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对“农业社会主义”认识的演化过程

2017-02-05 19:24王永魁
百年潮 2017年1期
关键词:平均主义农民农业

王永魁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平均主义倾向,明确提出了反对“农业社会主义”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一度出现分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农业互助合作的形式实现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社会主义”不再被当作批判的对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调整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此后,又经过30多年的发展,农村出现的土地流转,再一次用实践否定了“农业社会主义”。

中共中央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批判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后,各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村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中,许多地方发生了扩大打击面的“左”的偏向,主要表现为:有的地区把部分劳动阶级(主要是中农)错误地定为地主或富农;在一些老区、半老区侵犯了中农和靠自身劳动新上升的富农的利益;有的地区出现没收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向民族工商业户征收过重的捐税等现象,损害了一部分民族工商业者的利益,等等。

这些“左”的偏向的发生,有党的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更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是旧时代农民反封建斗争的重要精神武器。当农民向封建地主夺取土地财产的时候,往往不愿意限制在这个范围内,而是要求平分社会上其他一切阶级、农民中一切阶层的土地财产,平分一切工商业。在异常艰苦的战争环境里,一旦土改运动把农民发动起来,这种平均主义要求很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浪潮。土地改革完成后,东北某些区村干部在组织农民的劳动力参加插犋换工时,也认为是“均产手段”,以为现在是“有福大家享,有活大家干,共产国家,不兴冒尖(出头),谁冒了尖,就是不平等”,并用强迫方法实行所谓“普遍组织起来”,要求“全村编入换工组,不让一家单独干”。

针对这种情况,1948年4月1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4月29日,他又在薄一波关于工商业问题的报告上,对“有些人认为工商业均带封建性。不斗工商业,不能肃清封建,满足群众要求”一句,作出批注:“这类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其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必须坚决反对。”为了深入阐释毛泽东的这段话,胡乔木起草了一篇《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经毛泽东、刘少奇修改后于1948年8月7日在《人民日报》公开发表。

《问答》指出: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平均主义思想。抱有这种思想的人们,企图用小农经济的标准,来认识和改造全世界,以为把整个社会经济都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就是实行社会主义,而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去历史上代表小生产者的原始社会主义的空想家或实行家,例如帝俄时代的民粹派和中国的太平天国的人们,大都是抱有这一类思想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平均主义的反动方面、错误方面,就是它在主观思想上超越这个反封建主义的界限,不愿限制在平分封建与半封建的土地财产的范围以内,并且还要平分社会上其他一切阶级、农民一切阶层(例如中农和新式富农)和其他一切人等的土地财产,还要平分工商业,并把这种一切平分称为“共产”,或称为“社会主义”。这就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这就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因为这样平均的结果,不独是要破坏封建的土地财产关系,而且要破坏非封建的即自由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就是要平均主义地破坏工商业及一部分中农和新式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因而也要打击广大工业和农业生产者的向上积极性。这样,就不独不能提高社会生产力,而且必然要使社会生产力大大降低和后退。

尤为可贵的是,这篇《问答》肯定了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仍将出现的竞争和分化,指出:“土地改革只是废除封建阶级的私有财产,没有废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在客观上还为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扫清道路。因为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中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发展,并使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阶级分化,而绝不能永远保持平均的小农经济。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他们的生产条件不可能完全相等,尤其不可能保持不变。有些农民,因为生产条件比较有利,又努力生产,善于经营,他们的经济就可能发展,而逐渐地富裕起来,其中有小部分就有可能进行剥削,而成为新的富农。而另外有些农民,因为生产条件比较不利,或者不努力生产,或者不善于经营,或者遇到某些不可抗拒的打击,他们的经济就不能发展,而逐渐地穷困下来,其中有一部分就不能不受人剥削而变为新的贫农或雇农。这种竞争与新的阶级分化,即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里,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不是可怕的。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只有允许这种竞争,才能发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所以这种私有经济基础上的竞争,有其一定的进步性。”

这篇《问答》也指出了农业发展的方向,即走新民主主义的合作化的道路。根据当时中共中央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问答》指出:社会主义不是依靠小生产可以建设起来的,而是必须依靠社会化的大生产,首先是工业的大生产来从事建设。没有工业的大量发展,没有大量的成千成万的农业机器供给农民使用,并使农民有可能团结于集体农场之中,而要实行社会主义的农业,那只能是反动的思想。带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人们,想在孤立的单个小生产经济的基础上,采取绝对平均主义的办法,来企图实现社会主义,就正是这样一种反动的思想。其结果,绝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的农业,而将是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与倒退。

