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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02:58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6期
关键词:农担电子商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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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粮食主产省开展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试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粮食主产省开展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试点,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会议认为,农业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适应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切需求,进一步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会议决定,创新农业救灾机制,今明两年在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左右县,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的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障金额覆盖农资、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在农户自主自愿和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试点县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提高至47.5%、45%,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具体实施中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探索。

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通知》提出,2017年,在全国培育一批能够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电子商务在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助力扶贫攻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示范地区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率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电商培训人数3000人次以上。

《通知》强调,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是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二是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三是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四是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200万元,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通知》规定,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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