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践探索

2017-02-07 22:56■王
上海农村经济 2017年4期
关键词:闵行区继承人公证

■王 静

闵行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践探索

■王 静

闵行区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获准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国家级试验任务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2015年起,闵行区对29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75亿元集体资产股份,全面开展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项权能试验,出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引导股权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全面落实股份占用权、收益权

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简称成员,下同)权益,闵行区在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成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股份或份额的基础上,建立了成员登记备案制度、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全面落实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成员名册、发放股权证书,并将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情况,定期向街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备。街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上述情况加强审核,强化监管。规定成员名册一般应详细记载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明确股权证书以户为单位发放,一般应载明成员信息、自有(受让或继承)股份或份额数,以及变更、注销、收益分配等情况,并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发。明确要处理好集体积累与股权分配的关系,设置分配水平上限,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时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收益分配方案需报街镇审核后,经民主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目前,股权证书发放率、成员及其股份信息录入区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率达到95%以上。2016年,有55个改革村实施了分红,分配总额达6.28亿元,人均分红4727元。

二、有条件地推进股权有偿退出

闵行区在七宝、莘庄、虹桥、梅陇等镇开展了赋予成员对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试验,制定股权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一是明确岗位股、受让股、知青农龄量化额应退出,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成员的股权可退出且享有回购权。其中,岗位股清退因有关岗位股的政策前后不一,本着尊重历史、股东认可的原则,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妥善处理。岗位股退出方案经街镇审核、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二是规定股权退出一般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也可按入股价计退。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明确受让人总持股额度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三是明确股权退出程序。股权由本集体赎回的,其退出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

股权在本集体内部转让的,其转让程序为:转让人向理(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董)事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转让双方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或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文书,转让双方凭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及《股权转让协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提交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包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及身份证,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调查,目前有17个村2291人开展股权有偿退出,退出金额7938万元;有30个村360人实施了股权转让,转让金额3335万元。

三、明确股权继承规则

在近二十年的改革推进中,闵行区始终采取“尊重农民意愿、一村一策”的工作方针。因此,各村在股权管理方面差异较大,有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有的实行“生要增、死要减、不继承”。根据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必须加强股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新增人员的利益。闵行区经过探索试验,一是规定继承人为本集体成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成员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回或转让给本集体其他成员,也可继承但继承的权限另议。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非成员继承股权的权属受限问题,允许各村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召开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在章程里予以明确,有效地破解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单纯以继承法为依据的难题。二是明确股权继承程序为:继承人向理(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理(董)事会进行审核,继承人持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公证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见证,继承人凭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或司法判决书(调解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过世由对方继承的,子女签字同意后可不公证直接办理继承手续;若已经司法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的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证明。

股权继承人应提交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有效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须提供多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据调查,有30个村6494人开展股权继承,涉及金额31175万元。其中,多数为在世时赠与。

四、探索股权抵押担保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反映的是账面价值,对集体资产股权价值的确认若采用评估的方法,一方面评估费用较大,另一方面因为土地不包含在内,无法体现资产的全部价值。因此闵行区规定:一是股权抵押价值测算以股权预期收益为依据,采用授信额度方式开展抵押;股权担保参照股权抵押规定执行。明确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者由区、镇财政部门建立的股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承担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风险。二是明确办理股权抵押程序: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章程明确股权可抵押融资,集体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签订股权抵押融资授信协议,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股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核,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将相关材料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借款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解除股权抵押。

借款人申请股权抵押借款时须提供的资料包括: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的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作者单位:闵行区农村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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