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草根视频作品的著作侵权与保护
——以鬼畜视频作品为例

2017-01-28 05:55于江欢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鬼畜草根著作权法

于江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网络草根视频作品的著作侵权与保护
——以鬼畜视频作品为例

于江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在如今的互联网社会中,网络草根视频作品承载着大众展示自我功能,但其中著作侵权的问题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近年兴起的鬼畜视频,更涉及多起著作侵权纠纷案件。本文通过剖析鬼畜视频作品的形式,解释了其对原视频著作权的侵犯方式,同时阐明笔者认为应对此类侵权作品予以保护的理由。

网络草根视频作品;鬼畜视频;著作侵权;保护;双重著作权

一、网络草根视频作品侵权剖析

许多发布于网络的草根视频作品著作侵权问题突出,鬼畜视频则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类。鬼畜视频是一种通过剪接,不断重复已有影视、动漫作品中的某些片段,再配以背景音乐,最终达到戏谑效果的一类流行视频。首先给鬼畜视频定性,笔者认为鬼畜视频的作者在创作其作品时,往往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亦未支付报酬,故绝大部分鬼畜视频属于侵权演绎作品。下面将详述侵权理由。

著作权本质上不是权利人的自用权,而是有对世性的禁止权。所以只要鬼畜视频作者擅自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受控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就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第10条中涉嫌侵权的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六项。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内容相似,在此合并讨论。修改的含义是,为达到提高作品质量的目的,而改动、增删内容。鬼畜视频作者对原视频的改动,其目的明显不是提高作品质量,而是给原视频赋予新的含义,故此处的改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修改。大部分鬼畜视频仅仅出于娱乐大众的目的,调侃原视频中的人物、场景,此种情况不构成侵权。但不可否认少数鬼畜视频存在歪曲、割裂原作品达到有损人物、作品声誉的程度,这就构成了对影视作品制片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录音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鬼畜视频作者一般会先将影视作品下载到电脑中,通过视频制作软件制作完成后,再上传至网络,为公众所知悉。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不禁止公民对作品的接触,所以在这一过程中,此处虽然属直接接触的复制,但后续下载和制作行为,并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到此为止,鬼畜视频作者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接下来上传至网络公众平台,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引用的部分,即循环播放的内容,已经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并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这就侵犯了影视作品的复制权。

改编权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个方面。“独”要求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再创作的,产生的作品需与原作品存在可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别。鬼畜视频的主体由某两个关键帧之间的一段影像不断循环构成,影视作品主体则一般是沿时间轴推进的,二者区别显著。而“创”并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创新的高度,仅要求体现作者独立的判断和选择,作者将视频鬼畜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其选择,再重新编排组合的过程,综上鬼畜作品一般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故其作者也侵犯了原视频的改编权。

汇编权与获得报酬权,前者指将作品的片段有选择性地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后者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在行使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时既有的另一项权利。所以这二者很明显,受到了侵犯。

以上均将原视频视为影视作品,如果原视频为新闻报道中的视频、图片,那么不涉及侵权问题,因为时事新闻本身无著作权。

二、网络草根视频作品的保护

网络草根视频作品依上文多属于侵权演绎作品,世界各国法律多持不保护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这仍值得探究一二。

持不保护态度的学者认为,权利的来源不合法,那么由不合法的来源形成的权利从本质上就没有合法的根基,再者,如果对侵权演绎作品进行了保护,会对社会形成不良引导,某种程度上甚至产生鼓励侵权的后果。

但持保护论的一方将原作者的著作权与侵权视频作者的著作权剥离开,既保护原作者的演绎权,也承认侵权作者的著作权。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可通过侵权赔偿等方式救济。这有利于保护社会秩序,防止侵权演绎作品继续被不法利用,同时也肯定了侵权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精神。笔者赞同此观点。

原作者与侵权作者的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在先权和在后权的冲突,保护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在后权利人可以为所欲为。最好的办法是在网络草根视频作品上设立双重著作权。原作者对其原作部分,继续享有著作权,这保护了国民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对于侵权演绎作品作者在原作基础上,具有独创性的演绎部分,同样予以保护。以鬼畜视频为例,影视作品制片人仍享有影片的著作权,而制作鬼畜视频的某网友享有通过对影片剪辑后组合、配乐等方式,使鬼畜视频与原影片存在显著区别的演绎部分的著作权。最终,第三人要使用该鬼畜视频,必须得到双重许可。

[1]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孙玉芸.论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J].南昌大学学报,2012.09.

[3]李吉映.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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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278-01

于江欢(1996-),女,广东湛江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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