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2017-01-28 05:55陈红梅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事故现场

陈红梅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陈红梅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都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规定,但对“逃逸”的司法认定却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逃逸”的含义和构成要件做了详细界定,以此具体分析了实践中几种特殊的逃逸认定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司法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刑法条文明确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没有具体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和犯罪构成要件,肇事后逃逸的复杂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因而需要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做进一步分析,以实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内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伤者的义务而逃跑,以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

(一)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逃逸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能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了逃跑行为

在犯罪的范畴里,任何行为的实施都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要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就必须把握行为人逃跑时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动机是躲避承担法律责任或救助伤者的义务,逃跑的行为既包括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逃跑,其动机相当恶劣,主观恶性更大,因而需加大对“逃逸”行为人的处罚。

(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后果

只有行为人肇事后因其逃逸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才需承担逃逸的加重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之前的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后在逃跑的;或者行为人之前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后逃跑,而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他原因,则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跑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无所谓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交通肇事逃逸具体的司法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认定

法律明确把逃逸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后的加重情节,一般是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但在现实中行为人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多种多样,不能将逃逸简单等同于逃离事故现场。

1.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但逃避法律责任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立即下车将受伤者搬离主车道、远离车流量,避免二次伤害,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救援后离开现场的或者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留下治疗费用后悄悄离开的,其离开后的身份无人知晓,加大了国家机关的执法难度和成本并且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虽然行为人履行了救助义务却逃避了法律责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不及时抢救伤者,但逃逸后自首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既不保护现场,也不救助受害人,而是立即离开事故现场,其后反复经过思想斗争后主动自首的,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认定为逃逸,在量刑上可适当从轻处罚。这里行为人的自首是事故发生后由于主观原因自愿自首还是感觉事情即将败露而被迫自首,还有待研判。

3.不救助受害人,也不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也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救助义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虽未逃离事故现场,但他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仍应以逃逸加重处罚。

若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则其后的逃逸不应认定为犯罪,或者行为人肇事后,因主客观原因,没有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行驶的,这些都不符合逃逸的构成要件,只能以一般交通肇事罪来定罪,毕竟“法律不强人所难”。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救助被害人,而是躲避承担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1.行为人驾车出现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立刻死亡的,其后逃逸的行为则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其死亡不是逃逸行为导致的。

2.行为人驾车出现事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逃逸,其被害人是死于其仇人的刀口下,或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因医生的手术失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是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不能以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

3.行为人违规驾车将人撞成重伤后,将其带离事故现场,随后进行隐藏或遗弃,导致伤者死亡,则事先的行为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来不进行救助、导致伤者死亡,则应当数罪并罚。

本文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阐述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有所帮助。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7).

[3]吴云.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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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253-01

陈红梅(1988-),女,汉族,江苏盐城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团支部书记,主要从事刑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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