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责任承担方式中物权救济模式

2017-01-27 20:05张玥媛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原物侵权责任法责任法

张玥媛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简析《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责任承担方式中物权救济模式

张玥媛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八项九种责任方式与《物权法》上关于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有所重合,这就涉及权利人维权时的选择与适用问题。简析侵权法15条的侵权请求权与物权法上的物权请求权进行对比,可以在立法目的,权利基础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区分两部法律的适用情形,并且从行为、对象以及侵害结果等构成要件上剖析适用《侵权法》第15条的条件,有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只能适用于物权法的相关救济,不法行为造成侵害结果的可以适用侵权法的责任承担形式。

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救济;权利竞合

《侵权责任法》第15条对于侵权请求权有八项九种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与《物权法》相关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竞合部分,例如:排除妨碍(《物权法》第35条);消除危害(《物权法》第35条);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4条);恢复原状(《物权法》第36条)。《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基本上继承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侵权责任形式。那么《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责任形式是对《物权法》的进一步补充?是对物权救济形式的完善?还是与物权法之相关规定有本质上的区别?本文将做一些简要探讨。

一、简析侵权法第15条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区别

(一)侵权法15条第(二)(三)项与物权法规定的联系

侵权法第15条(二)(三)项规定了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两款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为人实施使他人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影响。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利益造成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消除该威胁。物权法第35条对于侵犯物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排除物权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可能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或消除该危险行为。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所基于的请求权基础是两种不同状态的危险,从时间上来判断,一个是已然危险,一个是将然危险。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当然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如物权人在其所有物上设立部分他物权,那么对于他物权权利人利用他物权而可能造成本权所有人权利行使困难的,物权人无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承担形式,又称请求防止侵害。在侵害发生之前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可能,对于这种盖然性发生的事件,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作出防止侵害的行为,消除既存的危险。

侵权法15条的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责任承担形式与物权法上的举证责任相同。侵权法上要求原告举证行为人对已然或将然危险的过错,以及其侵权行为与(可能)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物权法上同样要求原告举证,只是其基于的法理依据其对于物权的所有。侵权法上对于此项侵权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对物权法的补充。

(二)侵权法15条第(五)(六)项与物权法36、37条的联系

侵权法第15条规定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承担形式,这与物权让法第36、37条的规定有内容上的相同性。恢复原状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通过修理,重做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物品恢复到损坏前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被侵权方损失的责任方式,一般来说有损害才有赔偿,目前将损害的范围限缩在既有损失而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在举证责任方面,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上都不需要举证是否被第三人损害。在损害赔偿这一项规定上来看,物权法和侵权法的请求权基础都为债权,并无很大的区别。

(三)侵权法15条第(四)项与物权法第34条的比较

侵权法规定了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形式,责任的产生是基于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法律主要对有权占有的权利人进行保护,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占有财产。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当注意到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特定原物不存在,被侵权人无法通过反还原物请求权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而需通过其他例如赔偿损失等方法获得一定补偿。另外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无权请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权利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会受到权利本身的限制。完整的物权可以让权利人行使完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设立他物权的物品本身权利会因为其他权利的设立而出现瑕疵,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会受到一些干预和影响。

由此可见,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返还财产和基于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是有所不同的。在举证责任方面,基于物权法的返还要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为该物的物权人占有人没有义务举证;而以侵权责任法上的返还财产提出请求,除需举证自己拥有该物外,还需举证对方对其合法权利实施了侵害行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根据侵权法的立法目的,其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侵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保护的是合法占有人的利益。而物权法可以保护恶意占有,例如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占有权的保护的规定。

二、侵权法物权救济模式的适用困境

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不同可以看出侵权法和物权法上相关请求权规定的立法目的之差异。物权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权利来源于物,物权;而侵权请求权本身是债权请求权,权利人是基于特定的债务关系向行为人要求赔偿,这里的权利主要来源于侵权之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持或者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给可能妨碍权力行使的“侵权人”一些威慑力,预防侵权事件发生,并且在侵权结果发生后对行为人加以惩罚性质的补偿和赔偿。这是由于两种请求权的设计出发点不同。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设计的,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从而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而侵权责任是从义务人的角度出发,目的是使行为人明确实施侵权行为将带来何种法律后果。①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在价值基础上的差异反映到法律适用过程中,就体现为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同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者民事责任承担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而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在权利人人身或财产性权利遭受损害时才成立,因为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无法成立,又何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适用呢?因此可以认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实质上是披着侵权外衣的物权请求权模式,物权法中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都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另外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不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一般而言在行使侵权请求权时需考量侵权行为构成的各个要件包括主观过错条件,这就涉及到归责原则与责任方式的匹配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到底是所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②,一直是学术争议的焦点问题。归责原则是确立行为人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③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以过失为要件,可是在相关司法实践者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应该使用无过错原则。所以在使用侵权法救济物权时,应根据具体实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评价,并且考量该过错要素是否应包含于最终责任承担的考察范围之内。

三、侵权责任形式与物权请求权适用的矛盾的解决

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权力基础,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将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纳入侵权责任方式中会带来很多问题。根据以上将侵权责任法第15条有关责任的承担形式与物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梳理,以及对用侵权法救济物权的相关适用困境,可以简单归纳出一些实践适用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物权责任的相互区别,可以从行为、对象、侵害结果和过错四方面进行评价:

(一)以侵权行为和实物为对象,如果不存在行为,或者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具有具体的被侵害实物(即有被危险可能侵害或者已经侵害的客体对象),应该主要根据《物权法》适用相关绝对权遭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形式。

(二)以损害事实为评价标准,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的结果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发生损害可以追究其他责任形式。相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需实际损害发生,不适用该评判标准。不具损害的违法行为,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的不必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形态,因为此时可以适用《物权法》进行权利救济,而不必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四、结语

请求权竞合的产生,源于同一请求权存在数个请求权规范和基础。法律规范的日益庞大是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及其诉讼请求,由此使得一个事实符合多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④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权利救济的竞合讨论,是为了给立法者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思路,更全面的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与非财产性权利。通过对侵权法第15条责任承担形式的研究,以及对其规范内容的解释进行完善,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的多样性,为当事人自身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注释]

①楼鹏科.<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救济方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

②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2010:53.

③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79-280.

④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8.

[1]楼鹏科.<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救济方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D923.2

A

2095-4379-(2017)34-0071-02

张玥媛(1997-),女,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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