Hill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4:82.

[18]CONYERS READ. William Lambarde and Local Government: His “Ephemeris” and Twenty-nine Charges to Juries and Commissions [M].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2:68.

[19]E. A. WRIGLEY, R. S. SCHOFIEL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 1541—1871: A Reconstruction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208-209,402.

[20]R. B. OUTHWAITE. Inflation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 [M]. London: Macmillan, 1969:13-14.

[21]E. HOCKLIFFE. The Diary of the Rev. Ralph Josselin, 1616—1683 [M]. London: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1908:35-37.

[22]PETER LAWSON. Property Crime and Hard Times in England, 1559—1624 [J]. Law and History Review, 1986, 4(1).

[23]ELIZABETH MELLING. Kentish Sources, VI: Crime and Punishment [M]. Maidstone: Kent County Council, 1969:35-36,38-39,44-45.

[责任编辑:岳 岭]

The Problem of Crime and Its Social Cause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HU Qing-do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China)

The problem of crime was getting wors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On the one hand, crime rate was the highest; on the other hand, crimes were mainly about property and discipline. Meanwhile, criminals were laborers and other people of the lower class; the gender of criminals was mostly male. The deterioration of crime problem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se features resulted from the increasing of population, economic fluctuations, government’s discipline reinforcement of common people, the rise of Puritanism and frequent wars. Under these factors, crime problem became the social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The solving of crime problem was critical to British stable social transition and its state’s good governance.

England; crime; social status; gender; social change

2017-01-2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丹桂计划”项目“社会转型时期英国治安法官研究”,项目编号:CCNU16A03029。

初庆东(1986— ),男,山东省莱芜市人,讲师,历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英国史。

K561

A

1002-6320(2017)04-0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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