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讯

2017-02-02 10:35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 2017年5期
关键词:鲶鱼水产品渔业

简讯

欧盟对鱼油的定义进行修订

2017年5月9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委员会条例(EU)2017/786:修订条例(EU)No 142/2011中关于对鱼油的定义。将附件Ⅰ第9点中关于鱼油的定义修改为:鱼油是指来自于除海洋哺乳动物之外的,经过处理的水生动物的油,其中包括养殖类的无脊椎水生动物、欧盟评议会指令2006/88/EC第三章(1)(e)中提到的水生动物以及来自于软体动物产区的棘皮动物中的海星,或是来自于供人类消费的经过加工的鱼的油。

(转自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ywxx/spjhzp/2017 05/ t2 0170515_488480.htm)

欧盟全面启用蓝鳍金枪鱼电子渔获记录系统

欧委会官网6月26日消息。欧委会确认,在6月下旬结束的2017年蓝鳍金枪鱼捕捞季中,所有欧洲经营者全面启用蓝鳍金枪鱼电子渔获记录系统。该系统由国际大西洋金枪鱼资源保护委员会(ICCAT)开发,旨在发现欺骗行为和打击非法、未管制和未报告渔获装载,加强对蓝鳍金枪鱼捕获和贸易的跟踪。消息称,虽然2017年捕捞机会比去年增加,但欧洲绝大部分围网渔船的捕捞配额已于6月初使用完毕,并返回港口。目前,欧委会控制部门正与成员国主管部门合作,对西班牙、马耳他和克罗地亚网箱养殖金枪鱼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符合ICCAT规定和欧盟立法。

(转自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707/20170702607963.shtml)

美国发布鲶鱼进口检查指令

2017年6月26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暑(FSIS)发布鲶鱼进口检查指令(FSIS-2017-0024)。该指令自6月26日发布起30天后生效,即所有鲶鱼及鲶鱼制品进入美国口岸必须在官方指定场所接受FSIS工作人员查验。

根据美国农业法(2008农业法和2014农业法)以及相关规定(9CFR551.1-557.26)要求,进口鲶鱼产品必须接受进口再查验,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但同时提供18个月过渡期,以保证进口鲶鱼监管工作顺利衔接(由FDA转交FSIS),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进口鲶鱼口岸再查验。

实施进口再查验,进口商在相关货物进口前,以及完成海关(CBP,9CFR557.5)申报信息前,要填写并提交申请表(FSIS 表格9540-1)。未履行进口查验措施进入流通领域的货物(FTP),FSIS将开始采取应对措施。

(转自 http://www.cfda.com.cn/NewsDetail.aspx?id=102984)

美国更新进口鲶鱼产品标示要求指导说明

2017年5月1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暑(FSIS)公布进口鲶鱼产品(鲇形目)标示要求指导说明。美国境内销售鲶鱼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鲶鱼产品销售前,必须获得FSIS批准的产品标签;2017年9月1日起,FSIS批准的所有产品标签必须存档;标签批准可通过标签审批(Sketch approval)(由标示项目审批人员LPDS)或通用标示审批(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2种方式获得。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符合(9CFR541.7(g),412.1)要求的下列情况,其标签批准申请才由项目审批人员(LPDS)进行评审:临时批准使用标示(如,产品配料表有变化);出口产品标示内容有调整(如,国内销售产品营养标签与国外要求有差异);标示中有特殊情况说明(如,“原生态”或“没有抗生素”);多数鲶鱼及鲶鱼产品可使用通用标签审批程序,无需使用LPDS预审批程序。18个月过渡期内相关企业,需要提交标签并获得LPDS审批。

(转自https://www.fsis.usda.gov/wps/wcm/connect/769e0fb7-8263-4073-b74a-c8d3795383f1/ConstiUpdate051217.pdf?MOD=AJPERES&CONVERT_TO=url&CACHEID=769e0fb7-8263-4073-b74a-c8d3795383f1)

加拿大出台休闲底栖鱼类管理举措

5月19日,加拿大阿瓦隆地区参议员肯·麦克唐纳代表加拿大海洋与渔业部(DFO)部长勒布朗宣布休闲底栖鱼类捕鱼季的开始。2016年捕鱼季延长了14天,共计46天,该措施在2017年度继续保持。DFO决定2017年捕鱼季中不再设立渔业许可证及渔业生态标签制度。DFO、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地区在这个问题上广泛征求了意见,并于2016年11月举行会议,强烈反对为休闲底栖鱼类引入标签制度。DFO听取了市民意见,做出今年的管理决定。

休闲渔业是加拿大强大的经济发展产业,因此DFO将继续评估加强加拿大东部海洋的休闲渔业管理方案,目的是提高经济回报率和渔获量,并对库存进行科学的评估。未来可能将于2018年引进海洋休闲捕鱼许可证制度,而不引进渔业标签制度。

(转自http://www.coi.gov.cn/news/guoji/201705/t20170527_35694.html)

加拿大修订食品药品管理条例

2017年5月17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第10号公告,就兽用抗生素耐药性严重问题,修订食品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兽药监管。

