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执行力的文化逻辑

2017-01-31 15:34王晓萌
山西青年 2017年14期
关键词:执行力观念司法

王晓萌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司法执行力的文化逻辑

王晓萌*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现象呈现出了一种愈加复杂化的趋势,这就对我国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缺少实际作用的法律会因为远离社会实践而丧失其生存基础,进而导致法律的凋亡。我国正在经历着由静态法治向动态法治的转变,法律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必须依赖有效的执行性,而司法的执行不仅涉及到我国司法体系的运行,也关系到司法执行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氛围。

司法;执行力;文化内涵

司法执行力的文化与社会上其它种类的约束体系所蕴含的文化,如道德、习惯和潜规则等不同。道德、习惯和潜规则等对个人、团体和群体的约束或者说对他们的制约大部分出于内心的自觉遵守;这种遵守和个人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等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和团体、群体的规章制度、惩罚机制等息息相关。但是,总的来说,道德、习惯和潜规则等需要依靠一定的自觉性,而这种自觉性往往无法被估量,也无法被百分百的信任。司法执行力所包含的文化内蕴既有个人或者团体、群体的自觉遵守,还包括他们的被迫遵行。长期以来,尽管人们的权利意识及法治观念逐渐觉醒并得到发展,社会纠纷的解决越来越多的诉诸于司法程序的解纷机制,但这些进步的背后并不能掩盖司法仍旧受制于权力等法外因素的干预,而尚未确立独立的法治观念。

一、司法执行力的文化心理

文化心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出现的;但是,文化心理的产生不仅需要一定基数的人口,还需要相应的经济条件、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因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不同,由此而产生的文化心理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人类价值追求的共同性(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似性,使得文化心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相似性。文化心理是对人们思想、认识、理念、价值和观念的最直观的表达,它真实并且具体的反映了人们内心的期盼,因此,文化心理是人们情感最为直接的表达方式或者是体现方式。虽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趋势在不断的加快,但是文化心理形成的基础决定了文化心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虽然面对着飞速发展变化的不同文化的冲击,文化心理也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显著的变化,因为文化心理的演变具有长期性和缓慢性的特点。

当面对纠纷之时,人们往往不会主动寻求法律、不会寻求国家的帮助,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或者通过族规等规范来解决矛盾。列宁曾经说过:“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于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需要长时间的和坚忍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而西方的法律传统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异最明显的体现在人们对待法律的看法之中。良好的经济和贸易环境催生了较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和较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欧美海洋贸易的发展,更是为法律的交流和进步提供了优良的条件。在西方社会,法律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也往往通过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司法执行力的文化观念

文化观念,是指长期生活在同一或类似文化环境中的人们,逐渐产生的对国家、社会、组织和其它个人比较稳定的观点和信念。文化心理是一种对社会或自然中某一或者某些现象和问题的初步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近乎相同的认识;与文化心理不同,文化观念是一种稳定的观点和信念,也是一种对社会现象抽象、系统和理性的认识,作为某一群体共同的观点,文化观念不容易被其它事物干扰和改变。在封建社会时期,各个朝代的帝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大力发展小农经济、重农抑商,并且扶持儒家文化,以儒家文化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儒家主张“德治”,即以德治国,主要通过道德的自我限制和约束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刑罚只是对“德治”的补充和必要保障。这种治国思想既得到了帝王们的肯定,也得到了广大士族阶层的拥护,由此而形成了中国社会中的“无讼”思想。与此同时,中国古代的律法大多为刑法,且刑罚种类繁多、刑罚内容多为肉刑,贪官酷吏横行,造成了人们对于法律和诉讼的恐惧。在中国古代,皇帝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仅属于皇帝一人,因此,中国古代社会以人治为突出特点。这种“人治”的统治方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这种观点仍然在政府部门大行其道。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同主体对司法执行也持着不同的文化观念。

三、司法执行力的文化意识

文化和社会相似,都是各个生活群体或者能量群体的聚合。文化意识则是群体中在共同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自觉行为;文化意识随着群体的发展而产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文化意识不会丧失对自身的准确认同,因为对某一群体行为或生活的坚定认识是产生文化意识的前提条件。文化意识不同于文化心理和文化观念:文化心理是不同种类的族群对某一问题或某一社会现象的初步的认识,是一种波动、反复的心理态势,这种心理容易受到其它因素的左右。由于文化心理是人内心最真实的反应,所以文化心理存在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好有坏,但是基本不会消失;文化观念则是文化心理的更高层次,相对于文化心理的感性和主观情绪,文化观念具备了初步的理性思维和相应的理论依靠。文化观念是在脱离文化心理的感性层次中,通过对实践的整合与升华中产生的;文化意识则是文化心理的最高层次、是文化观念的高阶概念。文化意识摆脱了文化心理的非理性、也摆脱了文化观念徘徊与感性与理性之间的尴尬位置,文化意识是文化观念的理性结果。文化意识有着相对较为固定的意识主体,处在相似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之中的个体会形成一定的文化意识。司法执行总会需要各种主体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大量的实践以提供心理和观念的支撑,在参与中形成的各种心理和观念经过理性的加工形成了一定的意识;文化意识是一种高位阶的思想,是一种对于规则的认同、是一种公法上的契约精神,更是一种权力意识。

[1]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汤姆·宾汉姆.法治[M].毛国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王晓萌(1989-),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淮北师范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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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4-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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