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7-02-18 13:37段艳华
教书育人 2017年2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互动式民事

■段艳华

(湖南工业大学)

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段艳华

(湖南工业大学)

课堂教学中坚持学生主体地位、进行互动式教学对民诉教学大有裨益,要从师资、自主学习资源、课程互动方式、课程考核评价等方面搭建互动式民诉课堂教学平台,在教学中灵活运用典型案例研习、真实个案全过程教学、翻转教学及小组学习等多种互动式教学方式,以助于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技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互动式

作为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利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无疑是实践性、应用性最强的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当下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倚重法典的通行教学方式[1]有利于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授课、学生在聆听中形成对民事诉讼法的框架性认识,但由于缺乏主动探求和互动交流的平台,加之学生也不熟悉民诉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在关联,同时囿于对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思维方法的欠缺,学生学了民诉后普遍反映面对具体案例的解决仍然充满困惑和不解。这些问题都暴露出单向讲授教学的不足。“法学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教育,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2]为与民诉法的核心课程地位和性质相称,该门课程教学尤应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能动性,通过互动教学将枯燥的程序性规范活化成灵动的法律分析和规范操作,以优化教学效果,切实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为此,笔者结合多年教学实践,探讨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以期助益“民事诉讼法学”教学。

一 互动式教学的理论基础探源及特点

互动式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的“合作学习”理念,它强调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地位,在教学中倡导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双向交流,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通过教学主体与教学内容的相互影响提高教学效果。互动式教学综合采纳了主体性教育哲学观、认知——发现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群体动力学习理论等作为理论支撑[3]。

1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教育哲学观

主体性教育哲学观坚持教育以人为出发点,把人的成长和发展视为教育的最高价值,教育者要坚持以受教育者为主体,通过启发、引导受教育者内在的教育需求,激发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地将社会的要求内化,从而建构其主体性[4]。

2 布鲁纳的“认知—发现”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知识习得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认知和发现过程,构建学生良好的认知结构是知识学习的最终目标,为此,教学中必须让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结构,提倡发现学习,通过独立阅读、思考获得新知识[5]。

3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教学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师不是单纯的知识传递者,学生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以自己原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教师的教育进行评价与选择,吸纳教育内容,调整认知结构[6],在知识建构过程中,教育的核心是互动,教师作为组织者、引导者,通过精选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情景、适时引导问答等方法来激发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促成学生形成自己的知识建构。

4 群体动力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群体成员的积极互动有助于成员之间相互激励,互相促进。在小组合作学习模式下,课程教学实现了多向互动交流[7],个人成长和群体发展得以共赢。

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的互动式教学,有别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在教学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强调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地位,两个主体的通力合作促成教学过程圆满完成。教师的指引是为了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二是在教学目的上强调学生内生性的成长和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动性;三是在教学方法上强调课堂互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交流,倡导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双向交流;四是在教学方式上重视采纳引导、研讨、问答、合作等形式,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互动学习。

二 互动式民诉课堂教学平台的构建

采纳互动式民诉课堂教学,对于引导学生内生形成法律思维和提高法律技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具有重要作用。互动式教学从理念落实到操作层面,尚需精心组织,须从师资、自主学习资源、互动方式设计、课程考核评价等方面做好平台搭建工作。

1 双师型的师资准备

互动式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密切关联,为此,要讲授好民事诉讼法,任课教师必须熟稔三大诉讼法,不仅要掌握民诉法的基本理论、规则,关注学术前沿及热点问题,还要熟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以便在教学中进行比较教学[8];要熟稔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各项规则,才能有效地组织典型案例研讨、个案全过程教学;要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办案心得分享的方式使案例分析鲜活、生动,在互动式教学中既要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也要指引其学会“像法官一样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故而任课教师要力争游仞于理论与实务之间,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关注学科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教学讲授中,注重互动式教学方式的采用,引导和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能动研习。

2 自主学习资源准备

为了推动民诉互动式教学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以基本教学内容为主线、结合课程进度,整理和发布相应的自主教学资源,包括教材、著作、论文、学科热点和焦点案例及论述、视频、习题等,教师作为指引者,须指导学生利用此类教学资源,划定必读和选读范围,按课前预习类、课堂讨论类、课后复习类来区分使用,并采取切实措施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考,督促、引导学生走上自主学习之路。

3 课程互动设计

在民诉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可以设计相应的互动情境,采取不同的互动方式,包括采取互动的典型案例研习、真实个案全过程教学代替单向的案例讲授,以适当的反转教学补充教师讲解并辅以适当点评,以苏格拉底式的智慧诱发学生提出问题、解答问题,倡导小组合作学习,引导组内及组间的互动;在互动时机上以课堂互动为主,以便与教学知识点密切结合,课下互动、网上互动予以延续;在互动主体上以师生互动为主,鼓励生生互动、组内互动、组间互动。

