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1-31 02:45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南昌大学管辖权罗马

王 琳 易 琴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欧盟法律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 琳*易 琴*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概述

法律多样性为国际交易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一个合同依照一国法律是有效的,但依照另一国的法律却是无效的。在涉及多个法系的国际交易,由于各国国内法律程序以及产权保护的不同导致了其不确定因素增加,致使国际交易存在更大的风险。

为避免这些问题,国际私法提供了两种解决对策,即当事人自由地选择法律和自由地选择法院。法律选择的自由性使得当事人可以决定在适用哪国的实体法律解决争议。法院选择的自由则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当事人可以向一个合法机构(如仲裁庭)提交他们的和解协议。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一般会包括这两个条款。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上这两方面。法律选择表现在实体法适用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则是程序法上的表现,允许当事人选择有法律资格的法院,包括适用的程序法。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都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经济效益,促进法律创新和提高法律效率。

二、在欧盟的法律选择

根据两个《罗马公约》,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中适用的实体法,可以口头达成,也可以写在合同中。对于法律选择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但不要求当事人以及事件与该国或地区有联系。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去选择最适合他们约定的法律。但是这种选择在某些条件下会被限制。如,若合同只和一个国家相关,根据《罗马公约》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得与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罗马条例I》的基本遵循了《罗马公约》,但仍有自己的发展。而这种变化并不具有开创性,其主要是对《罗马公约》中有争议或不清晰的问题进行澄清。如《罗马公约》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非国家的法律,普遍认为公约中所指法律是一国的国内法。但这个观点并没有在公约中明确表达。所以修改后,在第十三条规定:“规则不妨碍当事人适用非国家法律本身。”我们不难得出当事人虽然不能选择适用非国家的法律,但是可以参考借鉴该法律。

新的《罗马条例》在前者的基础上对法律选择进行了限制,为法律选择和对消费者惯常居所的强制性规定结合的“混合法”提供了应用程序。相比《罗马公约》的列举,条例更注重于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保护。

三、在欧盟中的法院选择

《布鲁塞尔条例I》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成员国法院管辖,但是对于选择法院的有效性并未明确说明。其规定选择管辖的法院需要是与争议有特定法律关系的法院。在与专属管辖权相冲突,则该法院选择无效。因此,在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劳务合同等特殊领域的合同中,法院选择是有限的。

对于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有在出现争议时才能选择适用管辖法院。而在纠纷发生之前,只有在扩大投保人、消费者及员工权利时,允许其在特定法院对另一方提起诉讼。但是其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

未决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院选择之间会发生冲突。在2003年欧盟法院审理Gasser v MISAT中出现了问题。该案中买方在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此后,买方则在奥地利法院提起诉讼。卖方认为,买卖合同中含有奥地利法院专属管辖条款,(在奥地利法院起诉)符合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的规定。卖方则对奥地利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最后,意大利法院确定管辖权。

此外,《布鲁塞尔条例I》中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因此,一个成员国家的法院不得对另一成员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也不能在法院诉讼中通过抑制一方当事人来破坏其管辖范围。

四、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仍然是当事人在面临不同法系国家时处理国际交易的不确定性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对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罗马条例I》关于客观选择方法的规定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我国立法应当考虑以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固定冲突规则作为客观选择方法的逻辑起点。对于固定冲突规则不能解决的合同冲突问题,诉诸于客观的、可操作的法律选择方法,当前最为恰当的方法当属特征性履行理论。最后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例外条款和补缺原则。此种规则设计更加契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寻找准据法的思考方式。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分割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在法院选择方面,在平行诉讼中增强法院选择的效力,欧盟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解决方法,如让与暂停诉讼中法院选择的义务、法院选择的效力优先于未决诉讼的规则等。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参考的。

五、结语

虽然《罗马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的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在欧盟法律中有所限制,仍然是在不同法系国家中对处理国际交易的不确定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欧盟不断完善对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的相关规定,以期促进国家间的贸易,缓和国际贸易中的矛盾。这对我国处理涉外法律适用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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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1991-),女,汉族,福建三明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易琴(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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