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新利率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2017-01-28 00:01郑柳青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年利率公证处强制执行

郑柳青

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浙江 文成 325300



浅析民间借贷新利率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郑柳青

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浙江 文成 325300

本文首先对民间借贷、公证以及债权文书的概念进行概述,然后分析新《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内容,最后总结了在民间借贷中公证处发挥强制执行效力的利率范围。

民间借贷;公证;债权文书

一、相关概念及内容

(一)民间借贷

一般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抑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交易行为称之为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在我国普通民众之间更为频繁,因为它具有手续简单、资金到位快等特点,较之于银行借贷更方便快捷。但是由于它所存在的随意性较高,并且缺乏一定的手续步骤、缺乏担保以及利率随意等问题,从而导致其风险较高,给借贷人双方甚至是社会都会带来困境及危害。因此,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使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是民间借贷更长久发展的前提。

(二)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对所公证的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后再给以证明。

我国的公证法还对公证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即法律规定公证处所公证过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处所公证的法律材料依法具有司法证据效力。

(三)公证债权文书

借贷双方立下的债权书经过公证处公证后便成为公证债权文书。如果民间借贷文书中包含了明确的借贷内容及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同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力这三项内容,并得到了公证处的公证,这份债权文书便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债权书上的规定时间归还利息和本金,债权人便可将公证过的债权文书作为证据递交法院,同时经过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民间借贷新利率的内容

(一)内容

《关于民间借贷案例的适用法律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内容为有:第一,借贷过程中没有明确要求利息,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索要借贷期间的利息;第二,借贷文书中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如果借贷文书中年利率的规定超过36%,则被认为无效,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索要超过36%的那一部分利息;第三,如果债权人将利息算在本金中出借给债务人,在法院审理中将按照实际出借的资金为本金。

(二)《规定》发布的意义

近期的《规定》文件发布后,为民间借贷明确了利率的范围,并对借贷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属于社会自然形成的金融交易行为,其概念或利率甚至行为都属于自发形成,缺乏规范。而在《规定》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主体为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间借贷的行为也进行了归纳,即,他们互相之间所存在的金融借贷交易的行为。同时指出了属于司法解决的民间借贷的范围。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部《规定》是民间借贷活动发展的转折点。

2013年,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将利率进行市场化,即按照当下的金融市场上对利率的需求对利率进行调节以及规范。然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一直是以随意、无序的方式存在,从而一直是造成民间纠纷的重要问题。在《规定》中,根据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以及借贷双方的各自需求,规定了年利率的上下限,并明确划分了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范围,解决了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低不平,随意制定的问题。

(三)两线三区的作用

我们将《规定》中的新利率统称为两线三区,即24%与36%两条线所划分出来的小于24%,大于36%以及处于24%—36%之间的年利率。在借贷纠纷中也将根据这两线三区来债权是否有效。其起到的具体作用如下:

第一,有利于协调强制执行与私人协商的冲突部分。民间借贷原属于自然法人之间的自愿借贷行为,原本不受法律的约束力,但为了社会金融合理化发展,我国对民间借贷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范。同时,为了不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自然性,在年利率上,通过划分两线三区来表现法律的态度。在年利率上,私人可以在不碰触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对年利率自行安排,比如年利率设置在两线中间位置,法律不会干预。两线三区的设定不仅缓冲了民间借贷中过高的年利率设定值,同时还为以后利率市场的发展留下了可以调整的空间。第二,有利于增加民间生产经营的借贷行为。在民间借贷中有两种借贷行为,一种是为了生活消费借贷,另一种是为了个体经营或企业经营而产生的借贷行为。生活消费借贷通常是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多以个人的信用作保障;民间生产经营借贷多为经济人向民间金融机构或者民间融资企业进行借贷,在借贷过程中,只有符合法律效力的年利率才能够给借贷双方提供法律保护,民间金融机构或融资企业的年利率也必定会有所降低,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较低的年利率会刺激民间的经营性借贷,同时受公证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也减少了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在新利率规定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分析

第一,对于年利率在24%以内的,债权文书上有明确规定借贷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行使强制执行这一款项的,且经由借贷双方同意并签字后的公证债权文书才拥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由于一方未履行,另一方便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要求法院实行强制执行的措施。在相关法律文献中,将这24%以下的利率称之为有效之债;第二,年利率在24%以上,即使债权文书得到公证,它也不具备强效执行力,比如年利率处于24%与36%之间,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还清利息的行为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债务人可以随自己意愿选择是否支付超过24%以上的利息,债权人无权强制要求。而自然之债的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已经支付过了全部利息,想要要回超额的利息,法律也不会强制要求返还,即在自然之债的范围内,债权人享有保持原有利率利息的权利,但不享有要回超额利率利息的执行权;第三,对于超过36%的年利率利息,债务人有权利要求不支付超额利率利息或者要求公证处强制执行返还超额利率的利息;第四,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所签定的年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下线,则这个债权文书的内容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规定》中指出,如果公证处给超过24%年利率的债权文书给以通过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那么这份文书将被当作错误的文书类型将给以否定,依法不具备公证作用。

四、总结

随着民间利率的调整,自然人和法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的行使权利有所掌握,对于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范围也有所了解,知法懂法才能在借贷中减少风险。但同时,新借贷利率规定中也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比如对于借贷利率于24%与36%之间地区的债权文书是否能够进行公证,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法律中将24%到36%之间的自然之债,法律采取的也是中间态度,不给以保护也不加以强制,因此也容易造成司法机关的判定混乱。

本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只赋予年利率24%以下的公证债权书以强制执行力,那么,如果公证文书上标明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同时还提出了强制执行效力的要求,那么这份文书便不能予以公证。因此,公证处应秉着公证、公平、公开的原则,将文书上的内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检查,然后再进行公证,从而预防混淆司法的判定结果。

[1]崔渤.民间借贷新利率标准下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浅析[J].中国公证,2016(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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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181-02

郑柳青(1973-),女,浙江文成人,本科,就职于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研究方向:公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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