4 课程考核设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互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在课程考核方式及评价指标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过程参与,强调过程考核和评价,可以根据学生在互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相应的平时成绩,教学评价应该具体到每一次互动活动,评价指标要具体,评价尺度适宜,把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便于学生发现薄弱点,同时教师也要根据互动教学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三 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为了激发学生民诉学习的能动性,将枯燥的程序性规范活化成灵动的法律分析和规范操作,以优化教学效果,切实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我们研究和设计了以下与互动式教学法相配套的教学形式,将互动式教学贯穿于教学全程,在课程讲授过程中灵活运用互动式方法。

1 民诉专题读书会

在民诉法课开课伊始,老师为学生指定一至两本中西方民诉法学经典著作供学生阅读,读书会采取独立阅读、小组讨论的形式,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撰写读书心得,适时组织小组讨论,在课程结束前组织班级读书报告会,各组选派代表来作专题阐述,分享阅读收获,老师总结点评。这种形式充分体现了老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组内互动、组间互动、师生互动的全过程结合,有助于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2 典型案例研习和个案全过程教学

现行的案例教学多体现为案例讲授,即老师在讲解某一知识点时举例加以说明,通常是截取案件的一个环节来予以解析,没有完整的案例讨论流程,也没有学生参与表达意见,整个过程中,老师是自说自话,学生只是旁观旁听[9],本文提出的典型案例研习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方式归类于案例教学,但与传统的案例讲授法不同。典型案例研习要求老师紧扣教学内容、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为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选择的案例应该真实,在案例研习过程中,教师要准确引导,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能动性,采用启发式提问来组织学生围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得出解决方案,老师最后再进行点评总结。通过规范化的案例研习引导学生通过思考和辩论来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同时,要注重选取典型案例适当进行个案全过程教学,以助于学生掌握个案处理全程的程序操作。

3 翻转教学

作为近年来流行的一种教学模式,翻转教学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了重构,“信息传递”在课前,学生提前学习老师提供的视频并接受在线辅导,教师能够提前知晓学生的学习困惑,“吸收内化”在课堂上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来完成,老师通过问答方式给予有效的辅导。从学术研究来看,翻转教学的应用多见于大学英语课堂,目前尚未见到有论著提及在法学课程上的运用。其实,作为一种教学方式,翻转教学也适用于民诉法学课程教学中,我们在课程学习中,将课件及相关延伸阅读材料提前发给学生,使学生的预习过程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自学过程,并将学习困惑集中归纳于班群,引起老师和同学的关注,作为下次课堂上的焦点问题予以引导讨论,课堂成为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互动的场所,老师在互动过程中注意穿针引线,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对话,层层解析,步步推进,通过探讨和辩论,启发诱导,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在相互交流中促进学生知识的吸收内化,并使学生找到获得知识的途径。恰如我国著名教育学专家李政涛先生所言:“教育的过程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互倾听与应答的过程。”[10]

4 小组合作学习与研讨

学习小组是教学组织中的重要单元,在教学课程中,教师根据授课重点和难点选择研讨主题,引导学习小组围绕主题搜索文献,开展组内研讨和组间辩论。通过研讨,激发学生兴趣和求知欲,在学习过程中鼓励学生自行收集资料,独立思考和深入分析;专题研讨中,每个小组确定代表进行研讨式发言,小组之间可以辩论或补充,这种方式锻炼了学生的文献利用能力、辩论能力和表达能力。研讨中教师要注意倾听,适时引导学生围绕主题讨论,避免辩论偏题;同时,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对于研讨达成共识的内容,要注意总结;对学生的提问,宜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做出分析和判断。

5 民事模拟法庭训练

我们将民事模拟法庭实训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活动中,在实训中,老师选取真实案例,引导学生模拟真实的法庭审判来分角色办理案件,学生在模拟审判实训中依据自己的角色承担相应的法律工作,从拟写法律文书、收集提供证据到参加庭审全过程,充分展现了生生互动,学生需要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学以致用,这种方式有效地培养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

6 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现在国内法学院也普遍兴起。我校法学院具有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有利条件,一是学院与市内几个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作,确定了实践教学基地,我院老师为该所的兼职律师,可以为学生参与案件办理提供条件;二是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我院建设了社区法律服务基地,由有经验的老师带队组织学生定期入驻社区,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我院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由学院里的兼职律师带领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既检验了同学们的专业知识,又培养了法律执业技能。

[1]刘哲玮.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报告[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02):283-300.

[2]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54.

[3]王爱军,吴志芳.大学英语互动教学模式与自主学习策略的整合与优化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138-140.

[4]冯建军.走向主体性的教育哲学观引论[J].教育理论与实践,1998(05):12-17.

[5]肖少北.布鲁纳的认知——发现学习理论与教学改革[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1(05):38-41.

[6]温彭年,贾国英.建构主义理论与教学改革——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综述[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05):17-22.

[7]王建新.群体动力理论视域下的英语合作学习模式研究[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9(30):36-37.

[8]肖进成,王新元.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民族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92-96.

[9]杨佶,田宏竹.我国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不足与完善[J].鸡西大学学报,2014(06):13-14.

[10]李政涛.倾听着的教育——论教师对学生的倾听[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07):1-4.

G642

A

1008-2549(2017)07-097-03

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6B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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