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解决

2017-01-27 20:05肖佳楠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业性专利权

肖佳楠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8

试论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解决

肖佳楠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8

知识经济时代发展中对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制度也日益成熟,其中专利作为知识产权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对科技以及经济共同发展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近年来也备受关注,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侵权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专利权,解决专利侵权诉讼纠纷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独立体系,对此本文从其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探索新的一次性解决机制的角度对该问题展开了探讨。

专利侵权;诉讼;一次性解决

一、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解决方式概述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一定期限内排他权,只有期限届满后专利权才能转为社会公共所有,但是在经济等利益驱使下,侵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使用专利权就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为专利侵权纠纷。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纠纷解决也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纠纷诉讼,但是专利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占比例是非常高的,对其解决方式进行研究也十分必要。

专利权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一部分,但是在诉讼方式上又存在一定特殊性,专利侵权纠纷涉及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当前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分为两种途径,一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一种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前者能够较快形成决定,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服还要经历诉讼审理,后者经过审理经过诉讼时间较长,各有利弊。

二、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解决效率较低

面对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最先想到的就是想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认定请求,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不同判断结果,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无论如何只要是进入到诉讼阶段,专利权人都要花费耗时较长时间,但是由于专利具有排他使用期,在此期间可能会发生巨大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所以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诉讼效率是一个十分关键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缺乏专业人才

上文提到专利侵权与否认定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法官大多是法学专业人才,对各个领域专利技术在认定上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由于各种专利涉及各种专业范围,并不能要求司法人员掌握各个行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司法人员具有专业性只是针对其司法行业本身的,但是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纠纷中一直存在着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

(三)恶意诉讼现象越来越多

司法实践中还有可能存在一种问题,就是专利权人滥用诉讼权利,有的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对专利权使用者进行商业上的打压,其提起侵权诉讼并没有明确依据,但是由于专利侵权存在复杂性,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受理成功率较高,但是对侵权与否认定却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这也正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方的目的。

还有一种恶意诉讼形式,就是利用问题专利提起诉讼,这与专利审查局限性存在一定关系,一些专利权人并不满足实质性条件也可能获得专利授权,他们可能在申请专利时就存在恶意,而获得之后,利用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也会进入诉讼程序,使得其竞争对手被告在时间、市场机会方面受到损失。

三、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方式完善对策

知识产权类案件由于专业性特征明显,在诉讼方面也逐渐由一般审判逐步形成了专门化审判模式,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方式中无论是效率低下还是滥用诉讼权利,其影响都突出反映在时间上,因此探索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时应当以提高专业性和效率为主要目标。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除了诉讼也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定解决,诉讼解决具有终决性,但是程序上繁琐也要耗费较长时间,专利复审委员会解决效率高,但不服仍然可以再诉讼。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不但有利于专业性认定,也能够提高诉讼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质量与效率。

(二)提高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专业技术水平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当前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在多地探索建立,培养了一批有知识产权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法院,但是从案件数量来说仍显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各地遴选有相关经验的法院,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同时还可以组建相关行业、技术领域专家团在涉及相关案件时参与到审判中,将临时外聘专家与固定参加某一类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两种模式相结合,从而加快专利侵权纠纷认定,提高审判效率。

(三)探索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一次性解决方式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焦点集中在专利有效性问题上,关于有效性认定也是耗时最长、最为复杂环节,因此要想提高诉讼效率,关键是在有效性判断上提高效率,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法院在侵权诉讼范围内对专利有效性做出判断,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这种一次性解决实际上只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意义,也不影响民事、行政纠纷裁决。

[1]孙晓敏.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02):56-57.

[2]周丹.专利侵权诉讼的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研究——以专利的有效性判断为中心[D].华东政法大学,2015.

D923.42

A

2095-4379-(2017)34-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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