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指出:“我们反对农业社会主义,所指的是脱离工业,只要农业来搞什么社会主义,这是破坏生产、阻碍生产发展的,是反动的。”中共中央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批判,澄清了全党对土地改革的认识,为解放区土地改革之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都达到了中农的水平。东北等老解放区还出现了一批靠勤劳致富的新富农。但也有少数农民因种种原因重归贫困,重新成为被雇佣被剥削的对象。但当时这个问题并不突出。

中共各级党委在农业问题上产生的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的情况出现复杂化多样化的局面。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老解放区的农业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东北地区出现了农民对互助合作热情下降、对单干感兴趣,甚至少数新富农雇工生产的现象。山西老解放区也出现了在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中,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不愿意或者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的“单干”思想。这些现象引起了中共各级党组织的注意。中共长治地委对这种现象的分析是:长治老区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农民组织起来,是因为其中绝大多数是属于临时的、小规模的(三户两户的)比较低级的形式。这种形式之所以更加广泛地存在,是因为有许多在过去互助比较经常的互助组,在生产条件改善后,逐渐趋于半解体状况的结果。所以临时性拨工(互助)形式的大量发展的趋向,并不能说明农民没有自由发展的单干思想,相反地证明了组织起来的涣散状况。自由发展、愿意单干是农民小生产者原有的特点,这种思想,只有在农民已经觉悟到要走无产阶级的政党向他们所指出的合作社(开始是供销的生产互助、然后是生产集体化)的道路时,才能找到正确的发展道路。

中共山西省委经过调查后同意长治地委的意见,认为:“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是互助组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时,有不少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

但是,中共华北局却不同意中共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的看法,于1951年4月在北京华北局招待所召开会议,讨论这个问题。会议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动摇农民的私有制基础。会议基本否定了中共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的意见,在初步总结中指出:讨论中有些同志提出要实行按劳分配,主张征集公积金而且出组不退,动摇私有基础,增加社会主义成分,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把将来的事拿到现在做,心急了。现阶段只有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才能克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才能发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正是为了发展生产,为走向社会主义的远大前途打好物质基础。对私有不能逐渐动摇,而应到了时候一个革命运动解决问题。碎打零敲,这既不适时也不策略(会长时期使农民不安心生产)。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管农村阶级如何分化,即使富农以阶级姿态出现,也不能普遍组织动摇私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所谓‘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因为目前的互助组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它不能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到集体农场,更不能经由这样的道路在全体规模上使农业集体化。此外,在目前的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也是错误的。这要直接破坏目前的互助组。这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刘少奇同意华北局的意见,于1951年7月3日作出批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毛泽东很快知道了这件事,明确表示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而赞成山西省委的报告。他找刘少奇和主持华北局工作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把自己的态度告诉他们。对这次谈话的内容,薄一波回忆说:“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

毛泽东的通过改变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思想由来已久,早在1943年他就基于陕甘宁边区大生产的经验提出:组织起来“这种方法将来可推行到全国,在中国的经济史上也要大书特书的。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这种在生产工具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靠改变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发展的办法,在当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这种推动力却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即短时期内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缺乏可持续性。毛泽东引证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是在欧洲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已经基本成熟的胎胞里孕育发展的。杜润生后来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掌权之前,市民社会已经在城邦里成长起来,出现了手工业工厂。这是手工业主雇佣工人进行生产,有别于农民加入合作社,需要把财产的私人占有改为合作占有。手工业工厂就其所有制说,是小私有制的扩大,而且是一个渐变过程。发生在英国的产业革命,主要动因是在贸易需求推动下,出现蒸汽机发明等技术革新,以自然力替代人畜力。这恰好说明,生产力提高,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当时中国农业的发展阶段与欧洲工场手工业阶段有着很大的不同。当时的中国刚刚开始走出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在农业上还使用着近乎原始的劳动工具,而且中国农业的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经过土地改革稍稍富裕起来的农民来说,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更契合这种生产力状况(由此而产生的两极分化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国家法律进行调节)。这一结论,可以从此后屡禁不绝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得到证明。

