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制度之考察

2017-01-30 03:25
山西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最高法院任命国民

解 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制度之考察

解 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在被任命之后应接受国民的审查。国民审查制度是在麦克阿瑟草案中被首次提出的,并在《日本国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它是通过国民投票罢免法官的程序,具有司法监督的民主意义,但在其施行过程中亦出现了关于制度的性质、投票的方式、审查情报的公开等的争议和问题。

国民审查;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国宪法;法官罢免

根据日本国宪法和法院法的规定,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在任命之后最初举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中,还应接受国民的审查,国民可以对不信任的法官行使罢免的权力。[1]

在《日本国宪法》第79条中规定了对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制度: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大选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10年之后的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大选时再次交付审查,此后亦同。

在前款的情况下,投票者多数通过罢免法官时,该法官即被罢免。

有关审查事项,由法律规定。[2]

一、国民审查制度简介

在包含国民审查相关规定的宪法制定和试行后,《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于1947年11月20日被通过,法案的起草准备是从前一年的夏天开始的,但其立法过程并不十分明确。[3]

国民审查的具体操作方法为(依据《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的规定):交付审查的法官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同时进行。在国民投票之前,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在审查期日的12日之前,必须将审查的期日和交付审查的法官的姓名、个人情况的详细资料登载在官方报纸上予以告示,以便国民参考。其次,投票的票纸样式各都、道、府、县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必须按照统一的样式印刷。票面的印刷,必须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已确定的交付审查的法官的姓名的顺序予以印刷。投票的票面必须在交付审查的各法官的栏目下设有标明“X”记号的栏目。国民(投票人)在投票所,对希望罢免的法官在其投票的背面上记载有该法官姓名的栏目下作出“X”记号,对不希望罢免的法官在其投票的票面上记载有该法官姓名的栏目下不作任何记号,然后将票投入投票箱。投票的票面上不能写上投票人的姓名,否则投票无效。此外,出现了下列情形的投票为无效:①没有使用正规投票纸张的;②记载了“X”字号以外事项的;③“X”字号不是自己记载的;④交付审查的法官是2人以上的情形,且投票人记载的“X”字号难以确认是哪一个法官时,应同样按无效处理。[1]

在昭和24年(1949)第一次对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国民审查以来至今总共进行了23次(最近为2014年12月),没有一名法官因此而被罢免。在2001年6月12日对内阁的意见书中,就这一制度今后是否存续的问题提交司法制度改革政务会进行讨论。

二、国民审查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本节将概括论述历来涉及到《日本国宪法》第79条关于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制度之解释的多种学说。这里主要介绍关于国民审查制度的性质和意义的学说、并对其进行评估。

(一)制度的性质

国民审查制度是依据《日本国宪法》首次被制度化的,日本在此之前完全没有相关的经验。尽管如此,宪法第79条第2项和第3项却并没有对这一规定做出明确解释。而且,在迄今为止23回的制度运用过程中,从它产生的效用与所耗费的劳力、费用的关系角度来考察制度的价值,主张它需要被修订的呼声一直存在。

1.国民解职制说

本说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宫泽说是其中的代表,他们认为:“国民审查无论如何是通过国民投票违反法官意志而将其罢免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通常称之为具有国民解职的性质。”[2]

2.任命行为审查说

这个学说与相关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效力的异议案件原告(上告人)具有相似的主张。他们认为:“根据宪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被交付给国民审查的是对法官的任命,这在宪法中被直接明了地做出了规定。”[4]、“审查具有就能否任命法官的问题询问国民的性质,对于任命具有一种带条件的意义。”[4]如上所述,他们否认制度的性质是国民解职制,主张审查是相对于任命行为而施行的,为了使这样的任命行为具有确定的意义,可以理解为其具有公务员选任的作用。

3.兼有说

本说认为国民审查制度具有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从法的效果上来说在法官被任命后具有解职制度的性质;另一方面,从制度的意义和效果上看,可以理解为兼有其他性质,以下是存在的三种不同说法:

