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让精神病人成为凶残的“危险分子”

2017-02-11 20:28史奉楚
21世纪 2017年4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监护人监护

文/史奉楚

别再让精神病人成为凶残的“危险分子”

文/史奉楚

背景:2017年2月23日,陕西绥德,62岁的“精神病人”白士高将47岁的女邻居及其6岁的女儿当街砍杀。而他上一次行凶是21年前,妻子和4名未成年儿女,倒在了他的刀斧之下。和当年杀人后自剁双脚寻死一样,这一次,他疑似服毒,并于事发当晚身亡。(3月22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制造恶性事件的新闻不断出现。2017年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疑似精神病患者胡某将面馆老板姚某杀害,现场的血腥与残忍让人震惊。此类事件的背后是精神病人的诊断、救治、监护、约束等方面存在不足,以致其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危险分子。

2015年10月10日,国家卫计委负责人在第24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上称,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429.7万例。他们中有很多是极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率高,文化程度低,治疗依从性差,缺乏足够家庭和社会支持。由于治疗费用高、周期长,不少家庭难以承担,导致很多精神病人的治疗救助现状不容乐观。

由于一些精神病人未接受正规治疗,仅被缺乏经验和医疗知识的家人看管约束,很可能会导致其病情加重,给监护人带来伤害。因此对于一些精神病人“肇事”,我们没必要过度苛责其监护人,因为其整个家庭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遑论为其提供良好的监护和医疗条件。

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治疗力度不够。据统计,全国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1.71张/万人口,全球平均水平为4.36张/万人口。这一现状导致很多精神病人要么未经过正规诊断和治疗,未登记入册,纳入有关部门管护范畴,要么一些患者未痊愈就脱离了监护,成为流动的“危险分子”。

根据精神卫生法,如果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潜在危险性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刑法也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这些规定存在问题和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并不会主动将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只有在其制造恶性事件后才会对其进行救治或强制医疗,并且部分家属未必有能力看管。这就将事前的预防保护措施变为事后的惩戒措施,本来可以早发现早治疗,却由于疏漏酿成大祸。这既是对精神病人权利的漠视,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不负责任。

避免精神病人成为“危险分子”,务必要严格落实政府和社会的法定救治救助职责。一是应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减轻患者家庭负担。二是应密织救助网络,强化监护人、社区人员的送医义务,让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正规治疗和有尊严的对待,不至于沦为“弃儿”。这样才能让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怀、监护与管控,为整个社会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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