改革开放新时期对“农业社会主义”的再认识

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快速成立高级社,到后来一哄而起的人民公社(20世纪60年代初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再到“割资本主义尾巴”,中国的农村政策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在这20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中,平均主义始终挥之不去,农业社会主义的色彩一直若明若暗地存在着。“文化大革命”期间,刘少奇1951年7月的批示,也成了他反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罪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方面改革的推进,人们开始反思过去20多年的种种问题。农业上实行包产到户之后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各级党组织开始从理论上质疑以前近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1979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第一书记铁瑛在浙江省农田基本建设会议上讲话,批判“四人帮”的假社会主义、封建社会主义时说:他们用反动的平均主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去破坏按劳分配。1980年刘少奇同志平反之后,邓力群在重新评价《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文章中分析指出:由于我们的国家生产力不发达,有着封建社会的长期历史,小生产者的思想根深蒂固,以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有深厚的土壤和广泛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不高,全党的理论准备不够,因此,应该坦率地承认,由于林彪、江青一伙的所作所为,确实在一个时期内,香的被搞臭了,臭的反而香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社会主义制度确实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以致使我们相当多的同志,特别是年轻一代中许多人的思想糊涂了,使得肃清他们的流毒,至今还是一个严重的任务。1981年2月和3月,兰州部队第一政委、甘肃省委书记萧华分别在兰州部队政治工作会议和甘肃省委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分析“左”的错误出现的原因,他指出:“左”的错误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我国是个小资产阶级的汪洋大海,农民占人口的80%以上,而这种小生产农民的自发性、狭隘性、狂热性以及农业社会主义的空想,都十分容易产生“左”的思潮。

这一时期,党对“农业社会主义”的反思一方面表现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讲话中,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实践中。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用事实打破了“农业社会主义”的幻想,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陈旧的思想观念,“农业社会主义”思潮在新的实践中被迫自我反思和解构: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再是所有制领域内的“一大二公”的革命,而是“共同富裕”。

但是,在否定平均主义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否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声音,把农业集体经济指为“农业社会主义”,认为生产力落后、社会化大生产不占优势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违背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就是陷于空想主义,或者,只是为农业社会主义开辟道路等等。还有人认为我国现在还不是社会主义,或者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农业社会主义。对农业社会主义的反思,并不能得出否定农业集体化道路的结论。客观地看,农业集体化对于1953年以后开展的大规模工业化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例如,根据“一五”计划的安排,五年内国家用于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的投资总额达766.4亿元,折合黄金7亿多两。虽然这些投资有来自苏联提供的长期贷款,但这部分贷款所占比例只有3%多一点。其他的投资,除来自国营企业的利润外,主要来自农业的积累。这种积累,是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无法实现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农业集体化为新中国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作出了基础性贡献。此外,农业集体化还推动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的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对于这段历史,著名党史研究专家龚育之有过一段恰当的评论。他指出:当时有的同志主张在老解放区把已有相当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兴办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同志则指责这种意见是“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如何评价这次分歧中不同意见的是非,现在还是一个讨论和研究的题目。看来,当时提出这种指责的同志大概是对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现实需要和客观可能估计不足,没有看到规模不大、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可以成为个体农业的互助组织向集体农业过渡的适当形式。但是,如果说纠正这种基本上不恰当的指责是必要的(1951年冬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即已澄清了这个问题,提出这种指责的同志也已改变了自己的意见),那么,由此而一般地取消或者回避在农业合作化和经济建设中批判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任务,放弃或者放松从各方面划清科学社会主义同农业社会主义界限的工作,却是没有任何必要的。这样做的害处,后来在农业合作化后期过于匆忙地并大社和大规模直接升为高级社的过程中,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刮“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和“供给制”等“共产风”的过程中,就表现出来了。……比如:以为可以脱离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凭空去改变生产关系,“提高”公有化程度,“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是违反和损害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商品交换、劳动分工等原则),在平均地共同占有和分配现有财富,即“穷过渡”和“穷拉平”的基础上去实现社会平等;以为可以不要依靠科学知识、技术装备和现代管理,单凭政治热情和群众运动,就能实现生产力的高速度发展。这类空想,正是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若干表现。

1980年5月,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

此后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是按照邓小平的设想进行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一些地区,邓小平设想的四个条件基本实现,更高水平的集体化形式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进入21世纪以后,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因地制宜地试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建立起农户间土地互换、直接转包、委托转包、新兴的专业合作组织介入等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流转让土地增效、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分散、零星的土地集中到种植大户,经过统一经营、科学管理和机械耕作,可以降低40%的人力成本和10%的农资成本。土地流转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种模式是全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趋于成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我国农业发展新道路的一种有益探索。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农户中约有6600万户或多或少流转了土地,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已达到87.8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50多万家,入社农户突破1亿户,占农户总数41.9%;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5.4万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6万家。

从20世纪40年代持续到80年代的有关“农业社会主义”问题的分歧、讨论、批判,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当时中国共产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曲折的认识过程。这个过程中有正确也有失误,有闪光的思想也有悖谬的“理论”,甚至有时候正反两方面的认识交织在一起。直到中国共产党正确总结历史经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道路之后,有关“农业社会主义”问题的争论才在新的实践中画上了句号。(编辑 叶 松)

(作者是中共中央党史

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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