A说主张其在具有解职制度性质的同时,也带有这样的性质:“和类似于公选的情形一样,以民意的背景为根基,法官的地位得到了强化。”[5]

B说认为:“国民审查制度一方面具有在任命法官后对其进行事后审查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兼有国民罢免制度的性质。”[6]、“国民审查制度的本质是作为国民的罢免制度,偶尔最初的审查(即任命的审查)也只不过是与罢免类似的意思。”[6]即该学说认为,从第二回以后的审查情况来看,可以理解为其不仅仅具有解职制度的性质。

C说认为:包括第二回以后的审查,所有的国民审查都可以确认具有解职制度和对内阁的任命进行国民事后审查的双重性质。[7]

在以上所列举的诸多说法之中,我认为兼有说的A说对制度实际情况的说明最为恰当。虽然这个学说所提出的:“以民意的背景为根基,法官的地位得到了强化”的说法,作为现实的功能确实被认可了,但即使是早在宪法制定的时候,当时的立法者有没有瞄准这样的意图还是存在疑问的。同时对于这个学说本身,在关于宪法第79条第2项所规定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交付国民审查”中,对“任命”被作为主语(审查的对象)这点,该说并不能对此做出充分的解释说明。

而且仅就国民解职制说来看,对其进行批判的余地也不是没有。同样的关于宪法第79条第2项中对作为审查对象的“任命”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说明,诸如此类的质问仍然存在。不过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学说都认为,关于国民审查制度的性质,宪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说明。

(二)制度的意义

1.民主支配说

本说认为:“对于这个制度最高法院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鉴于其意见在政治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使法官服从某种民主监督是理想的,是基于这一宗旨而设立的。”[2]另一种说法认为审查制度是:“为了防止内阁在任命法官时的专断行为,故将其每隔一段时间就置于国民的监视之下,这样就能给予其民主的基础。”[6]国民审查制度的设立应该是被赋予了这样的意义。

2.两面接合说

此学说认为:“审查制的意义在于,这是司法民主化的必要条件,且被作为法官独立原则的微妙切入点来理解是最好的。”[8]为了防止伴随着公选制而来的对法官独立性的侵害,此学说为了保持法官独立于人民而增加了一种意义。

我认为第二种说法更为全面,国民审查制度在具有高度民主意义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法官的独立性。让法官在接受民主监督的同时又独立于人民,这才是施行国民审查制度所应追求的意义与目标。

三、结语

国民审查从过去的实际经验来看,即使不是全部无用,但就其所需的费用而言也并不值得,所以也有主张应予废除的意见。但是,最高法院法官通过这种方法定期地由国民来审查,从民主原则来看是可取的,所以认为该制度应继续下去的意愿,同样也是很强烈的。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制度是保留于国民之手的对司法的监督手段,是一种高度民主的体现,但相对的也必然存在着法官的独立性受大多数民主威胁的危险。由于《日本国宪法》制定过程的特殊性,当时的立法者对引入国民审查制并没有进行慎重地考量。而在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施行过程中,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若继续采用此制度,应当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地进行修正。而要真正实现国民审查的民主追求,则必须逐渐提高国民整体的政治素养和国家责任感,此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

[1]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55.

[2][日]宫泽俊义,芦部信喜,补订.日本国宪法精解[M].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550,560,565.

[3][日]畑浩人.『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審査制度の再生』.『広島大学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紀要:第二部第51号』,2002.

[4][日]『最高裁判所判例集』、第六巻第二号、一四〇·一二九頁.

[5][日]清宮四郎.憲法Ι(第三版)[M].有斐閣,1979:349.

[6][日]法学協会.註解日本国憲法[M].有斐閣,1954:1176,1185,1176.

[7][日]和田英夫.新訂 憲法体系[M].勁草書房,1969:315.

[8][日]深瀬忠一.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審查制の意義(続判例百選)[M].有斐閣,1961.12.

解琪(1990-),女,湖北宜昌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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