新条例主要有如下要求:1.要求进口及出售的兽用活性药物成分需遵守良好生产规范(GMP)。2.进口、制造、包装、标签或测试兽医原料药人员需符合许可证(EL)要求。3.进口商与制造商需提供抗菌素销售信息。4.限制自用且未经授权的进口兽药使用。5.要求进口商和制造商提供低风险兽药信息,以减少对抗菌素的需要。本条例第7条第8(1)及(3)及第9条在2018年5月17日实施,其余条例自2017年11月17日开始实施。

(转自 http://news.foodmate.net/2017/05/430052.html)

俄罗斯《鱼和鱼产品安全技术条例》正式实施

据俄罗斯联邦兽医及植物卫生监督局近日发布消息:2016年10月18日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通过的第162号决议《鱼和鱼产品安全技术条例》(ТРЕАЭС 040/2016)2017年9月1日生效。该条例第9章73条规定了在食用鱼产品包装的标签上需标注食用鱼产品名称,其中包括生态水域或水产养殖物种的动物学名称(如:格陵兰黑比目鱼),以及关于食用鱼产品中是否使用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信息。

(转自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tzdt/gzdt/201709/t20170904_497199.htm)

澳大利亚拟修订鲑鱼产品进口条件

据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消息,8月29日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发布80-2017号通报,拟修订鲑鱼产品的进口条件。

本次通报涉及目前获准对澳出口鲑鱼的国家和鲑鱼生产、加工后出口至澳洲市场的国家。除此之外,本次通报还涉及澳洲鲑鱼进口商、加工商。相关人员可在2017年12月1日前提交意见。

目前澳大利亚已批准三类鲑鱼产品进口,其中两类为未烹饪的鲑鱼产品,另一类为热处理鲑鱼产品。本次通报告知企业,农林渔业部整合了鲑鱼产品的进口要求。

(转自 http://news.foodmate.net/2017/08/441893.html)

澳大利亚发布进口食品监控项目公告

8月14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资源部(DAWR)通告(IFN13-17):自8月10起,实施下列进口食品监控项目。鱼类(Finfish)、不生长单增李斯特菌奶酪产品、可可奶饮品三类监控产品将实施5%的抽检比率。其中鱼类产品在继续抽检孔雀石绿和氟奎诺酮项目基础上,还要加测奎诺酮类(quinolones)、喹喔啉酸(oxolinic acid)和氟欧喹(flumequine)三个项目。不生长单增李斯特菌奶酪产品需要按照澳新食品标准1.6.1要求检测大肠杆菌项目,并且5个奶酪样品的菌落单位(CFU)均不得超过100CFU。椰奶饮品需要按照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1.2.3标准要求对过敏源成份进行标注。

(转自http://spscjgs.aqsiq.gov.cn/xxgk_13386/ywxx/spjhzp/ 201708/t20170815_495660.htm)

澳生虾进口解禁史上最严进口检疫政策同步出台

2017年1月6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部门宣布实施为期六个月的禁令,停止所有生虾进口,该禁令于7月6日解除。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日前发表声明称,此次解禁之后,所有进口生虾及虾制品必须按照最新的检疫检验规定进行,将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产品安全。

根据通告,所有进口生虾及虾制品,包括腌制、裹面、去头、及碎虾产品在运抵口岸之前,必须持有国际(OIE)认可机构文件,证明产品不存在虾白斑症(WSSV)及黄头症(YHV)疫病。抵达口岸后,还将按照100%的比例送交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检验机构,再次检测WSSV及YHV项目,经检验通过的产品才可能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目前,政府部门正在对进口生对虾的风险进行完整评估,科学分析从各个贸易伙伴国家进口生虾可能带来的风险,整个评估过程预计需要两年左右。最终评估报告发布之前,将按照新规定实行,以保护澳大利亚的渔业与水产业、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

公告原文查看请访问:http://www.agriculture.gov.au/about/media-centre/media-releases/enhanced-import-conditions-uncooked-prawns-from-7-july

(转自 http://news.foodmate.net/2017/07/434766.html)

澳大利亚要求对鱼类做组胺检验和风险分析

2017年6月23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资源部(DAWR)发布进口鱼类及制品食品安全问题通报(IFN 12-17):涉及进口食品检查计划(IFIS)中第2项,附加海关商品编码的鱼类安全问题(CP),进口商及进口食品经纪人需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对组胺(histamine)做检验和风险分析。

具体内容是: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安全问题(CP)适用于海关编码0302490001和0305540074的货物,这一变更将确保根据进口食品检查计划,将所有相关鱼类进行检验和分析。

(转自 http://news.foodmate.net/2017/06/433992.html)

澳大利亚拟修订进口食品检验与分析条例

据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资源部消息,5月31日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资源部发布IFN 09-17号通告,拟修订进口食品检验与分析条例。

