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分析北京判决首例性权利赔偿案

2017-01-28 01:16张宇宁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贞操风俗民法

张宇宁

(530004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

从法理角度分析北京判决首例性权利赔偿案

张宇宁

(530004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

北京判决的首例性权利赔偿案的依据是侵权法律关系,对此笔者觉得有待商榷。“性权利”的概念在我国需要进一步细化并界定。同时从适用法律方法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通过界定侵权法律关系才使将该案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笔者将提供从善良风俗的渠道对该案进行更好的处理,进而为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拓宽法律救济的依据,为依法治国奉献绵薄之力。

性权利;侵权;善良风俗

北京判决的首例性权利赔偿案主要讲述的是一名已婚男在征婚网上以结婚为借口骗交女友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该女友在恋爱期间被骗怀孕并流产,直到该名女子发现该男子已婚的事实时案发。从这个案件中,笔者关注的焦点在于该男子与该女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如果存在法律关系,存在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还是非侵权法律关系。在此之前,笔者先交代一下该案的判决结果,判决书中称该名男子侵犯了该女子的性权利,性权利属于广义的人格权,该名男子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此时就想从该判决认可的角度出发,谈谈该案中的男女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此时,不可避免的必须与“性权利”这一词相见。什么是“性权利”?根据我国的通说,“性权利”是性自主的权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自我决定、自我处理上的自由。谈到民法上的性权利,通说认为性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人格权中的一种。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该项权利,但属于人权的范畴,即一个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除了“性权利”,还有一个“贞操权”的概念。我国古代自古就有贞操权的概念,古代的贞操权概念更多是要求女性必须为丈夫保守自己的性纯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是社会不容。如今“贞操权”的适用主体扩大到男性,也就是男性和女性都有保持自己性纯洁的权利。英美国家认为不进行非法性行为的性的纯洁状态是贞操权。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贞操权可以理解为不进行婚外性行为的性的状态。结合上述观点,大致可以得出贞操权的范畴就是不进行婚外性交和非法性交,保持自身性的纯洁的状态。可见,贞操权的客体是贞操,可以理解为具有性自由的不可侵犯、与人身不可分离性的一种性权利。目前,“性权利”能通过在不同法律中的原则和规则在我国大陆使用。

回归到案件中,该男子以欺骗的方式进而与该名女子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关注的焦点在于此欺骗行为能否上升到刑法上侵犯女子性自主权的高度?谈到这里,梳理一下对性权利在我国的保护问题。从目前的已有的法律来看,对该项权利的保护可以分别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公法方面就是通过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方面对性权益进行明确界定和保护。私法方面就是从民法等私法的角度去保护该项权利。不过,目前法院判决认可的民法的角度是从人格权下的性权利角度,笔者则认为应从善良风俗的角度。具体来说,我国法律对性方面的权利大致有以下位阶的保护:刑法上的性犯罪、性猥亵,行政法上的聚众淫乱,民法上的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否现有规则都能处理相关性权利受侵犯的问题,笔者认为是不能完全包括的,但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原则去可以在规则不足的基础上去弥补这一缺陷。回到一开始的问题,欺骗是否可以上升为刑法上的侵犯女子性自主权的高度。这时就必须提到强奸罪中的要求即达到压制妇女反抗的程度。该欺骗行为没有达到压制该女子反抗的程度,所以不能上升到刑法的角度去维护该名女子的权利。公法走不通,那我们就从私法即民法的角度去探讨该名女子性权利的保护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就回到判决中法官的观点,就是从侵权法律关系的角度去维护该名女子的性权利。但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为了更好阐述笔者的观点,此刻就要从确定是否符合侵权法律关系入手。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性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侵害的行为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既然肯定了性权利的存在,那么作为一种权利,性权利的特征突出表现为承诺权和反抗权。作为性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承诺的方式承诺是否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以及可以通过救济的方式反抗对方违反本人意愿进行的侵犯性权利的行为。从该案件中,该男子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一方面,他积极的以未婚的身份与该名女子交往并发生多次性关系。另一方面,他采用隐瞒自己已婚的方式与该女子多次发生了性关系。但不管是积极的方式还是消极的方式,都没有达到抑制该名女子的意志、使她放弃或者在不知不觉中放弃自己的权利的程度。而且,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该名女子同意与该名男子发生婚前性行为与该名男子欺骗该名女子自己为未婚并无必然联系,不足以达到让该名女子放弃或损害她的权利的程度,不符合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故笔者认为不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从该名男子造成该名女子怀孕及流产的事实结果的角度看,是否怀孕、流产一定会对女性的身体产生损害?此种损害包括精神上的抑郁吗?实证法中未有具体权利被侵犯。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具体的侵权法律规则能针对这样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依据。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得抑郁症的几率,男的远高于女的。不能说该名女子因为得了抑郁症就可以据此要求该名男子进行赔偿。故笔者认为该男子与女子之间是非侵权的法律关系。

虽然笔者认为构成的是非侵权的法律关系,但并不代表笔者认为不存在法律关系,而是笔者认为不能从侵权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依据善良风俗的原则为该女子寻求救济。依据正常人的角度,已婚的男子是不能以未婚身份欺骗未婚的女子进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同时道德也告诉我们婚姻中的不能存在第三者,只有单身未婚的才能彼此同居生活并以结婚为目的发生性行为。虽然这样的习俗属于道德的范畴,但法与道德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的,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同时习俗也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当公民的私权利遭受不法损害时,穷尽法律规则或者即使在有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使用相关的法律原则去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这就回到了前面笔者谈到的民事层面善良风俗的原则。

善良风俗在罗马法学家看来是作为一般道德规范来看待。法国侧重将善良风俗理解为用来解释违反道德的情形。德国拉伦茨将善良风俗理解为包含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法制在内的伦理性价值和原则。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和罗马法学家的观点相似即为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故,综上笔者认为善良风俗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不成文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本案中该名男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看,致害人即该名男子确实是有过错的,具体表现在他自己已婚但仍欺骗该名女子自己为未婚状态。我国民众普遍不能接受这种欺骗行为,违反大众认可的道德规则,同时该名男子是故意而为之,故用善良风俗原则去处理类似案件再适合不过了。

笔者经过上述分析,也就是绕过了侵权这一法律关系,理由是不符合侵权法律关系应该具备的严格条件,但依据民法层面的善良风俗也能使该名女子的权利得到救济。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民的私权利要得到法律的救济,救济的依据可以有很多种,也会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争取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故本文从善良风俗的角度出发,为公民救济私权利提供多一条救济途径,同时也对该案进行理性分析,为今后类似案件寻求更好的判决依据贡献绵薄之力。

[1]孙也龙.“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决之评析,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第28卷第6期,2015年11月.

[2]莫爱新.民法中的性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3]舒胜.试论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8卷第1期,2003年1月.

[4]马强.试论贞操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15卷第4期.

[5]杨慧玲.违背善良风俗侵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

张宇宁(1992.8.~),女,壮族,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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