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

2017-01-28 11:05杨得志林翠霞
消费导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集资制导法律法规

杨得志 林翠霞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

杨得志 林翠霞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断完善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有利于降低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概率,对促进金融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综合阐述了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必要性,并重点论述了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轻刑化 非法集资 经济犯罪

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经济犯罪在我国呈现了迅猛的发展趋势,通过建立健全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轻刑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完善社会控制手段,能够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抑制,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不断完善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对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必要性

1.轻刑化规制非法集资犯罪是金融创新的需求。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时期,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金融创新,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也导致了非法集资犯罪事件频发,加之我国的风控制度的缺失,增加了金融创新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需要克服重刑主义的弊端,对非法集资犯罪实行轻刑化规制。

2.轻刑化规制非法集资犯罪是革除经济犯罪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民间集资呈现了迅猛的发展趋势,民间集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虽然政府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民间集资行为进行规制,但仍不能取得较好的发展成效。同时,由于未能合理选用刑法方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刑法理念,实现对重刑主义规制非法集资弊端的有效革除[1]。

二、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

1.建立健全轻刑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我国政府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建立以短期自由刑为核心的刑法体系。由于非法集资犯罪不会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危害,因而不应对非法集资犯罪处以极刑,同时,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对财产性权益的侵犯,而重刑主义会导致人的生命权被剥夺,二者之间的价值不对等,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刑法体系,克服重刑主义的弊端。第二,应适当提升罚金的数额,予以法官充分的裁量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基于轻刑化的趋势下,对非法集资犯罪实行短期自由刑,并辅助以罚金刑,由法官依据非法集资罪行的严重程度适当提升罚金的数额,判定罚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能够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抑制。第三,应积极借鉴国外对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采用多样化的刑罚方式,降低刑罚成本,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预防。政府要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适当调整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明确非法集资犯罪中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形成科学的非法集资处罚体系,提升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刑法的合理性[2]。

2.促进轻刑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第一,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应实施轻刑化理念。针对案件的性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聘请相关的专家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性质进行区别对待。例如:对有能力偿还非法集资钱款的犯罪嫌疑人,应暂缓立案处理;对已经返还非法集资钱款的犯罪嫌疑人,可适当免除其刑事处罚;对于没有能力返还集资钱款的犯罪嫌疑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应根据非法集资犯罪的实际情况施以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官应将轻刑化理念作为指导依据,实行宽严并济的经济政策,先由行政部门认定非法集资,再由司法部门为非法集资犯罪定性,在此过程中,应明确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的定性不是案件审理的必要条件。在非法集资犯罪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轻刑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人道主义刑罚和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减刑和假释制度的作用,促进轻刑化理念的贯彻落实。

例如:2017年1月,某市开展了非法集资清查活动,加大风险排查和整治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非法集资主要风险点,围绕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非法集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截至2017年8月,共排查各类准金融机构137家、房地产预售项目33个、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9家、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278家等,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完善社会控制手段。第一,要完善金融立法,建立健全监管的相关制度,倡导民间投资,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明确非法集资的概念,完善民间借贷征信系统,加强对第三方借贷平台的监管,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搭建平台,积极吸引民间投资,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活力,降低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概率。第二,应加强行政监管,由当地政法委成立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专门机构,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非法集资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现象的有效监管和预警,依据非法集资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创新行为的扶持,严格遵循民间融资的底线,加强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协调作战,实现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的有机整合,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倡导轻刑化理念,实现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有效遏制。

三、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在完善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轻刑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概率。在此基础上,促进轻刑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能够实现对经济犯罪的有效革除。此外,完善社会控制手段,也有利于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因此,在完善轻刑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导向过程中,可以借鉴上述方法。

[1]葛海.论职务犯罪轻刑化防控机制的构建[J].怀化学院学报,2016,3502:72-74.

[2]徐艳君,曾煜.贪污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危害与成因[J].商,2016,19: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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