本次拟定法律修订了《2001进口食品控制法》的内容。《2001进口食品控制法》界定了风险食品,按照法令要求,风险食品比其他食品面临的检查与分析较多。

本次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资源部修订的法律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降低熟制甲壳动物(非对虾)的检查与分析频率;增加双壳软体动物或熟对虾的检查与分析频率;减少干椰子、香料、芝麻籽检查与分析频率的产品种类;增加部分植物与真菌的检查与分析频率。

除以上内容外,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资源部还提议对双壳软体动物及其产品实行政府许可制度,还提议将以下食品参照“风险食品”进行检查与分析,这包括:即食鱼、奶酪(包括生奶酪)、烹饪加工肉、牛肉及其产品、海藻、含花生与开心果的食品。

(转自 http://news.foodmate.net/2017/06/430983.html)

澳大利亚修订生虾的进口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公报5月12日发布F2017C00384号公报,禁止生虾及其制品的进口,认为生的虾(包括虾肉)代表生物安全风险水平为“不可接受”,因为其可能有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不仅可能感染澳大利亚境内的虾,还可能通过垂钓诱饵的方式感染甲壳类动物,或通过以甲壳类为食的鸟类传播到澳大利亚各地。由于WSSV的宿主范围广阔,危害大,所以做出禁止进口的规定。但禁止进口范围不包括已被腌制、作为馅料类或者包装好的生虾肉。

(转自 http://news.foodmate.net/2017/05/428949.html)

韩国发布《进口水产品检验相关规定》部分修改告示

6月21日,据韩媒报道,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进口水产品检验相关规定》部分修改告示,并于2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a.调整兽药检验的进口水产品种类,由当前的76种(鱼类61种,甲壳类15种)扩大至86种(鱼类68种,甲壳类18种);

b.对于未签署卫生协议国家的境外生产企业将强化管理,其进口水产品精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企业的相同产品自收到不合格判定之日起,将被进行10次随机抽检(对于签署卫生协议的国家将进行5次随机抽检);

c.增加放射性监测相关规定。对于无核试验、核事故相关信息的国家,将按国别每半年对首次进口申报的产品进行放射性监测检查;

d.为杜绝冰衣过厚、欺瞒重量的不良水产品进口流通,统一了冷冻水产品净含量检验结果表的格式;

e.简化出口水产品进口流程,韩国国民不直接食用、企业为出口进口的水产品,进口申报时韩文标签事项等部分文件可免于提交。

(转自 http://www.chinacatfish.com.cn/contentid2258.htm)

2018年越南养殖业停止使用抗菌剂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表示,越南将在2018年开始,所有鲜活类产品和养殖类产品中全面停止使用抗菌剂,但不包括饲料类产品。

到2020年全面实现牲畜和养殖,包括饲料类产品,禁用抗菌剂。同时,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还会针对此举对牲畜业、水产业和食品安全方面修订法案或制定新的法案。

(转自 http://www.fishfirst.cn/article-93421-1.html)

沙特阿拉伯发布进口鱼类等水产品进口要求

2017年5月18日,沙特阿拉伯食品药品局发布G/SPS/N/SAU/271号通报,制定鱼类等水产品进口要求。该文件旨在确保发往沙特市场的进口鱼类等水产品,来自于相关国家的食品安全官方控制的国外企业,主要阐述了授权批准捕捞和加工鱼类等动物源性水产品出口企业的业务主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评议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

(转自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ywxx/spjhzp/201705/ t20170519_489012.htm)

联合国粮农组织呼吁为小型渔业提供支持和保护

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小规模渔业准则:全球实施》报告说,希望全社会为包括个体渔民在内的小规模渔业遇到的挑战提供保障。

报告显示,人类所食用的海洋鱼类产品有三分之二由个体渔民捕捞,他们中的许多人使用原木雕凿的独木舟或固定的海滩围网捕鱼,这些传统方法有利于当地的生态和社会环境,但这些渔民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报告指出,小规模渔业技术远非过时的方法。这种生产方式能够极好地适应当地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导致小规模渔业难以参与竞争的原因,是监管框架通常会忽略小规模渔业或只针对大型商业船队。报告为此还提供了从格陵兰到桑给巴尔共30多个案例研究,论述了小规模渔业涉及的包括性别和可持续资源利用等各种问题。

粮农组织表示,该报告是一份有关《粮食安全和扶贫背景下保障可持续小规模渔业自愿准则》实施进展情况的初步报告。该准则于2014年通过,旨在增强渔业部门1亿多人的生计,扩大他们对全球粮食安全和营养的贡献。

粮农组织表示,需要通过在贸易、环境、旅游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开展部际合作来实现政策一致性,以保护世界贫困及边缘化个体渔民的权利和生计。权属权利是涉及小规模渔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该准则强调,在制定权属权利时,应当考虑当地小规模渔业的复杂性。

粮农组织指出,新出现的挑战是如何确保个体渔民继续享有进入海洋保护区的权利,因为有些保护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另一方面,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保护海洋资源与保护弱势群体的生计和粮食安全之间作出权衡。

(转自http://intl.ce.cn/specials/zxgjzh/201709/07/t20170907_25817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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