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实训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017-01-27 20:05闻书宁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课程目标

闻书宁 杨 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行政法实训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闻书宁 杨 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在行政法学实践改革中,除了要有专业行政法律知识作为载体,同时需要行政法学专业教师,帮助理清行政法实训课程的改革要点,从而帮助法律人才更好的理清法律关系。文章通过对我国目前行政法实训课程的研究,对于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行政法;实训课程

一、行政法实训课程相关概念界定

行政法学因其自身的难度性导致其必须要有相应实践课程作为支撑,教师在教授行政法知识时,要特别注意配合具有发散性思维的导入方式,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勇于表现,激发其主观能动性。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教师可以创设多种教学环境,让学生感到行政法学的趣味性,从而锻炼学生的思维。

二、行政法学实训课程的价值

法学实训课程的价值就在于将书本的知识与社会生活紧密的联系起来,通过对学生在实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一解决的方式锻炼其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为了将书本知识讲完,往往会缩减实践环节,而实训在此时就表现出了其对于教学的重要性,通过小组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让学生在实训中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还可以找出自身不足,及时改正。

(一)实践教学是一种综合型教学,通过实践检验理论

就目前教学现状来说,我国大陆采取的是分科教学,将法学以下的所有分支作为单独的学科,进行分门别类的学习。这会使学生独立的将法学课程分开来看,不能将课程与课程之间进行紧密的联系,这样就不能够实现教学整体性的目标。因此,如何避免分分课程带来的缺陷,就成为了目前教学改革的重要之处。

(二)实践教学将学生由客体变成主体,单向交流变为双向互动

平常的教学中,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的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常常会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让学生进行实训。将法庭中的不同角色指派给不同的学生,这就需要考验每个学生的判断能力,以及法学知识,让学生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辩护,从而实现模拟法庭的真正意义。教师可以通过学生的模拟法庭实训,来判断每个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以此来给出合理的评判。

三、行政法实训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教学评价标准不明晰

只有把对于实训课程教学评价的标准进行明确的统一,才能让教师在授课时既能督促自己督促学生,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理论教学;还可以让学生们学习过后的效果一一体现出来。

(二)实训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在以往的教学过程到现今以来,大多数人都认为实训课程教学只是为了弥补理论课程教学中的不足,实训课程教学只是为了可以更好地对理论课程教学中的知识进行映射而已,总是以理论为主,实训为辅,其实这反而是最错误的一点,相当于本末倒置。在中国的法学院所设计的教学课程目标当中,往往重视理论而轻视实训,这也是目前中国的行政法学教育中最缺失的一点,亟待改正。

四、对于行政法实训课程手段的反思

(一)明确实训课程目标

目前在行政法的实训课程教学中,明确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重中之重。行政法实训课程的目标是培养行政法专业人才,所以必须要在明确了人才培养的目标后,才可以将课程目标进行分类,才能对行政法的实训课程进行更好的规划与建设,让行政法实训课程的目标与职业需求接轨,以此来提高学生们在行政法相关方面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必须要在这样的实训课程目标的明确设定下,来实现未来对于行政法人才的培养与实务岗位的要求对接,以此达到未来社会对于行政法学人才的需求标准。

(二)通过行政力量推动实训课程的建设

作为教育部分,必须要像重视理论课程教学一样区重视实训课程的教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并且在政策方面加快的确立行政法中实训课程的地位。在此过程中要做的是:

第一,在行政法学的实训课程改革的政策目标下,来对实训课程培养目标的明确以及课程的开设做出一条先行道路。

第二,必须要通过教育部门的考察后,先把行政法的实训课程教学加入到必修的课程中,然后制定出实训课程教学设计的目标,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学校对于实训课程教学的开设问题,还可以强化教师们与学生们的认知概念,最后达成和教育部门一致的强化实训课程的目标。

最后,应该由相关的部分对落实这些实训课程的精神进行颁布与落实,让法律实务部门可以尽快的把实训课程教学当做是一种责任,并且把实训课程教学目标加入到行政法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当中。

[1]王玉薇.实习是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J].教育探索,2014(04).

[2]汪世荣.中国法学实践教育乏力的现状与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2(02).

* 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立项课题《行政法授课内容与教学方法适配性研究(PJHYYB17006)》阶段性成果;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行政法实训教学模式研究(JG17DB461)》阶段性成果。

D912.1

A

2095-4379-(2017)34-0055-01

闻书宁(1992-),辽宁铁岭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杨阳(1978-),辽宁沈阳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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