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方法探究

2017-01-28 01:16王钧毅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嫌疑人

王钧毅

(1000086 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

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方法探究

王钧毅

(1000086 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

随着技术侦查手段运用的日益广泛,对技术侦查活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其法律地位。技术侦查有其内涵和外延。对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合法使用。对技术侦查措施应当进行监督从而保证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的正当性。

技术侦查;正当性;监督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外延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有的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特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犯罪案件,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运用现代科学知识与技术所实施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它包括秘密的和公开的技术侦查手段,如测谎技术、电子监视、网上侦查、模拟画像、警犬使用、通讯工具控制等”。有的观点把“技术侦查措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还有一种观点跟其类似,但是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

我们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就是利用区别于传统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的侦查手段,更加依赖科技手段对特定犯罪进行侦查的措施,一般表现为秘密侦查的方式,但也可能与传统的侦查措施结合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及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既需要依赖传统的侦查措施,又需要结合技术侦查措施,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使用

1.证据需转化为法定形式

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并规定了证据的法定形式。第152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转化,转化成为以上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进行使用。

2.当庭使用和庭外核证

庭审中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大部分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都需要进行公开质证。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非法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排除

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证据经过转化作为证据使用之后,同样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关于非法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可以参照一般侦查措施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非法技术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言辞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同时,也要注意“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着重注意其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因为一般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实体证据较为可靠,因循合法程序取证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对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

1.监督的主体和方式

(1)监督主体。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自侦部门均可以成为对公安机关技术侦查实施的监督主体。前三个部门主要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进行监督,自侦部门是在其侦查期间公安执行技术侦查同时进行监督。

(2)监督方式:①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阶段,知悉需要或者已经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及时启动监督,跟踪至侦查终结。②在审查逮捕案件或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文书和证据材料,特别是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鉴别,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若不能提供,由其承担不能指控犯罪的一切不利后果。③在审判阶段监督,可以通过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方式调取相关证据,判别是否需要在庭审中质证还是庭外核证。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进行质证、核证,对其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2.监督内容

(1)案件范围严格控制在法律框架内。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最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阶段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还是较大的,一方面可以有利破案,“技术侦查措施作为现代社会打击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在有效的实体限制和程序控制之下,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允许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可能带来对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严格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2)涉及到的非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定。谈到对人权的侵犯,除了限定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的犯罪类型之外,还要对涉及的人员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定。现行规定中未对除了犯罪嫌疑人之外,所能涉及的相关人员如何进行限定。在现行法框架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监督要注意对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更要注意其中涉及到的非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如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删除、销毁。

(3)程序性问题进行定期、适时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提请文书、批准程序、期限、延期等可进行定期监督和随案的适时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程序性证据,与技术侦查获取的实体性证据一并移送审查。

3.监督后果

(1)技术侦查措施合法展开,证据合法转换,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定期和适时监督,发现其移送的技侦证据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与移送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案件有关联性、转化为法定证据形式、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在庭审中质证或者在庭外进行核证,那么技术侦查措施活动和其提供的证据的监督虽然没有发现问题,则司法公正得以体现,检察机关尽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

(2)技术侦查活动存在非法问题或瑕疵,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违法的技术侦查,其获取的证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有瑕疵的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进行补正。对于违法、有瑕疵的技术侦查活动可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相关侦查人员可能违纪或者违法,追究相关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开展技侦活动给相关人员造成的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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