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

2017-01-31 20:56江离乡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马克思哲学原则

江离乡

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

江离乡

中共信阳市委党校,河南 信阳 464000

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此消彼长过程显示了西方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两者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与以往的两者相互对立不同,马克思站在精神观点上,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划成了一体,认为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其实服从着相同的物化逻辑,同时也证明了人的个性发展和其在社会中的存在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可以说马克思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进行了综合,这是政治哲学中的一次伟大举动。

政治哲学;个人原则;社会原则

一、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历史发展

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存在的历史张力是西方政治哲学“道德政治”中的核心问题。在古代,个人一般只能依赖共同体生存,脱离共同体的个人几乎是不存在的,也因此只重视阶级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甚至在古希腊中根本没有个人这一说法,有的只是公民和城邦利益,但随着城邦的逐渐衰落,西方的政治出现了巨大的变革,在此背景下,“个人”的概念才开始出现[1],此时虽然开始重视个人价值,但不过是表面上的,更多的还是要求个人应该为集体利益比如社会和国家做出牺牲,而这一情况一直延伸到了近代,近代开始尊重个人,也开始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主张实现自我价值等,西方的政治哲学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慢慢的关注个人,其中霍布斯和洛克更是将自然法变成了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根本法律。这一阶段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可以说是相互对立的,认为个人原则中的个人私利和社会原则中的公共善是处于绝对的对立面的,但到了19世纪,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开始将两者进行了综合。

黑格尔对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的综合,奠定了马克思将两者更高度统一的基础,黑格尔认为社会原则之所以高于个人原则就在于社会是高于自然的精神创制领域,社会可以创立宗教、法律等等精神层面的东西,而个人权利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观点,人格则是精神方面的原则,因此人格是社会原则中的一种,他其实是将个人原则归入了社会原则,认为社会原则以及包括了所有的个人原则,因此两者不存在严格的对立。因此,黑格尔提倡要以社会原则代替个人原则,将公共善作为最高的目标和义务,将个人利益转变为合法权利,也就是说,黑格尔所认为的并不是摒弃个人原则,而是认为社会原则的实现就是对个人原则的实现,因此必须要将个人原则过渡到普遍化,再通过概念性的社会原则加以实现,但这种从某方面来说也将抑制了个人原则的实现。但是,黑格尔将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综合,使得近代政治哲学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了斯多葛学派,从而奠定了马克思更彻底的社会原则的道路。

二、反思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二元对立现象

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二元对立是从个人观点出现以来一直到近现代时期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而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二元对立是马克思对政治哲学进行反思的背景,可以说个人这一论点的发现是近代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个人原则则是近代政治哲学反思的情况下被揭示出来的,并且将传统社会归结于是社会原则对个人原则的压制,因此,要发扬个人原则就必须要抑制社会原则,这一观点将两者彻底对立起来。而理论上来说,个人原则是由霍布斯和洛克确定的,但是其却在康德关于自我意识作为道德主体的论述中达到了最高程度,总而言之,个人原则是政治哲学理论抽象的产物,是将其与传统社会中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对立起来的结果[2]。

马克思认为只有超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二元对立现象,才能对政治哲学进行新的反思。首先马克思认为个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个人价值的实现是体现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在彰显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时,也会意识到他人也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个人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性的普遍价值,也就是说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是社会所赋予的,而在这种关系中,个人原则与社会元祖明显不存在对立的现象,反而是个人原则需要依附与社会原则而存在。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已经成了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所以无论人们从理论上是支持个人原则还是社会原则,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因此,马克思意识到最主要的问题还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要反思社会本身的结构,就必须要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的二元对立现象打破,也就是说必须要找到新的论点进行支撑。

三、马克思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内在统一性

马克思将现实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化为物化的世界自然性,认为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是具备内在统一性的。个人受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物化逻辑的制约,但马克思认为个人的自由并不需要摆脱这种制约,只需要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上开辟一条新的道路——转入内在的主观道德性即可[3]。马克思认为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统一性在于联合起来的个人即使社会,但同时马克思非常注重个人的价值,在共同体中,个人都是以个人的形态参与的,共产主义排除一切不依赖个人而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马克思又认为真正的个人一定是社会存在物,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拥有自由。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其实并没有从政治哲学常用的私利与公共善、特殊性与普遍性这样的对立层面划分,因为从物化的层面来说,个人的私利与社会的公共善是绝对对立的,因此必须要跳出这一层面进行反思,才能得出最新的观点,因此马克思从人性图景的逻辑上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重新划分,因此,在他的逻辑中,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二元对立逻辑是无效的,由此才能超越这二者对立的限制,提出新的思考。这种新的逻辑并不是来自于人的自然生存,而是对社会内在的反思,马克斯认为个人存在是社会存在物,即使个人的生活和其他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同,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也因为这一点,才体现了马克思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两者的内在统一性。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超出了两者二元对立的现象,另辟蹊径,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进行了综合,完成了政治哲学史上一次伟大的创新,这一理论的出现对西方政治哲学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也为其开启了更加广阔的哲学思维。

[1]刘正.马克思政治哲学教育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J].亚太教育,2015(32):253.

[2]张盾.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3(8):4-21.

[3]潘璠.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J].中华少年,2016(35).

A8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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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6-0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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