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助力法治国家建设

2017-01-28 05:55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普法依法治国法治

张 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助力法治国家建设

张 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现在正处于七五普法时期,普法工作的开展进行到新的阶段,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执法机关高度重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普法活动,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为了更好的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我们对普法工作当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来探讨如何改进普法工作助力国家法治化建设。

七五普法;普法责任制;普法活动;依法治国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地位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实施要求以法律的公布为前提,法谚有云,法不经公布,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布以后的法律,不一定为人们所知,所以,这就需要一种有力的方式让人们知晓法律。

一、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三个事关”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对于党、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意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化和现代化,就要坚持依法治国。这是新时期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不仅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同时也要求法治建设进入新常态,使人们信仰法治。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法治是党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手段,运用好这个手段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要一环,同时,我们要对法治与法律中心主义进行区别,二者不能画等号,有些人没有深刻理解法治的真实含义,而误以为法治就是任何事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事实上法律不是万能的,治国需要将法治与德治等多种手段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将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但是我们不能空谈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同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还要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此形成一套完整的法治链条,来保障依法治国的实现。

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的关键一环,没有依法治国就无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无法保障深化改革的果实,无法保障从严治党的权威,四个全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给予其治国理政的突出地位,十八大以来,党更加重视依法治国,并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并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干部起着先锋模范作用。中国的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我们党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很多的挫折,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是曲折前进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受到破坏,经济建设停滞不前,这是历史对我们党的考验,使我们党在这样的环境中自我纠错。不可否认,我们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人民群众,因为它永远都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吸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一系列的成果,但是国家的法治建设进展得很缓慢,为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以来,不断加大法治建设的投入,新法新规相继实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也被修改或者废止,并且要求加大法治教育宣传,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三)“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普法宣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前,普法工作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由于力量有限,普法工作受到多方面的局限。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由国家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现场对老百姓进行普法,解决了普法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楚的问题。

二、普法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一)信官不信法,信法不如上访

普法过程中了解到,老百姓认为遇到问题直接找相关行政部门,如果国家机关解决不了问题时就去信访,信访不能解决时,就会走上极端道路。这种信访的文化在我国形成已久,导致法治的权威难以树立。

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还有些陌生。长久以来,我们国家是权大于法,即使当前进行法治教育宣传,也会被钱权交易的负面新闻给抵消,导致法治宣传教育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或者只起到短时间的效果,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我爸是李刚”等言论,说到底还是因为权大于法,心中没有法治信仰,不敬畏法律而敬畏权力。

(二)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谁执法谁普法”以后,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开展过程中铺张浪费的现象也随处可见,比如普法宣传单的印制发放,宣传横幅的制作,人力的投入等等,表面上看似普法工作开展顺利,效果明显,实质上资源消耗大,实际活动效果小于预期效果。

近几年来,大规模的法治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老百姓对于法律的认识,人们开始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法院每天排队登记立案的场面就可以看出当前的盛况,甚至有人吐槽法院门口还只差“黄牛”倒卖排队的票号,因此我们也要看到普法的积极面。

(三)普法形式单一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老百姓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现场摆点咨询、法律知识问答、领取宣传资料等等,传统的普法宣传形式虽然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老百姓的吸引力已经不足,忽视了老百姓对于法律需求的多样性变化。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观看法治栏目剧和重要的法治新闻,因此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要对普法的活动形式进行创新,否则达不到我们想要的普法效果。

(四)普法对象不具体,缺乏针对性

大多数情况下的普法都没有针对性,对象的范围过于宽泛,虽然面向的群体人数多,但是真正感兴趣的人却很少,以至于效果不佳。比如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普法,多数情况都是在广场及社区挂个横幅,摆摊提供咨询,给未成年人普法的效果没达到,所以这就是普法有主题而没有具体对象,法律宣传的效果在客观上是达到了,但是没有达到对专门的人群进行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的目的,所以,提高针对性就跟“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一样,不仅普法的主体特定,对象也应该特定,例如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就应该到妇女儿童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上级部门下发普法的相关文件,下级拖延履行或者低质量完成普法任务,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上级对下级的普法要求不高,只要求实实在在的做了这个工作即可。由于对普法任务没有硬性的要求、缺乏系统的衡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普法责任主体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差别不大,所以没有将普法工作细致的完成,甚至出现活动现场同时悬挂多个不同部门的普法主题活动横幅,然后拍个照片就回去交差。

三、普法现实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树立法治意识

现阶段处于七五普法时期,法治国家的建设效果越来越明显,但是老百姓的法治素养参差不齐,差距较大,有些老百姓还不懂法,所以,我们要在现阶段法治宣传的基础上,加大普法的力度,具体措施有增加法治新闻的数量,创新传播法律的途径,增强互联网企业家进行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感,比如通过将微信朋友圈的广告投放位拿出一定的比例进行法治宣传或者将公众号文章底端的广告位置用于法治标语的宣传,这样能起到覆盖范围广,且实际投入成本低的效果。

(二)树立创新思维,丰富普法宣传形式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创新法治宣传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达到更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助力依法治国的建设。

我们当前的法治宣传有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长期不变的宣传形式也会使老百姓感到疲倦,创新普法活动形式,可以增强实际的社会效果,减少资源浪费。进行“法治人物、法治大事件、法治书屋、法治好新闻”的评选,开展路演、故事宣讲等活动形式,将法治宣传与社会文化结合起来,使法治宣传成为一种不可磨灭的社会文化形式。

(三)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形式

过去,我们的政府管得过宽,宏观和微观的工作不加区分,以至于国家机构庞杂,人员众多,政府开支巨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形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有些政府职能应该下放给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资金补贴等形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最新的数据反映,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超过67.5万个①,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反映了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希望从事社会公共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做公益。可以将普法责任主体认为工作量大,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部分,但又希望将普法工作做好的,可以委托相关的社会组织协助其进行普法宣传,相关普法责任主体可以派员到现场参加普法活动,以节省单位的人力投入,同时又将普法工作做好,这样做并不与“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相违背,仅仅是将普法办下发的普法工作要求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形式分出去,而其他当场执法的工作,仍然由执法机关当场进行普法。

(四)建立完善的普法监督与激励机制

执法机关重视执法工作,而多数情况下忽视普法工作的开展,这也与普法工作欠缺相关的监督机制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普法监督机制,来监督普法工作的开展,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

采取由普法办作为监督单位,多种形式进行监督的方式,比如抽样进行现场反馈情况调查,对于没有按要求达到普法效果的或者普法质量评比中排名靠后的,制定一些惩罚措施,还可以将普法工作做的好坏作为机关单位评优秀的参考依据之一,这样可以有效监督和激励执法机关完成普法工作。

[ 注 释 ]

①http://www.gov.cn/xinwen/2016-12/15/content_5148360.htm.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中国法学,2014(06).

[2]曹胜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5(01).

[3]肖金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15(01).

[4]吴庆宝.努力构建普法工作新格局[J].中国司法,2015(01).

[5]鄢丽娜.论<普法栏目剧>的创作之道[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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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119-02

张平(1994-),男,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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