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法治建构面临的问题及路径探析

2017-01-31 02:45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生态

刘 兴

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中国生态法治建构面临的问题及路径探析

刘 兴

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在带来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巨大提高的同时,我国社会在生态环境方面遭遇到如淡水资源枯竭、雾霾、沙尘暴等环境危机。为此,应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提出建设生态法治社会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阶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开始阶段,主要任务放在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并不强烈。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时期,国家建设进入历史新时期,我国的社会发展基本上都是以经济建设发展为主导性的方向,与政治制度变革发展一样,生态法治方面的发展也变相性附和在经济发展中,有所趋缓。因而河流污染越发严重,围湖造田肆意妄为,滥砍滥伐行为突出,工业污染有增无减等导致环境破坏的事件经常性发生。这就急切呼吁国家领导层要站在长远利益考虑,尽快推出更为细致的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破坏环境的行为。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生态环保方面做了更多更严格的阐述。四中全会树立了总体目标,在环保工作中,要加快完善生态立法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司法、监督与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生态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将促进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全面建设。

二、当前我国生态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生态法治的建设在目前的环境状态下仍旧有许多困难要克服,在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是棘手和尖锐的。

(一)我国民众的生态法治意识不强,公众参与度低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促使了绝大多数民众过多索取、较少节约的行为发生,主要表现在饭菜浪费、水浪费、随意随处乱丢垃圾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面对河流污染、废气排放的事情,只当是政府部门应做的事情,认为自己的力量薄弱不足以保护或治理环境污染,因此,更加促使破坏者的恣意妄为。如果民众生态法治观念淡薄,有关生态法律法规就会被践踏,生态资源则就会被随意滥用,生态就会失衡,社会发展就会遭受危机,人类也会遭受危难。

(二)政府在环保执法上不到位,存在过于宽松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些行为仍存在严重的人情主义,生态环保方面较为突出。尽管我国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并颁布许多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践运用中存在着严重的“先污染后治理”“从严处罚”“乱打招呼”“官商勾结”等不良现象和行为,而那些法律只有在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致人死亡的严重程度时,才发挥了其应有的效力,这已严重违背环保法的立法精神。应尽快完善环保执法体系,确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规章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在受到威胁和破坏时能够及时调整与补救。

(三)我国环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违法成本太低

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及相关法规,但这些法律中的条文的原则性偏强,规定执法的政府部门交叉性较强,具体执法部门不明确,导致环境污染事件时相关部门相互推倭,严重影响政府运作的效率。另外,我国已建构完成的环保法律体系中存在诸多漏洞,“但这些立法,大都带有部门立法的色彩。”“以各部门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法律,大都只对本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时,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这不利于生态环境法治的统筹和整体推进。”

三、全面建设生态法治社会的路径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建设进入了新一轮的深化改革期,生态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应充分抓住改革的有利形势和机遇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加快完善生态法治法律体系建设

1.对生态立法模式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在生态立法模式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全国人大在制定相关具体法律时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同时应该做好全面的社会调查,从当下现实的中国社会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2.在司法环节上,确保司法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时具有独立性及其监督权的有效形式。司法部门的有效监督,是实现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3.在生态执法上,建立健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与环境问责制度。执法是法律实施的最主要环节。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执法时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政府在生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政府应是环境保护的主导者,是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是监督者之一。政府应该本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目标,严格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生态执法。政府应尽快做出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破坏者做以应有的处罚,对受害者给予应有的补偿。但同时政府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力争从源头上杜绝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增强生态法治意识,提升公众生态法治建设的参与度

我国公民的生态环保法律意识薄弱,提高公民生态法治意识,将有利于生态法治社会的建设。应该“充分利用社区、社团、网络等方面的驾驭资源,采取丰富多彩的有效形式,从多种层次上开展公民生态法治意识教育。”其次,加强正确的法律舆论引导,强化生态文明理念的渗透力。广播、电视等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在社会中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学习氛围、自觉行为热潮,在潜移默化中促使全民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则,自觉主动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1]郝颖玉.公民生态法治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支撑[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4(05).

[2]宁清同.论生态法制的创新与完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03).

[3]李国花.论生态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J].云南大学报法学版,2007,03(02).

[4]刘立明.法治生态论纲[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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